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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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来源:国际经济法网作者:王晓川武长海时间:2008-04-17 点击:1745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法是市场管理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
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则被视为“经济宪法”。反
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放弃了传统的企业统治者的角色,而成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本文从反垄断法规范的制定入手,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其进行分析,阐明反垄断法的规则本身就是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博弈的结果,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方法上的建议——博弈分析。
一、博弈理论简介
博弈论,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1]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
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因此,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比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弈理论又译为“决策理论”。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只
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一般说来,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2)策略空间: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3)进行博弈的次序: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同样的博弈方、同样的策略空间,先后决策并行动和同时决策行动,其结果是大相径庭的;(4)博弈的信息: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
手策略以及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
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一旦确定了以上四要素,一个博弈也就随之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特别强调“理性人”的前提假定,即参加博弈的各博弈方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由于一个完整的博弈需具备上述
四要素,因此博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成不同类别:(1)按博弈方划分,可分为单人博弈和多人博弈。(2)按策
略空间划分,可分为有限策略博弈和无限策略博弈。(3)按进行博弈的次序划分,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4)按信息划分,如按得益信息分类,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5)按得益情况划分,可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变和博弈。(6)综合分类,综合分类是将博弈次序与博弈信息结合起来的一种分类方法。按这两个标准,可将博弈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但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以及不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针对不同特性的博弈进行研究和求解。博弈论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博弈论的研究达到了顶峰。博弈论研究的决策不仅包括经济学领域,而妾包括政治学、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公共选择等各个领域,因而博弈论又被称之为方法论。本文拟将这种方法引入到反垄断法领域,具体分析反垄断法规则的制定过程。
二、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一)企业垄断和政府反垄断的博弈分析
1.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根源。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强烈的追求利润的理性意识;企业的理性就是
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要以这个目标为指导。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指导下,企业必须研究市场上其他主体的战略并确定自己的战略,从而市场上各个经济主体都是企业博弈的对象。企业决策往往具有局部性、个体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与之相对,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监管主体,是社会理性的当然代表,其决策往往带有全局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由于政府制定的各种市场运行规则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理性的发挥,尤其是当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发
生冲突时,作为被管理者的企业只能寻求“次优方案”。当然,企业也并非只是一味地妥协,也可以与政府进行博弈从而影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政府所代表的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的冲突及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政
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企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矛盾,决定了二者都将对方视作自己的博弈对象,从而使具体的法
律、法规,尤其是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表现为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过程。[2]
2.政府和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宗旨的;并且在这一根本宗旨的指导下组织各种经济活动。只要能够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企业都不惜一试,包括采取垄断的方
式。但是,垄断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是通过垄断价格,将相当大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超额利润),而且凭借其“市场势力”阻碍了有效的竞争,打破了市场竞争的均衡状态。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具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当然职能,可通过制定法律影响着企业决策的“可选择集”,即企业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显然,“可选择集”越大,对企业越有利,而决定企业“可选择集”大小的恰恰就是政府。因为政府通过确定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相互关系,影响认定垄断的界限,并通过反垄断立法决定了企业可选择范围的大小,从而间接地决定了企业的盈利空间。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就是通过影响政府的反垄断法规,实现对企业行为的有效规制,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3.企业和政府之间进行垄断和反垄断的博弈分析。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限制企业有碍于竞争的经济行为。政府在决定是否将一种企业的行为列入受限制之列前,政府要作如下的博弈分析。
政府面对一种限制竞争行为有两种选择:干预,即将其限制于合理的范围之内;或者放任自流。政府要进行干预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设费用为5,占总收益10的一半,那么经政府干预给社会带来的净收益是5(总收益10减去干预费用5)。此时,企业针对政府的干预政策有两种策略:其一是保持原有的状态不变,继续从事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活动。但是,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如果企业采取此策略无异于自取灭亡。此时,企业不但不会盈利,相反还会被强制清除出场。其二是企业选择退出。此时,企业只需要付出沉淀成本,设其为收益的一半为5,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收益为-5。政府还有另外一种选择,就是放任自流。这样,如果企业保持原来的垄断状态,就将获得全部的利润所得,社会公共利益为0,如果企业选择退出,那么全部利润将自动流向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众,此时,企业还要支付相应的沉淀成本。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垄断利润”返还给广大的消费者,(0,10)所代表的状态正是政府介入的原因,并且是政府所要竭力改善的初始状态。(10,-5)所代表的是企业自动放弃高额的垄断利润,并且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前期投入,即沉淀成本。这是不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目标的,因而是不现实的。由此,政府只能选择干预策略。企业根据其对政府选择的分析判断政府介入的可能性,然后在(5,-10)、(5,-5)和(0,10)三种状态中进行选择。由于(5,-10)的高成本和(0,10)的不现实性及由此决定的高风险性,迫使理性的厂商选择(5,-5)所代表策略。这样,可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政府经过上述博弈分析,最终决定将该经济行为纳入禁止之列,而企业也会选择放弃该垄断行为。至此,反垄断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二)企业间通过价格等垄断协议的垄断和反垄断的博弈分析
在寡头市场上,当寡头数量很少时,从理论上说,他们很容易通过谈判实行勾结定价,即像一个垄断者那样制定高价格。这样做,交易费用(寡头进行价格勾结谈判达成协议所需要的费用)并不高,而勾结定价可以为参与者带来共同的利益。但为什么这种勾结定价在现实中成功的很少呢?尽管许多国家“反垄断法”中有禁止勾结定价的条款,但实际上这个条款的作用极为有限,因为寡头之间可以采用不易被发现的隐蔽性勾结——默契。我们可以用博弈论的分析来说明现实中的勾结定价难以成功的原因。
我们假设某地牛奶市场由两家寡头瓜分,这是寡头中最简单的寡头——双头,也最容易达成价格勾结协议的寡头市场。如果这两家寡头(A与B)之间没有任何勾结,各自按成本最低时的产量进行生产,各生产3000磅牛奶,成本为每磅6元。这时,市场总供给量为6000磅牛奶,价格为6元。各家都没有经济利润(经济利润为零)。
现在这两家寡头达成价格勾结。要实现高价必须减少产量。现实中寡头之间的价格勾结总是以限产为前提的(下文要谈到的欧佩克就是这样)。如果这两家寡头把产量确定为2000磅牛奶,这时成本为每磅8元。市场总供给量减少为4000磅牛奶,需求并没有变,价格上升至每磅9元。在这种价格时,每家寡头可获得经济利润2000元。当然,勾结起来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如果达成协议方有一方违约会有什么结果呢?如果一方违约,生产3000磅牛奶,它的每磅牛奶成本约为6元,另一方守约生产2000磅牛,每磅牛奶成本为8元。这时市场总供给量为5000磅牛奶,价格为7.5元。市场价格只有一个,是整个市场的供求总量决定的。违约的一方,成本仅6元,价格为7.5元,每磅牛奶的利润为1.5元,总计经济利润为4500元。守约的一方,成本为8元,价格也是7.5元,每磅牛奶亏损0.5元,2000磅牛奶共亏损1000元。
这两个寡头的价格勾结协议的实施并没有法律保障,因为这种协议是非法的。守约的一方无法对违约的一方提出诉讼,即缺乏有效的惩罚。是否守约完全取决于各自的意愿。他们是否会守约呢?一方守约与否的结果还取决于对方是否守约,协议并没有保证对方守约的硬约束,因此,各方都有守约与违约两种选择,而对方到底会选择什么,无法确定,这时就可以用博弈论来分析各自的决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