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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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和等级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一二本、专科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应不超过45%,并分为三个等级,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控制在10%,困难学生的比例控制在20%,一般困难学生的比例控制在15%。三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应不超过12%,并分为两个等级,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的比例控制在6%,一般困难学生的比例控制在6%。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6)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经常抽烟、喝酒、下饭馆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的。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凭本人申请书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班级由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班主任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签字确认并报送学院。
3、学生工作办公室接到各班报送的名单后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学生填写《**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中心提请复议。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中心办公室根据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