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新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新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一、目的:为检验过程中对产品可见表面质量有一个统一的判断依据。

二、适用范围:适用我司所有的木制品、产成品及包装件,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及成品检验之用。

三、表面分类:

3.1检查面-指产品能看见的表面,它包括正面、侧面和底面三个表面。

3.2正面—指在最经常能被看到的主面。

3.3侧面-指要在某种方向的视线才能看到的表面。

3.4底面-指很少被见到或要在拆装时才能见到的表面。(如图所示):

A :正面

B:侧面

C:底面或内面

四、缺陷释解:

是指加工成型后的零件,存在某种不良现象和问题点。它分别包括致命、严重和轻微三种不同程度的不良现象。

4.1致命缺陷(CRI):是指引起顾客退货、抱怨及在过程中会出现危害和涉及人身安全的缺点。

4.2严重缺陷(MAJ:是指对产品的使用性能有影响或降低其使用性能缺点。

4.3轻微缺陷(MIN):是指对产品的使用功能无影响的缺点。

检查条件:

5.1检查的环境5.1.1环境光亮度应在600-1000LUX的光线,且光源应高于检查者的头部。

5.1.2环境四周不能有反光面。

5.1.3人眼与被测的零件的距离应保证在40cm,且与检测零件的角度为45°,(如图所示)

5.3接受标准:见

6.1表格所示

5.4检查范围时间如下:

六、缺陷判定标准:

以下判定标准只用于正面检查,而侧面检查缺陷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X 2。对于底面

的检查缺点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X 3,夹水纹及变形除外。对不影响装配的底面不作严格要求。检查判定中“接受”代表此缺点状态可接受;检查判定中“严重(MA”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1.0来检验判定;检查判定中“轻微(Ml)”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4.0来检验判定。

七、木制品外观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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