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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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02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从1999年开始,本章没有再出现综合题,但值得考生注意的是,1997、98年本章曾连续2年出现综合题。在复习《外商投资企业法》时,考生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熟练掌握1997年、1998年的综合题;
(2)掌握1997年-2002年的全部客观题;
(3)关注2002年指定教材的变化。
本章的考点相对不多,重点比较突出,考生应当过两个数字关:
(1)投资总额的规模如何决定注册资本?
(2)注册资本的规模如何决定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中国加入WTO后,对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了修订,
要紧变化体现在(p118):
(1)生产经营打算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打算(无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2)物质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要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须优先在中国国内市场购买);
(3)产品销售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产品,中国政府鼓舞其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无须优先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
2002年教材的要紧变化是: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经审批机关批准,能够减少(原规定不得减少);与此相对应,调整了董事会的特不决议;
(2)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中增加了部分内容;
(3)新增: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能够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4)新增:外资企业因合并、分立等缘故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
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新增: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6)新增:外资企业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中,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能够不再提取。
2003年教材的要紧变化是:
(1)在P119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2)新增了P121(低于25%的处理);
(3)新增了P127: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爱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本章考点精讲
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P120)
1、现金
(1)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未经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属于套汇)。
(2)中方投资者只能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3)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能够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2002年新增内容)。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1)必须为自己所有,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因此,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
不得用来出资。
(2)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质押)。
【解释】已设置抵押的机器设备、已设置质押的工业产权,尽管属于出资者所有,但其所有权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不得用来出资。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注意1998年的综合题)。
【解释】北京A企业和法国B企业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依照合同规定,A企业以机器设备折价100万美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100万美元出资。
(1)假如A企业用以合营企业甲的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则其出资不符合规定。
(2)假如B企业以合营企业甲(或者A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100万美元作为自己的出资,则其出资不符合规定。
(3)假如B企业以第三人C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100万美元作为自己的出资,则其出资符合规定(只要不是甲、A即可)。
【例题1】外国投资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有关规定的是()。
A.以机器设备出资
B.以工业产权出资
C.以已作质物的专利出资
D.以外币出资
【答案】C
【解析】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同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P121)
1、出资期限(重点)
(1)一般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
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同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
【例题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3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假如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三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万美元。(2001年)A.45
B.60
C.75
D.100
【答案】A
【例题3】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纳出资,1997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1998年)
A.在1997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能够为零
B.在1997年8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20万美元
C.1997年11月1日,中方合营者已缴付出资2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