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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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为各位带来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的
申请人: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
住所地: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被申请人: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仲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合作合同》第四条第4项之约定、《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T万元人民币;
2、裁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迟延支付服务费期间所有滞纳金1.2万元人民币
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某甲联系申请人公司某乙,说要给其公司进行新三板上市辅导。因此,20**年8月27日,申请人公司指派某乙在邮件中发给**的某甲与某丙各一份邮件,邮件中有一份合作合同的电子版与申报项目所需材料的清单。201T 年9月1日,北京@@VV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办公室签订关于“20**年海淀区促进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企业上市专项)”《合作合同》。合同签订时,有某乙(@@工作人员)、某甲(**董秘)、某丙(**工作人员)在场。
根据《合作合同》,由申请人向被申请提供政府专项资金申请的顾问服务,被申请人在拿到政府相关资金后向申请
人支付领取的申请资金m%比例的咨询顾问费。
为履行《合作协议》,申请人北京@@VV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合同,完成相关工作,但##公司违约,不予支付服务费,并且对申请人工作人员的公司进行言语威胁。因此,申请人提起本仲裁申请。
本案中协议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一、AA公司公司合理履行合同
1.申请人AA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和**的某甲和某丙通过电话沟通,告知申请政府资金的注意事项和材料的准备。
2.申请人工作人员为被申请人##公司发送申报材料模板:
m月16日,申请人工作人员某乙通过qq发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某丙申报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承诺函、券商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的模板,让**单位按照模板去修改以及盖章扫描返给申请人工作人员某乙,由申请人工作人员某乙上传。
3.申请人工作人员某乙为被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
m月16号,被申请人**的某丙通过qq把其单位的网上申报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告知申请人工作人员某乙,申请人@@的某乙登陆系统对**公司的网上系统材料进行扫描材料的上传和信息的填写以及后期修改。网上系统后期因为系统
原因登陆不进去,@@某乙负责解决。经过几天的沟通与工作,网上申报系统完美结束。
在信息上传过程中企业基本信息中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为**上传,其他的为@@的某乙完成上传或辅导完成上传。
二、**公司的违约事实
在合同签订并且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咨询后,但项目尚未进行网上申报时,被申请人**的某丙给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某乙打电话,说他们老板不同意合作申报,某乙也给某甲打电话确认了,当时工作只开展一点,@@的某乙在领导的允许下,同意解除。
但是,几天之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某丙又给申请人工作人员某乙打电话,说他们领导某甲又同意和我们合作申报,合同继续生效,于是申请人就完成了后期所有顾问服务工作。待网上申报工作做完之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某丙又给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某乙打电话,说项目不能合作了,**的大老板不打算申报这个项目了,放弃申报了。
某乙向申请人的领导沟通完之后,给被申请人的某丙打电话说:“为了以后能够长期的合作,我们领导说:如果这个项目你们最终放弃申报,我们也无话可说,但是如果最终现场纸质材料申报了,本合同依然有效,我们按照合同正常收费”。某丙说:“这是肯定的,肯定不报了”。后期,被
申请人工作人员把网上申报系统密码修改,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登陆不进去了。
后来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最终提交了相关纸质材料的申报,并于201T年12月28日收到政府N万资金补助。
鉴于被申请人##公司在申请人AA公司公司的辅导服务下获得了《合作合同》约定的政府资金补助,申请人决定向本申请人索要服务费。申请人让某乙给被申请人的某丙和某甲打电话索要服务费,被申请人的某甲让某乙以后就这件事情直接找他,不要再联系某丙。
在20**年元月份,某乙和某甲电话联系过几次,但某甲均拒绝付款;后来,申请人工作人员某乙、张娜去被申请人**的公司,与被申请人的某甲和某丙在会议室讨论过项目服务费的事情,某甲斩钉截铁的说“不给服务费,如果想打官事,就去打吧,我们公司有关系”,对AA公司公司加以威胁。
申请人认为,在《合作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已经因为借助申请的辅导服务获得政府资金补贴,申请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服务费。被申请在《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妄图免费利用申请人服务,“过河拆桥”,拒绝支付服务费,其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正常的职业操守和商业道德。
这样缺乏诚信的企业拿到政府补贴,这是政府的莫大耻
辱!这样的公司混入新三板上市,也是证券市场的耻辱!根据《合作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以及《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第四十条(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向申请支付服务费T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导致的滞纳金及其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合作合同》第四条第4项之约定、《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向贵仲裁委提起民事诉讼。请裁如所请。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北京@@VV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