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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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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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支持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 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 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 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 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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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组织实施
强化组织领导
强化部门协同
强化监督管理
强化示范引领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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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 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 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 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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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部门协同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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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目标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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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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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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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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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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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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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支持
加强用地保障
加强队伍建设
A
加强信息支撑
B
C
加强社会支持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68号)要求,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北京市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4日北京市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京发〔2016〕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要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本市人口均衡发展,参照《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管理办法(2020年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人口监测预警、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制度为重点,评选2018年以来工作突出的区并推荐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通过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单位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持续做好做细做实,持续改善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国卫妇幼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在总结2018-2020年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0月9日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21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主线,聚焦服务质量提升、专科能力提升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预防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二、行动目标促进母婴安全高质量发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2‰,为如期实现“健康中国2030”主要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妇幼健康服务,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健康更有保障。

三、行动范围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优化生育、养育、教育政策体系, 促进人长期均衡发展, 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依据新修正的《人与计划生育法》, 及时修订《省人与计划生育条例》, 遵循法制统一原则, 加强立法保障,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生育政策, 充实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法规条款。

综合评估人发展形势和政策实施风险, 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指导, 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二)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 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清理与三孩政策不相符的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 评优、评先及干部提职、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

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深化人服务管理改革。

实行家庭自主生育, 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 做好生育咨询指导, 完善网上办事系统, 落实生育登记制度, 实现生育登记跨省通办。

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服务体系, 调整充实基层人综合服务管理职能, 增强抚幼养老功能, 县、镇要明确承担人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村、社区要有人负责, 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提升基层人服务能力。

(四)加强人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

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监测网络, 加强基层人监测工作力量配备, 提高人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 及时监测全省生育形势和人变动趋势, 开展人形势分析研判和人预测预警, 完善全员人基础信息库, 提升人信息化水平。

整合统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服务基础信息资源, 加强部门协作, 促进人服务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本市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多方面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

到2020年底,本市建成不少于34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良好局面,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底,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科学合理,服务供给体系丰富多元,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本市每年接受6次以上科学育儿指导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占比达到80%。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广大家庭普及优孕、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

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和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家长学校、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开展亲子活动、开设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妇幼健康生育全程服务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妇幼健康生育全程服务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妇幼健康生育全程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妇幼健康生育全程服务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保障三孩生育政策有效实施,北京市围绕孕前、孕期、产后等重要时期,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妇幼健康生育全程“八优服务”。

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优化孕前保健服务各区、各助产机构坚持关口前移,向婚育人群广泛开展宣传,提高群众婚前孕前保健知识知晓率。

婚前孕前保健机构推广婚前孕前保健优质服务,参与实施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指导“一站式”便民服务,多渠道开设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预约就诊,延长婚前孕前保健门诊服务时间,保障与婚姻登记办理时间同步。

助产机构加强生育咨询门诊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参与婚前孕前保健与生育咨询转诊网络建设,畅通绿色转会诊通道。

(二)优化孕期服务网络各区按照“区域统筹、网格对接,分级建档、全程管理,服务重点,指导基层”原则,整合区域医疗资源,建立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机构-救治中心为主线的片区化三级孕期服务网格,实现孕产保健动态服务及闭环管理,为孕产妇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三)优化孕期建册流程北京市在“北京妇幼健康服务”公众号发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册社区服务范围及工作时间,为孕妇建册提供精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公布的服务时间确保服务提供,对人户分离等情况孕妇可采取视频方式建册,便捷建册服务。

遇到建册困难确需协调的孕妇,要及时报告本区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落实建册地点,为孕妇建册提供托底保障。

(四)优化孕期建档流程北京市在“北京妇幼健康服务”公众号发布北京市助产机构产科挂号渠道、建档流程,为孕妇建档提供指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1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北京妇幼保健院:为提升北京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能力,规范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有效应对生育政策调整,认真落实医改妇幼公共卫生项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范围(一)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参照执行。

二、建设内容及评估标准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京卫妇社字〔2006〕2号),以及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相关业务要求,确定房屋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内容、效果指标、档案管理、基本技能等9项建设内容。

依据A级、AA级、AAA级不同级别的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标准(见附件1、2),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估。

评价指标共1000分,其中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妇女保健规范化门诊各500分,两个门诊同时验收,得分800分及以上者(每个门诊得分不低于400分)为合格。

