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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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实例分析事故经过:

2010年12月24日,徐州×化工有限公司借用的员工在工作场所不慎从四

楼跌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以后其家人组织一些人员先后封堵公司大门三次。双方于2010年12月27日在沛县×司法所组织下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对方提出的索赔项目及数额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35890/2=17945元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552(江苏标准)*20=4110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父亲85岁

供养亲属抚恤金=1750*0.3*12*5=31500元

女儿22岁(二级残疾)

供养亲属抚恤金=1750*0.3*12*(74.6-22)=331380元

四、精神损失抚慰金

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依照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的标准)

五、女儿的护工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841865元

特别提醒:

一、对方的第一项丧葬补助金计算有误。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2360(沛县标准)/2=11180元。

二、对方的第二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错误。

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的20倍,而不是按照江苏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计算。

三、对方的第三项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有误。

参照《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

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

源的,计算二十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照上述两个规定:死者女儿能赔20年,死者老父亲能赔5年。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

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我方的观点:

首先对发生这样不幸的事情表示遗憾,对这样的不幸对死者家属带来的痛苦表示深切的同情。希望这个事情能尽早得到圆满解决,在法律框架内予以最大限度的赔偿,能给死者家属以慰藉。

总的来说三个原则:

1.既然双方均委托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就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沟通,希望不要再发生到公司堵门这样的事情;

2.首先要确定法律的适用,是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旧的工伤保险条例;

3.申请工伤,确定哪些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费用应当由公司支付。

按照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赔偿的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2360(沛县标准)/2=1118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每月工资*30%(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22360/12=111800元。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赔偿的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2360(沛县标准)/2=1118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每月工资*30%(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7175*20=343500元。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相差:343500-111800=231700元

综上,我方的谈判调解策略:

对方想速战速决,如果能够拖一拖那是最好的,这样对方的心理预期等冷

静下来就会降低。

一、因为第一项丧葬补助金和第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终是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首先我们得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这项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我们已经做了。

二、要确定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时候是按照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按照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这点很关键,如果我们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对方,最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赔付,这样我们就得多支付231700元。

三、最重要的就是第二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付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是被

抚养人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但现在当事人家里人闹,想一次性支付。那

就谈如何支付的问题。对于死者的父亲只需再赔付5年计31500元。主要是死

者女儿,对方要求一次性赔付52.4年计331380元。这个有点过分,而且不合理。参照人身赔偿的规定最多赔20年。既然对方谈判的报盘是赔付52.4年,

可以推测对方的心理底线一定比这要少。我们的谈判方案是先按照赔付20年来谈,谈判肯定得有个妥协让步的过程,不能你要赔多少年就赔多少年。20年过后如果被抚养人还活着,可以到工伤保险基金再按月领取。

四、对于对方要求赔付精神损失抚慰金和为伤残女儿请护工,我方不予答应。

五、总的原则是在赔付上述三个款项的基础上,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一些补偿金,具体数额由公司来确定。

重要提示:

以后如果出现类似这样工伤事故,不管伤的怎么样,哪怕是当场死亡,也要送到医院抢救。因为一旦在医院确定死亡,死者家属就很难把尸体从医院里领回家。患者在医院死亡,医院就会把尸体放进停尸间,而不会允许家属领回家。这样他就没法闹了,就不会把尸体拖到公司堵公司大门了。

当然本事故即使没有尸体,对方还有一个筹码就是伤残的女儿。这就是对方谈判的筹码,也是我们的软肋。

【作者简介】

王荣洲,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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