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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概述
❖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 刑法分则的体系 ❖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 法条竞合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也称罪刑各论,其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因此,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体分为三类:刑法典、单行刑法、附 属刑法。 二、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三)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 罪的构成要件。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 复。例如:115条、119条等。
(四)空白罪状
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 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空白罪 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的认定该 种犯罪的特征。例如:133条、136条等。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二、法定刑
(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 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由于其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而由 法官确定,这样法官的裁量权过大,难以保障公正、合理地 适用刑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几 乎没有国家规定绝对不定期刑。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二、法定刑
(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 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对封建司 法专横反思的结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它的特点 是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但对 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 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节)

第四章 侵犯公wk.baidu.com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节)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会 主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在我国行政法律、经济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往往规 定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否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二、法定刑
(三)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司法上 又有具体裁量的余地,克服了前两种法定刑的弊端,有利于 法制的协调统一,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实践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这种法定刑被世界各国刑法普 遍采用。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二、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 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 通常称为刑度。
❖ 法定刑与宣告刑是不同的。前者是立法者针对具体犯罪的性 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于该罪的共性;后 者是前者的实际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的犯罪人依法 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及犯 罪人的特殊性。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二)简单罪状
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 基本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简单罪状占有一定的比例。 刑法中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 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简 单罪状虽然缺乏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描述,但条文简练概 括,避免繁琐。例如:232条、266条等。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经 济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理 秩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我国刑法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分则将 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刑法分则各类犯 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 从重到轻排列。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 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 基本上从重到轻依次排列。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二、法定刑
我国刑法中的相对确定法定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 总则的规定确定。例如:刑法第444条规定:“在战场上 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 总则的规定确定。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三、学习刑法各论的意义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对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 4、深化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 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主要是总的大类、亚类和具体罪名组成。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3. 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例如: 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有期徒刑。”
4. 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 附加刑。例如: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 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 构成要件的描述。
(一)叙明罪状
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作了详细的描述。 在我国刑法中,叙明罪状占多数,这是因为叙明罪状对犯罪 的特征有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例如:140条、305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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