三、建设要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达到A级规范化门诊要求。

原则上A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AAA级规范化门诊建设,B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AA级及以上规范化门诊建设,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A级及以上规范化门诊建设。

四、进度要求2015年: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工作进度,选定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试点,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开展评估验收,查找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区级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区级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区级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了提高区级母婴设施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孕产妇和婴幼儿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本方案旨在完善区级母婴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具体目标包括,提高区级医疗机构的产科和儿科设施水平;建设便利的母婴喂养室和婴儿护理室;提升孕产妇和婴幼儿的服务体验。

二、建设内容。

1. 提升区级医疗机构的产科和儿科设施水平,包括增加产房数量、改善产房设施、提高儿科诊疗设备水平等。

2. 建设便利的母婴喂养室和婴儿护理室,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提供母婴喂养设施和婴儿护理台,方便孕产妇和婴幼儿的日常生活。

3. 加强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包括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婴幼儿早期发展评估等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具体的建设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项建设内容的实施进度和责任单位。

2.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督导和检查,确保产科和儿科设施的提升工作按时完成。

3. 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关注度,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母婴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2. 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共同推动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能够提高区级医疗机构的产科和儿科设施水平,建设便利的母婴喂养室和婴儿护理室,加强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从而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六、总结。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满足广大孕产妇和婴幼儿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是区级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到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要性,积极落实本方案,共同推动母婴设施建设工作,为广大孕产妇和婴幼儿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母婴安全五项管理制度五进

母婴安全五项管理制度五进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母婴安全工作,为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推出了母婴安全五项管理制度。

为使这一制度深入人心,切实提高母婴安全水平,我们积极开展“五进”活动,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公共场所,让母婴安全知识普及到每一个角落。

一、进社区在社区层面,我们通过举办讲座、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居民普及母婴安全知识。

同时,我们还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产妇提供产前检查、孕期保健、产后康复等服务,确保孕产妇在社区的关怀下度过孕期。

二、进家庭家庭是孕产妇和婴儿的第一道防线。

我们通过开展“母婴安全知识进家庭”活动,向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宣传母婴安全知识,提高家庭自我保健能力。

此外,我们还开展孕产妇访视,了解孕产妇及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三、进学校在学校层面,我们开展母婴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了解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知识,培养他们的关爱意识。

同时,我们还邀请专业人士为教师开展培训,提高教师对母婴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以便在课堂上更好地传授给学生。

四、进企业企业是孕产妇和婴儿的重要群体。

我们针对企业员工开展母婴安全知识讲座,提高企业对孕产妇和婴儿的关注度。

此外,我们还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孕产妇关爱制度,保障孕产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权益。

五、进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孕产妇和婴儿可能出现意外的地方。

我们在公共场所张贴母婴安全提示,提醒市民关注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

同时,我们还开展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改造,为孕产妇和婴儿提供便利。

通过“五进”活动的开展,母婴安全五项管理制度得到了广泛传播,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

以下是我们取得的一些成果:1. 母婴安全知识普及率显著提高,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健康得到了有效保障。

2. 社会各界对母婴安全工作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孕产妇和婴儿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总之,母婴安全五项管理制度“五进”活动的开展,对于提高母婴安全水平、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发改社会〔2021〕1380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寄托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事关广大儿童成长发展和美好未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儿童成长得更好,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儿童优先,普惠共享。

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公共服务优先保障,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

母婴室法律规定(3篇)

母婴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母婴室是指为哺乳期妇女提供哺乳、休息的场所,是保障哺乳期妇女权益、维护母婴健康的重要设施。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母婴室的建设和完善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为了规范母婴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哺乳期妇女和婴儿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母婴室法律规定。

二、母婴室法律规定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我国母婴保健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母婴室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为哺乳期妇女提供哺乳、休息的场所。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母婴室的建设和管理。

该条例要求公共场所的母婴室应当符合卫生条件,确保哺乳期妇女和婴儿的健康。

3.《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与管理规范》《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与管理规范》对母婴室的配置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母婴室的面积、设施、卫生条件等。

4.《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高母婴室的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三、母婴室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母婴室设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1)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2)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3)医院、妇幼保健院;(4)文化、体育、娱乐场所;(5)旅游景点;(6)其他需要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

