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
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毒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医院毒性药品指具有毒性、剧毒性以及放射性、麻醉性等危险性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化疗药品等。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毒性药品使用与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使用与管理档案,记录毒性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销毁等信息。
第六条医院人员使用毒性药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经历,确保安全使用。
第七条医院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医院内部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毒性药品的采购与配送管理第八条医院毒性药品的采购和配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控制采购渠道。
第九条医院毒性药品采购时应根据需要的药量、药品规格、药品质量进行订购,避免浪费和过量采购。
第十条医院毒性药品的配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配送信息,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药品储存区,确保毒性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储存区应符合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并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废弃药物的回收和处理制度,确保毒性药品的安全销毁。
第三章:毒性药品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需要进行,确保用药安全和疗效。
第十四条医院应制定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流程,明确使用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使用药品的名称、规格、用量、用途、次数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院应加强对毒性药品的库存管理,定期清点库存并记录,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药品库房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库房的使用和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医务人员使用毒性药品的岗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操作规范的培训。
第四章:毒性药品的销毁与监测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的销毁制度,定期对过期和废弃的毒性药品进行销毁,并制定详细的销毁流程和记录。
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环节的管理,防止医疗用毒性药品流失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以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目录为准(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毒性药品经营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和医疗单位。
第二章定点第四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与拟经营毒性药品品种相应类别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申请毒性药品经营资格。
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经营。
第六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资料。
市局应当于5日(工作日,下同)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市局应当在20日内派出检查组,按照省局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局,省局应当在10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下发批件(有效期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下同),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经营毒性药品,应当由连锁企业总部提出申请,并附拟经营毒性药品门店名单),报送相关资料,市局应当于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篇一:医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医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3、毒性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具开方医生姓名,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4、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处方当日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5、毒性药品的保管:毒性药品做到“二专”保管,即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
6、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符合药用要求后,方可用于配方和中药制剂。
7、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在质检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记录完整,保存两年备查。
篇二: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市民医院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市民医院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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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第二条药学部各药房应设立毒性药品专柜,实行专人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的管理方式,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条毒性药品凭医师处方调配,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二日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付炮制品。
第四条药师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后方可发出。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第五条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六条毒性药品目录:
1、毒性中药材品种(28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蜍、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2、毒性西药品种(13种)
原料:去乙酰毛花苷丙、士的年、阿托品、三氧化二砷、氢溴酸后马托品、毛果芸香碱、水杨酸毒扁豆碱、升汞、洋地黄毒苷、氢溴酸东莨菪碱、亚砷酸钾
制剂: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制剂
兴义市人民医院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细胞毒性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细胞毒性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细胞毒性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9年9月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药液向周围组织扩散。
5、避免患者局部受压,外涂喜疗妥或扶他林,外渗局部肿胀严重的可以用50%硫酸镁湿敷并与喜疗妥交替使用。
6、加强随访观察。
五、细胞毒药物溢出后的处理(一)如果病人的床单被< 5ml化疗液体或48小时内接受细胞毒药物病人的血液、呕吐物和排泄物等污染,应戴口罩、手套后将污染床单卷入干的床单里面,放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内,按化疗废弃物处理。
(二)溢出量≥5ml时:1、细胞毒药物输送车及使用细胞毒药物的护理单元配备危险化学品溢出应急箱,包括防护衣、鞋套、乳胶手套、口罩、塑料背面的垫子、垃圾袋。
2、穿个人防护设备(防护衣、鞋套、乳胶手套、口罩),按要求清理溢出物,将垫子平铺于泄漏液体上,进行吸收,至液体完全被吸收。
吸收了泄漏掖的废弃物品放入黄色医疗废弃袋中,按化疗废弃物处理。
3、通知工人继续清扫溢出区,工人将清扫用物放入黄色医疗废弃袋中,按化疗废弃物处理。
(三)如果药品在运送或使用中发生意外破碎,或药液溢出:1、按要求清理污染区和溢出物。
2、通知清洁部继续清扫污染区和溢出区。
(二)化疗废弃物放在指定的黄色塑料袋中,双层包装,并标上“化疗废弃物”。
由工人送到专门的地方处理。
八、细胞毒性药物的管理(一)医院应定期组织专家对细胞毒性药物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专项点评,分析结果由医务部在医院办公网公示。
YS—022:细胞毒性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9年9月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二)医院定期组织细胞毒性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和学习,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
(三)加强对细胞毒性药物安全性监测,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监测和报告。
(四)药学部应对细胞毒性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估。
(五)药学部汇总细胞毒性药物的不良反应,定期向医院通报有关情况,并在办公网上公示。
中药毒性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中药毒性药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药毒性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中药毒性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药毒性药品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体具有较强毒性作用的中药药品。
第四条中药毒性药品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科学、合理、安全”。
第五条中药毒性药品的管理应当注重科学性、预防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药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药毒性药品的分类和管理等级第七条中药毒性药品根据其毒性程度和使用风险分为三个等级:特级、一级和二级。
第八条特级中药毒性药品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须由专业医师按照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进行特殊管理。
第九条一级中药毒性药品的使用范围较广,使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疗程和方法进行,并处方管理。
第十条二级中药毒性药品的使用较为安全,但仍需按照规定的剂量、疗程和方法进行,并建立使用登记,定期进行复核。
