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毛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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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毛坯版本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补充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商品房所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

第二条关于面积差异处理(补充合同第五条)

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通知送达后15日内决定是否退房。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视为买受人放弃该项权力。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手续”)(补充合同第六条)

若合同第6条约定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支付部分房款,则买受人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1、该部分款项的贷款手续,按照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借款合同的约定和贷款银行的公示

要求办理。

2、买受人须于具备签署网签合同条件之日起3日内签署网签合同,按银行规定完成银行按揭合同办理;若因买受人按揭资料不齐全导致买受人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未完成银行按揭办理,即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出卖人开具发票或者已经进行合同登记的,应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等损失。

3、除出卖人原因外,买受人按揭贷款额与银行实际审批通过发放的贷款金额产生差额时,该差额部分买受人应在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的10日内付清,否则即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若因国家有关按揭贷款政策发生变化,贷款银行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买受人应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

5、在出卖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从出卖人账户中扣款(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以及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若出卖人选择不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若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可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从应退给买受人的房款中扣除与出卖人代买受人清偿银行贷款同等金额的款项(包括银行本金、利息、罚息及银行解除合同产生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出卖人已经承担的所有费用),同时买受人应承担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6、出卖人在买受人退还房屋并完成解除合同和权属转让的全部手续1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计算房款并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款项后,将剩余款项款支付买受人。

7、采取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参照按揭贷款的相关约定履行。

8、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不足部分款项。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执行。

9、在《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前,未按银行贷款合同规定的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出卖人享有下列权利:①有权单方解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买受人须承担违约

责任。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后30天内,协同出卖人到房管局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②有权对该商品房以出租、拍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行使追偿权。③有权终止或不予办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甲方现场POS机刷卡或银行转账汇款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不得将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支付给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该房屋的规划、设计变更(补充合同第十条)

1、合同第十条中“规划、设计变更”仅指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对合同附件一明示的内容因

改动而产生的变化。

2、合同第十条中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以下情形:

(1)出卖人为配合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对该房屋作出的设计变更或变化;

(2)不影响该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

买受人对以上情形中的变更表示认可,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第五条小区平面布局变更(补充合同第十条)

1、小区内所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如燃气调压站等)、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等设施的位置,以政府及电力、燃气、卫生等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为准,模型所示位置若有所变动或未标明、示意的设施及位置,除合同特别约定之外,买受人对其设置、增减、移位等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2、出卖人为配合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对小区平面布局所作出的变更,不构成违约。

3、在不影响小区总体功能及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对小区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第六条该房屋的交付条件(补充合同第十一条)

1、出卖人按合同第八条约定日期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条件是买受人已付清全部房价款(包括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下同),若买受人未在第八条约定日期前付清全部房价款,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房屋。

2、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电话或特快专递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事宜。以特快专递通知的,以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时间;买受人不签收的,同城以特快专递发出后的第二日为送达日,异地以特快专递发出后的第四日为送达日。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买受人接到通知交付电话的时间,在办理交付手续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3、买受人办妥房屋交接手续,签署房屋交接单,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

出卖人的通知送达后,除非有合法的理由,买受人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主体结构不合格除外)的,不影响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出卖人应在房屋交付后按照合同第十六条承担保修责任。

5、若买受人因本条第2款的情形延迟或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同时,该房屋的风险责任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自出卖人书面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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