2. 母婴室设施母婴室应配备以下设施:(1)哺乳台或哺乳椅;(2)婴儿护理台;(3)婴儿尿布台;(4)消毒设施;(5)母婴用品储存柜;(6)卫生间;(7)休息区。

3. 母婴室管理母婴室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免费使用;(2)卫生、安全、舒适;(3)方便哺乳期妇女和婴儿使用;(4)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

4.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设置母婴室或者设置不合格母婴室的公共场所,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母婴室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及问题1. 实施现状近年来,我国母婴室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公共场所母婴室的覆盖率逐渐提高。

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市卫生计生系统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卫指导〔2017〕3号),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医疗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16〕39号)精神,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大全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2018年底前,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为5千人至1万人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均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1);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均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医疗卫生单位,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备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

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原则上都要建立母婴室或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可以是单独房间,也可以在“职工之家”内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确保舒适、隐蔽、卫生和安全)。

三、工作步骤第一阶段宣传部署。

4月30日前,制订市专项工作方案,部署开展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利用公众微信号、网站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

5月1日~15日,市卫计委对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人流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配置母婴设施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登记建档。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 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 等领域消费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规划儿 科医疗服务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 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提出围绕旅游、文化、 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 通过提升服务品质、 增加服务供给, 不断释放潜在消费需求。 《意见》 指出, 培育发展健康消费。重点推进两批 90 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创 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形成一批创新成果和可持续、可复制 的经验。促进健康医疗旅游,建设国家级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推动 落实医疗旅游先行区支持政策。适时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 除政策,由 31 个试点城市向全国推广。
[I] 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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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视点
业界|INDUSTRY
《关于加快推进母 婴设施建设的指导 意见》出台 福建省厦门市健康医 疗大数据中心明年全 面启动
近日, 国家卫计委出台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以 下简称《意见》 ) , 明确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意见》提出, 力争到 2016 年底, 全国省会城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 主要火车站 ( 包 括高铁站 ) 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地区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 的,配置率不低于 50%。到 2018 年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 配置率达到 80% 以上。到 2020 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 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11 月 29 日,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试点工程厦 门园区在福建省厦门市揭牌。该项目建设工作将在明年 2 月底前全面 启动,并致力于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 模式。厦门市还将打造一批信息安全项目,带动网络空间安全、电子 数据监管、电子数据取证等信息安全服务发展;发展慢病管理、智慧 健康养老、健康医疗旅游、健康保险、远程健康管理咨询、远程居家 看护、健康食品等新型服务业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国卫办人口函〔2021〕629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指导地方做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2月30日附件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目录编制说明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与建筑设备8第五章相关指标13编制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包括总则、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与建筑设备、相关指标等,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南适用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一章总则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工作基础和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7•【文号】国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

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

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落实《“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提升区域母婴安全保障水平,有效控制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增强群众安全感、获得感,我委制定《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对照区域母婴安全保障预防控制、风险控制、质量控制、自我控制和联动控制等5方面30项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母婴安全保障责任界线、安全底线、服务红线,切实强化各级主体责任,建立市、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科室及医务人员逐级压力传导机制、责任传递机制,推动管理者、医务人员及公众行为改变,全面促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二、工作内容我委根据《行动方案》制定《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评价指数》《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责任清单》《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任务清单》《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一表三单”)。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一表三单”,制定区域实施方案,细化量化指标,形成落实台账。

三、工作阶段(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8月)市卫生健康委召开启动会,部署《行动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8月-11月)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对照《行动方案》逐级落实,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积极组织辖区助产机构开展北京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单位建设。

(三)督导评估阶段(2019年11月-12月)市卫生健康委将通过后台数据监测、现场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区域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评价。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将卫 生 与 健康事业 发展 作 为 贯 彻落实
战略 布 局
, ,

四个全
加 强 健康 促 进 与 教 育 体 系 建 设面


完 善社会 治 理 的 重要 内 容


推进 健 策略

十九

逐 步建 立 全 面 覆 盖

分工明确


功 康 中 国 建 设
实施
把健康 融 入所有政策

加强 健 康 促 进
加 快 推 进 各 级 健 康 教育 专 业 机 构 建 与 教育 基 础 设施 建 设


将 必 要 的 健康 促 进与 教 育



充 实 人员 力 量

改 善 工作 条件


建立 信 息 化 经 费 纳 入 政府 财 政预 算

按 规定 保 障 健 康教 育 专

加大 对 农 村 建档 立 卡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根据 需 求
关 专业 人 才

