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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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的分类。
➢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保险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进行 的分类。
➢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 金额的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理论定义):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 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法律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 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Application Form) 2.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3.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4.暂保单(Binding Slip) 5.批单(Endorsement)
投保单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 面文件。
➢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 不定值保险合同。当保险合同缔结时,保险人是针对 投保人所保险的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遭受的损 失同意承担承保义务,即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显然,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人开始履行支付保险金 义务的前提条件。
➢给付性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因为人身不可 能以金钱进行计算,故而亦不可能发生对人身的直接 补偿问题。因此,大凡以自然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 标的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的具体需要及交付保险金的能力约定一个保险金额,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事先约定的保险 金的义务。为此,学说上又将其称为“定额保险合 同”。
➢合同适用的对象通常为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 定价值的特定物,如字画、古玩或货物运输的标 的物;
➢该合同突出的优点是减少理赔环节及减少纠纷 的发生。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特点:
➢通常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判 断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根据;
➢当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一致时,产生足额保险; 当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不一致时,则产生超额保 险或不足额保险。
➢它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 写。
➢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 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 等。
➢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 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 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定值保险合同的特点:
➢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 怎样的,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 赔偿金的依据;
➢这种保单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减少财产经常变动时须办理批改手 续的麻烦。按预约保单的约定,在货物发运时,由投保人向保 险人对所有的货运发出起运通知书,保险人据此分别签发保险 单或保险凭证,在预约保险范围内由保险人自动承保。这种保 单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减少财产经常变动时须办理批改手续的麻 烦。预约保险单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运用较广泛。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射倖(幸)性 ➢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双务性 ➢要式性 ➢有偿性 ➢诚信性 ➢保障性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
预约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 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的 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 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 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 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这是按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的分类。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 责任的保险合同。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 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 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
➢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 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进行的分类。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 行承保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承保时 相对烦琐,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则有利于保险人。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某种类别的保险标 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 承保时较方便,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工作较复杂。
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
Insurance Contracts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意义与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
效和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意义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该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 责任限额,采用该合同的投保人通常是仓储性企业。
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Open Policy),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 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特点:
➢在预约保单中,只事先载明保险、承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 费率、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结算办法、每张保单或一 个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而不规定财产的具体保险金额,而由 被保险人按期将财产价值报告保险人,在最高保险金Leabharlann Baidu范围内, 所保财产由保险人自动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