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以来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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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以来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第十二组:

李健张思达黄欣罗津黄健俞航实现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确保金融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已经是必然趋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已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利率市场化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已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就。

一、利率市场化概述

1.利率市场化概念

利率市场化是就是由资金供求决定利率水平,即市场主体在中央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主决定利率。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实际上,它就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根据自己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结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

2.利率市场化包含的内容

第一,同业拆借或者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基本放开,Shibor作为货币市场定价基准已经确立。从微观层面上说,市场利率比计划档次更多,结构更为复杂,市场利率是根据市场上交易量大的一种或者几种被普遍接受的金融交

易产品所决定的。同业拆借利率或者短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的,从而也是最具代表的市场利率,它们将是制定其他利率的标准和依据。

第二,金融交易主体拥有利率决定权。金融活动不外乎是资金盈余部门与资金赤字部门之间的资金融通过程。金融交易主体有权对其交易的资金规模、期限、价格等进行商讨决定,也有可能是资金供求双方在不同客户或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博弈进而确定利率。

第三,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市场选择。同其他商品一样,金融产品也存在批发和零售的价格区别。与普通商品不同的事,资金交易的价格应该存在期限差别和风险差别。利率当局既无必要也没可能对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进行精确的预测和计算。相反金融机构双方应该有权就某一项资金交易数量、期限、风险及其利率水平决定达成协议。从而为整个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具有代表的利率数量结构、利率期限机构和风险结构。

第四,中央银行享有间接影响利率的权力。利率市场化并不排除政府的金融控制,政府有权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但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对金融调控职能运用间接的手段。例如通过政府通过调整基准利率来影响商业银行成本,进而改变利率市场水平。在对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局部失灵时也可对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进行适当方式和程度的进行指导,但这种手段不宜多用,以免干扰利率市场化的正常运行。商业银行对存贷款的定价权是利率市场化也是金融利率市场化的核心内容。

二、1996年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1996年1月3日,启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交易双方在人民银行确定的上限内协商决定,1996年6月1日,央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6年4月9日,人行首次通过市场招标向14家商业银行总行回购2.9亿元人民币的国债;

1997年6月16日,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并放开了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1998年3月21日,央行改革贴现利率和再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

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利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利率全面放开。

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

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方法。

2000年至今: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性进展阶段

2000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即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大额外币存款[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利率由金融机构和客户协商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

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

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

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

2003年之前,银行定价权浮动范围只限30%以内,2004年贷款上浮范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

2004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但不可较基准利率上浮。

随着各种票据、公司类债券的发展,特别是OTC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不断扩大使价格更为市场化,很多企业,特别是质量比较好的企业,可以选择发行票据和企业债来进行融资,其价格已经完全不受贷款基准利率的限制。

2006年8月,浮动范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

2008年5月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支持灾后重建,人民银行于当年10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

2012年,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实现“惊人一跃”. 6月,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央行连续二次降息,扩大利率浮动范围,制定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下限。央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

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并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定为基准利率1.1倍,贷款利率浮动下限定为0.8倍。这是我国银行业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首次可以上浮,也是8年来我国银行业贷款基准利率下浮幅度首度扩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五大行及大多其他商业银行将存款利率直接上浮1.1倍,贷款利率无任何调整。

2012年7 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31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自同日起,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金融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各项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一、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二、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四、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1996年到2015年央行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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