培养 健康 促进 与 教育 相 贫 困 人 口 健 康促 进 与 教育 工 作 的 投 入 力 度

加 强 对健 康 促 进 与 教育 工 作 人 员 的

二 十三

强 化 监 督 考核



能完善
运转 高 效 的 健 康 促 进 与 教 育 体 系

建立 切 实 将居 民 健康状况作 为政 府决策 的 必 需 条件和 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6•【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

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推动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二、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助产机构)、执业地址等相关信息。

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三、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助产机构要对照标准,强化设施改造、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

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常见危重症,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INDUSTRY业界《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出台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了《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

上述规划提出的目标为:到2020年,建立道地药材标准化生产体系,基本建成道地药材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加快建设覆盖道地药材重点产区的生产基地。

到2025年,健全道地药材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构建完善的道地药材生产和流通体系,建设涵盖主要道地药材品种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全面加强道地药材质量管理,良种覆盖率达到50%以上,绿色防控实现全覆盖。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日前,北京市卫健委召开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推进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北京市已有324家母婴关爱室可实现电子化搜索。

北京市卫健委发布了统一的“母婴关爱室”图标和名称,已建的和将建的母婴关爱室都将统一使用,公众可按图寻找。

同时,联合高德地图实现首批324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电子化搜索,开关门时间、具体位置等信息均一目了然。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省级辅助用药目录、国家级辅助用药目录。

《通知》提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目录,并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每个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20个。

宁夏成立首家卫生健康集团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启动暨卫生健康集团成立揭牌仪式在平罗县人民医院举行,标志着全区首家卫生健康集团成立。

宁夏平罗县制订出台《平罗县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整合平罗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14家乡镇卫生院、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组建医防结合的平罗县卫生健康集团,集团实行行政、人员、资金、业务、绩效、药械“六统一”管理,形成集管理、服务、发展、利益、责任“五位一体”的紧密型医共体。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5•【文号】国卫妇幼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中医药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现将《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铁集团2021年11月15日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母婴权益,促进母乳喂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以提升母婴健康水平为目的,强化宣传教育、服务供给和政策统筹,维护母婴权益,强化母乳喂养全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提升母乳喂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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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业界
《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出台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
村部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了《全国道地
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
年)》。

上述规划提出的目标为:到
2020年,建立道地药材标准化生产
体系,基本建成道地药材资源保护
与监测体系,加快建设覆盖道地药材重点产区的生产基地。

到2025年,健全道地药材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构建完善的道地药材生产和流通体系,建设涵盖主要道地药材品种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全面加强道地药材质量管理,良种覆盖率达到50%以上,绿色防控实现全覆盖。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
日前,北京市卫健委召
开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推
进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目
前北京市已有324家母婴关
爱室可实现电子化搜索。


京市卫健委发布了统一的
“母婴关爱室”图标和名称,
已建的和将建的母婴关爱室
都将统一使用,公众可按图
寻找。

同时,联合高德地图
实现首批324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电子化搜索,开关门时间、具体位置等信息均一目了然。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
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要求制定省级辅助用药
目录、国家级辅助用药目录。

《通
知》提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
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
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
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目录,并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每个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20个。

宁夏成立首家卫生健康集团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启动暨卫生健康集团成立揭牌仪式在平罗县人民医院举行,标志着全区首家卫生健康集团成立。

宁夏平罗县制订出台《平罗县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整合平罗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14家乡镇卫生院、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组建医防结合的平罗县卫生健康集团,集团实行行政、人员、资金、业务、绩效、药械“六统一”管理,形成集管理、服务、发展、利益、责任“五位一体”的紧密型医共体。

卫生健康集团下设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医保监管、公共卫生5个管理中心,以及远程心电诊断中心、远程影像诊断中心、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培训中心、远程医疗质控中心、消毒供应保障中心5大资源共享中心。

康复辅具社区租赁开始试点
近日,民政部、中国残联等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全国部署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

《通知》要求,指导试点地区率先建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
务规范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体系,支持将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纳入当地养老助残福利补贴
制度中。

《通知》指出,遴选12个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围绕健全工作机制、培育市场主体、构建服务网络、规
范服务行为、提振消费能力、强化服务支撑、大力宣传推广7个方面主要任务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限为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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