第三章中药毒性药品的生产管理第十一条中药毒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药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中药毒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中药毒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中药毒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中药毒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应保留生产记录和原始资料,备查和溯源。
第四章中药毒性药品的销售管理第十六条中药毒性药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
第十七条中药毒性药品的销售企业应设立专门销售区域并标明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风险。
第十八条中药毒性药品的销售企业应向购买者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并保留购买记录。
第十九条中药毒性药品的销售企业应定期进行库存检查和清理,确保产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卫生部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6.30•【文号】•【施行日期】1979.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88年12月27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一九七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防病治病的需要,防止流弊,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将毒、限剧药分为二类(详见附表)。
第三条各药厂生产毒、限剧药,每个品种都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批准。
属于附表第一类中的毒、限剧药的生产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计划,下达有关指定的药厂生产。
第四条各生产厂和医疗单位,生产和配制毒、限剧药必须由熟悉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
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与一般药品发生混药事故。
每次配料,必须经第二人复核无误,要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
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它药品,标示量应准确无误,包装物料要有明显标记,与一般药品相区别。
第五条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
凡需加工炮制的毒性中药,必须遵照中国药典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加工炮制的有关规定和中医用药的要求进行,符合药用者方可使用。
第六条药厂按计划生产的毒、限剧药,应全部交医药供应部门收购,药厂不得自行销售,也不得擅自配制成药。
第七条本规定第一类的毒、限剧药,只限供应医疗单位和有关医药门市部配方使用,不得在门市零售。
第二类毒、限剧药,可由医药门市部经营零售。
附表第二类品种必须凭盖有公章的医生处方才能发售。
除精神病患者、癫痫和其他特殊病人应由医生掌握外,每次处方毒药不得超过一日极量,限剧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留方存查,如因报销需要,可在发票注明“处方留存备查”,医生不得自开处方使用。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天长市人民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剂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2、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
3、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签名。
4、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5、毒性药品应设立专帐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
登记本应注明患者姓名,年龄,所用药品名称、数量及日期,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
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一年,以备后查。
6、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长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帐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附: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一、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前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阳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酞毛花贰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贰氢澳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澳酸东菩莫碱士的年。
毒性药品使用制度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毒性药品的采购与保管
(一)毒性药品的采购品种须经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决定,计划的数量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采购的毒性药品应在保险柜内保管。
三、毒性药品的使用
(一)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含有毒性药品的处方。
(二)医师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清楚的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草药名称)、剂量、服用方法等。
(三)每剂处方药量,不得超过规定用量,每次毒性药品的处方剂量不超过二日极量。
(四)调剂人员对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有疑问的处方拒绝调配或与医生联系重新确认后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后要由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复核后方可发出。
(五)药师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严格按照医嘱注明要求,如品名、用法、用量。
(六)处方一次有效,保存两年备查。
(七)药品种:生白附子、生南星。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015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015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患者安全,规范医疗机构对毒性药品的管理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实施,旨在加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储存和处置毒性药品,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对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潜在风险。
一、总则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对于毒性药品的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患者的安全。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分类及管理根据药物的毒性程度,医疗用毒性药品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
高毒性药品是指那些有严重毒副作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剂量和监测的药品;中毒性药品是指有一定毒副作用但相对而言较低的药品;低毒性药品是指副作用较小,使用相对安全的药品。
医疗机构应制定和不断完善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建立毒性药品管理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高毒性药品的购买和使用需经过专门审批,中毒性药品的购买和使用需建立明确的操作规范,低毒性药品的管理则可以参照一般药品的管理办法进行。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储存和保管医疗机构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储存和保管要求严格,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储存环境要求: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药品储存区域,确保储存环境符合相关标准,避免药品受潮、变质等情况的发生。
2.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毒性药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和清理,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3.许可证管理: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更新与毒性药品相关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确保企业和药品的合法性。
4.标识和分类: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在包装上进行明确的标识,确保医护人员可以清楚地识别和分类。
四、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医疗机构应保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正确使用,具体措施包括:1.使用资质: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品使用委员会,由专家组成,依法履行药品使用资质的审批程序,确保使用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符合相关规定。
毒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毒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药安全,促进药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毒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生产、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保障用药安全。
第五条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毒性药品生产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毒性药品生产线,与普通药品生产线相隔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毒性药品生产线应当配备符合GMP规定的设备和工艺,确保生产环境的洁净和安全。
第八条毒性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制备、包装、贮存等全过程记录,保留材料样本。
第九条毒性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十条毒性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生产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毒性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生产人员的健康安全。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毒性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合法取得相关药品经营资质,严格按照资质范围经营。
