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货币制度下中央银行的铸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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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货币制度下中央银行的铸币税

主要结论:

所有关于铸币税的定义存在内在一致的统一性。信用制度下的铸币税与纸币流通情况下的铸币税表现形式不同,但绝对量相等。

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利率是铸币税分享的一种手段。

信用货币下的铸币税通过利息的方式取得。传统意义上的通过增加货币发行(当然导致物价上涨)直接购买所获得的铸币税,在信用货币制度下仍然存在并且绝对量相等。如果中央银行通过持有国内证券或者向商业银行贷款来投放货币,此时的铸币税表现为中央银行资产方的名义利息率(由于通货膨胀)的增加而实现;如果中央银行通过持有外汇的形式投放货币,铸币税则来源于应国内物价上升造成的名义汇率的贬值(以本币计算的中央银行资产增加)来获得。

铸币税的内在一致性使得对铸币税的研究可以仍然在直接购买的框架下进行,这种分析方式极大简化了分析并且不至于产生误解。

一、信用制度下的铸币税与纸币流通情况下的铸币税表现形式不同,但绝对量相等。

铸币税这个概念来源于在纸币流通制度下,国家通过直接印刷钞票来购买商品这样一种行为。由于纸币的垄断发行、强制流通和不可赎回性,使得政府便可以通过直接印刷钞票的购买行为而带来收入,由于其不可赎回性,政府便可以心安理得的享受其收入,而不必担心今后的偿还问题。其实际绝对量的大小就等于印刷的名义纸币额M ,除以用这部分纸币购买商品时的物价水平P,即S= M/P。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条件下,政府可以取得的铸币税数量是无限的,因为在任何一个时刻,价格水平总是一个有限值。如果政府是一个善意的政府,其目的是保持物价的稳定,在假定货币流通速度不变且经济也不增长的情况下:通过为经济注入货币,由MV=PY ,我们可以看出M/P=Y/V ,即政府可以一次性的取得产出Y 乘以货币流通速度的倒数这样多铸币税。

那么,在信用货币制度下,是否存在铸币税呢?我们知道,信用货币制度与纸币流通一个最大的不同是货币投放时的不同:前者是通过信用即向经济中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贷款的形式投放的货币,并且到期货币回笼,勾销相应的债权和债务;后者则是直接购买,也无需回笼。对于后者,政府可以得到铸币税显然可以理解,

因为购买后政府的资产方增加了,但是由于货币的不可赎回性实际上使得负债方等于0,所购得的商品实际上就是纯收入,即铸币税。但对于前者由于资产和负债是同时增加的,并且数额相等,在货币投放时,政府并没有纯收入。

为分析的简便和直观,仍在一个简单的经济和简单的信用货币制度中分析。此时,每个年度初,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直接向个人或者组织以信用的形式投放货币(其形式假定仍然是纸币),在每个年度末收回。我们将会看到,尽管在投放之时中央银行并没有收益,但是在期末货币回笼的时候,它出现了收益。因为在这一年度中,它的资产方显然应该是生息的(假定该利息与市场利息相等),但是负债方的货币却并不支付利息。这里也产生了纯收益,显然,这里的铸币税(如果我们一致地认为这种纯收益应该是铸币税的本质的话)的数量似乎比在纸币流通的情况下要小得多,因为前者绝对数量是本金,而这里只是利息。

但是在事实上,这二者是等价的。我们已经假定在这两种制度下的实际经济是相同的。那么很明显,在第一期结束后,经济仍然还需要相同数量的货币,于是中央银行又可以进行相同的操作,赚取第二期的利息收益。显然,以此类推,中央银行实际上可以赚取一个利息收入流。这个利息流与前面的一次性铸币税的等价性是显然的,因为后者按照借贷利率恰好产生了这样一个利息流,而前者按照折现其初始价值也等于后者。

实际上,货币的每期回笼只是在某一时点上使得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变成了0,我们可以将它忽略,这样中央银行就实际上是永久地持用了一个等价于上面的M 的这样一个资产负债余额(即每期的收益都从其资产负债表中拿走交给政府,而不转入资本),其中资产方是以市场利率的贷款,而负债方是不需支付利息的钞票。这样一个平衡的资产负债表确确实实产生了铸币税,并且其总额的现值就等于其资产负债表的余额(即M),这显然与前面的纸币流通的情况是等价的,只不过表示的形式不同,一个是一次性的收入,而另一个则是一个收入流。这种等价实际上通过某种安排达到完全的等同:在信用货币制度中,政府以每期的铸币税收入为抵押发行永久债券M融资用于一次性消费S进一步,我们看到如果中央银行的贷款利率高于市场利率,那么资产负债表中的余额M产生的利

息实际上可以支持比M更多的永久抵押债券,那么此时我们可以认为铸币税增1事实

上,如果说在纸币流通的情况下存在借贷的话,政府通过贷岀资金也可以将一次性铸币税收入M转变成同样的一个永久的利息流。

加了(即大于M );反之,如果利息小于市场利率则铸币税量小于M 从上面的这种一致性中,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信用货币制度下的铸币税跟纸币流通的情况下差别不大,只不过后者表现为一次性的收入,而前者是一个纯利息流,它由中央银行2的资产负债表中产生。根据这个推论,我们就可以充分地考察现实信用货币制度下存在的铸币税了。

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利率是铸币税分享的一种手段。

现代信用货币体系通常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构成,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其资产方为外汇,对商业银行债权,国债等,而负债方由发行的现金,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构成。

第一种情况:中央银行的资产方的各种资产利率都等于市场利率,对存款准备金也按市场利率支付利息,而现金显然是不支付利息的,经济不增长,经济中需要的货币量(由现金和商业银行的支票存款构成)不变,支票和现金的流通速度3—样。在这种条件下,现金和商业银行支票存款的比例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铸币税的数量。即如果商业银行的支票存款为0,经济中需要的货币量完

全由现金决定,此时,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现金负债达到最大,不管资产负债如何变动,总的铸币税总额将等于现金数量(表现为每年利息收支差额M*r 的一个永久收入流)。在另一个极端,如果经济中的货币全部由支票存款构成,那么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现金余额将为0,没有任何铸币税收入4。但不管怎样,中央银行的铸币税将完全由其负债方的现金余额决定。

第二种情况:其他与上面相同,但对准备金不支付利息。此时铸币税将等于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余额,当然,由于我们假定经济中货币需要量是不变的,如果货币全部由现金构成,那么铸币税仍等于M,与第一种情况不同的是,即使

货币全部由支票存款构成,中央银行银行仍然有一定的数量的铸币税收入,等于

M*R (R为准备金比率)5。

第三种情况:考虑经济增长(g)带来货币需求的增长(g)(仍然保持物价

2当然,我们也可以更进一步定义成通过货币供应所得的收入,那么在一个货币由商业银行的支票存款和中央银行现金组成的信用货币制度重,也应该考虑商业银行所分享的铸币税收入。

3这里我们假定货币数量论是成立的,流通速度不变,意味着一个零增长的经济中为保持价格稳定,永远需要这样一个货币量。

4如果如果我们采用更为宽泛的定义:即将铸币税定义为金融系统通过货币供应所得的收入,那么我们合并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报表,就可以看出由于支票存款的零利率,此时铸币税实际上仍然存在,且仍为M, 只不过全部由商业银行分享了而已。更进一步,如果对支票帐户支付市场利率,信用货币制度下是不存在铸币税的。5同理,另外一部分铸币税M (1-R )由商业银行分享。结合第一种情况,这意味着在广泛采用电子支付的今天,存款准备金率和存款准备金利率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进行铸币税分配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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