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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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工时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XX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子公司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XXX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和实习生。

二、加班的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各部门应通过合理安排,保证部门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维护员工的休息权利。

2.因工作量大且有时间限制或突击性任务,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可视具体情况安排员工适当加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或安排员工调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驾驶员等执行特殊工时制,具体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加班管理职责部门

1.分管领导:对员工的加班申请予以审批,对各部门工作宏观把控。

2.各部门负责人:加强本部门工作的计划性,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审核批准加班,监督加班时效性。

3.人力资源部:制定与修订加班管理制度,审核加班有效性,核算加班工资。

4.部门考勤员:每月汇总部门人员加班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四、加班的管理

1.员工加班,分为三种情况:

1.1为保障部门工作的顺利完成,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加班。

1.2因本职工作的突发或紧急事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确无法完成的,由个人提起申请的加班。

1.3特殊岗位由于工作性质需要而产生的周期性固定加班。

2.加班时间以原则上以0.5小时为单位进行核算,所有加班,员工均须提前办理加班申请手续,突发情况,可在实际加班产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公司不予认可。

3.因1.1中所属情况的合理加班,员工无特殊原因推诿的,视同旷工。

4.因1.3中所属情况的加班,员工可视具体情况以周为单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未经申请审批的加班,公司不予认可。

5.出差人员在正常工作日的出差,由于其工作的不可预期性和不固定性,一律按正常出勤计算,不计入加班。周末及法定假日的出差,凭出差审批单及实际出差记录办理加班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加班,公司不予认可。

五、加班申请及记录

1.考虑到下班时间的办公秩序及用餐等事宜,加班起算时间,根据公司作息时间:用晚餐人员不早于19:00开始起算,未用晚餐人员,可从18:30起算。加班时间以考勤打卡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延时加班可以部门为单位一周汇总一次集中发起oa审批流程。

2.《加班申请单》上需注明工作内容和具体加班时间,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需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评估和审批。

3.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须考勤打卡(加班且需外出人员除外),集团人力资源部将综合《加班申请单》和考勤记录计算员工的加班时

间,如加班无考勤记录则视同未加班。

六、以下情况不属于加班范畴

1.因本人或部门正常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而自愿加班的。

不服从加班管理人员指令的。

4.加班期间未按工作程序或标准要求执行,导致返工或预期加班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5.加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6.参加由公司或部门组织的联谊活动(如旅游、员工活动、聚餐等)。

7.参加由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

8.客服、物流等部门员工在非法定节假日轮班,公司安排正常轮休的。

9.特殊岗位,因工作性质要求,晚间或休息日外出业务应酬。

10.加班无考勤打卡记录的。

七、加班福利及标准

1.调休

对于非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将按加班时间以1:1的比例安排调休,在加班产生后6个月内休完,逾期未休完的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员工调休原则上按0.5天为单位进行核算,调休流程详见《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员工必须先发协同给部门考勤员及集团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由部门考勤员及集团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确认是否有加班可供调休。

2.加班工资

2.1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员工将按国家规定享受三倍加班工资。

2.2非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优先给予员工调休。

3.交通、餐费补贴

经过审核批准后打下班卡时间在20:00之后的,员工可申请餐费20元(凭餐饮发票报销);超过22:30后加班结束的,除可申请前述餐费补助外,另可申请交通费最高50元(凭当天打车票报销,乘车时长须与公司至员工住所相符,车票的乘车时间须与打下班卡时间吻合)的补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可视情况特殊审批。

4.次日延迟上班规定

晚上打卡时间比较晚的,次日早上可以延迟上班时间。以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经核实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并于次日补走oa申请。

八、加班纪律

1.加班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或擅离职守的,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除不能享受加班待遇外,将按照《员工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2.员工应填写准确、真实的加班信息,如发现虚假信息者,公司将扣除其加班时数,依据其情节严重情况予以处理,并追究审批人的管理责任。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XX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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