第十三条毒性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进货、销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第十四条毒性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药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十五条毒性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贮存和配送制度,确保药品贮存环境符合药品贮存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毒性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仓库设施,确保仓库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七条毒性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开展用药指导和药品监测工作,确保用药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毒性药品的使用,保障患者的健康与安全,加强对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各类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管理程序1. 药品使用前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对毒性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存储情况良好。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分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对进货的毒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药品领用、使用和报销制度,确保毒性药品的使用符合医疗需要。
2. 药品使用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毒性药品的存储管理,将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分开存放,避免混淆。
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医护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毒性药品的使用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毒性药品的使用记录和统计制度,及时了解毒性药品的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次数较多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
3. 药品使用后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毒性药品的患者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跟踪,密切监测患者的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毒性药品的报告和异常处理机制,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正确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毒性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完善制度并及时调整,确保毒性药品的使用合理有效。
四、管理措施1. 药品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毒性药品的进货、存储、配送、使用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毒性药品的库存管理,及时盘点和更新存货,确保毒性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毒性药品使用档案,对每一次使用毒性药品的患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用药剂量、频率、疗效等。
4.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各科室的医护人员进行毒性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和考核,确保每个医护人员都能正确使用毒性药品。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健全毒性药品使用监督制度,对使用毒性药品的患者进行跟踪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毒性药品的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停职或开除处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遵照国务院发88年第23号令《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我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医疗安全,制定制度如下:1、按规定下列药品属于毒性药品:生附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半夏、生天南星、生马钱子、雪上一枝蒿、生巴豆、生千金子、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天仙子、洋金花、闹羊花、砒石(红砒、白砒)、砒霜、雄黄、水银、红粉、轻粉、白降丹、斑蝥、蟾酥、青娘虫、红娘虫。
2、经培训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同时拥有毒性药品处方权。
3、毒性药品的采购应根据临床实际需要严格按计划采购。
4、毒性药品的验收必须验至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纪录,双人签字。
5、毒性药品的保管采用专人、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并建专帐,出入库由专人申领、验收,做好交接并双签字。
6、为加强毒性药品的处方管理,毒性药品的处方采用红色处方,处方格式与麻醉药品处方一致,右上角标注“毒”字;具有毒麻药处方权的医生可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毒药处方;对患者自行购买毒性药品用于单、秘、验方的配制,须验明患者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信后方可开处方,并将证明信与处方一起交药房。
7、毒性药品实行处方限量,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8、调配毒性药品须凭有毒麻药处方权的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调剂时要认真负责,剂量准确,双人复核、签字;所用调剂工具要及时清理干净。
9、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10、医疗用毒性药品因年久失效、虫蛀、发霉等质量问题需要报损时,毒性药品管理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药剂科及院相关领导审核后,采用适当的销毁方式对报损药品妥善处理(不流失、不污染环境),同时详细填写毒性药品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11、管理毒性药品的人员工作调动时须清点帐物,帐物相符方可调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组成:主管副主任为负责人,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后勤保障部组成。
(二)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落实执行。
(三)制定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细则,加强药品的采购、验收、供应、调配、使用病例管理及安全等环节的管理。
(四)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检查有记录,并定期开会总结经验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人员管理由医务科对中心执业医师、药剂科对中心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的医师在北京市卫健委的网站备案。
三、采购及库存管理(一)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准备《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购进、验收、保管、仓储、发放、调剂、报损等管理制度及处方医师资格和中心资质等资料并加盖中心公章,到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办理印鉴卡。
(二)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级供应商处采购药品。
由麻醉药品管理员提计划,药剂科主任、主管副主任逐级审批,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最新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
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药品),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毒性药品必须具有责任心,业务熟练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三、毒性药品需设毒性药品专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帐,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四、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不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
六、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
必须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登记账,记明收、支、存情况。
七、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时严格核对账物情况,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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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
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
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
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
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但申请复议期间仍应执行原处罚决定。
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发布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64年12月7日卫生部、商业部发布的《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
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一、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前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
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
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阳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
粉轻粉雄黄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
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
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
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
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菪莨碱
士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