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保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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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本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对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结合《深圳经济特—- 1 -—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人居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六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新版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出台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版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出台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实验室认可成功与否是标志着实验室是否达到国际水平,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从事行业领域数十年,将认可繁琐的步骤一一缕清,协助大大小小的实验室通过认可,对提高各个实验室的能力和国际水平有着重要帮助!
近日,环境保护部签发第44号环境保护部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新版《名录》),新版《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1. 优化调整项目类别,增强《名录》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为实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对《名录》中的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认真梳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的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名录》中的二级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行业名称,经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现《名录》共设置了50个一级行业分类,192个二级类别。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监测可以给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名录》修订原因
前次《名录》是在2015年6月1日实施的,时隔两年,为何要重新修订?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对此进行解读如下:
■ 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
■ 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污、废水
■ 土壤、固废检测
■ 噪声
2.突出管理重点,科学调整分类管理
提升类别方面,对部分需要重点关注的,以及可能产生环境影响问题的建设项目提高了环评文件类别等级,如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考虑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环境影响,将部分工艺品制造和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提高了环评文件类别。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

3. 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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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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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
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4——5——6——7——8——9——10——11—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辑锁定讨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1]。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决定》修正。

[2]中文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布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日期2002年10月3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修订时间2018年4月28日目录1 目录信息2 目录全文3 内容解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目录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1]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7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目录全文编辑(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2]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 1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 (1)项目、油脂加工项目、食品加工项目、酒类生产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三、林业567森林经营项目、森林旅游项目、木材加工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四、水利8910水库、水闸、水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五、交通运输111213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六、城市建设141516城市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住宅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七、工业17181920化工、矿山、冶金、建材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八、能源212223石油、天然气、煤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27木质家具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十、造纸和纸制品业28造纸及纸板制造年生产能力10万吨及以上的其他/29纸制品制造有印刷、覆膜、涂布、复合等加工工艺的其他/十一、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0印刷31记录媒介复制除单纯印刷、复制外的其他/十二、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32文教办公用品制造33乐器制造34体育用品制造35玩具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十三、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36石油加工37炼焦38核燃料加工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的其他/十四、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9基础化学原料制造40肥料制造41农药制造42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43合成材料制造44专用化学品制造45日用化学品制造46医药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十五、医药制造业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48化学药品制剂制造49中药饮片加工50中成药生产51兽用药品制造52生物药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十六、化学纤维制造业53纤维素纤维制造54合成纤维制造55生物基材料制造年生产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其他/十七、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6橡胶制品业57塑料制品业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十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8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59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60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61玻璃制造62玻璃制品制造63陶瓷制品制造64耐火材料制品制造65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十九、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6炼铁67炼钢___压延加工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9常用有色金属冶炼70贵金属冶炼71稀有稀土金属冶炼72有色金属合金及其制品制造73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一、金属制品业74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75金属工具制造76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制造77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78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79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80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81金属加工机床制造82金属切削机床制造83铸造机械制造84物料搬运输送设备制造85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86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87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88风机、通风设备制造89气体、液体分离及制氢设备制造90制冷、空调设备制造91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设备制造92包装专用设备制造93制造业通用自动化控制设备制造94其他通用设备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95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96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97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98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99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100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101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102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103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四、汽车制造业104汽车整车制造105改装汽车制造106低速汽车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五、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107铁路运输设备制造108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109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110航空、航天设备制造111摩托车制造112自行车制造113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114电机制造115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116电线、电缆及电工器材制造117电池制造118家用电力器具制造119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120照明器具制造121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22计算机制造123通信设备制造124广播电视设备制造125电子器件制造126电子元件制造127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八、仪器仪表、文化和办公机械制造业128通用仪器仪表制造129专用仪器仪表制造130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131光学仪器制造132衡器制造133其他仪器仪表制造134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九、其他制造业135工艺美术品制造136体育用品制造137玩具制造138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139音响、影视设备制造140其他制造业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备制造及修理;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及修理;其他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业,包括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的业务。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最新)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启用)来源:生态环境部2018-05-04(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版.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版.pdf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单纯分装的 单纯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分装 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单纯勾兑的 单纯调制的
/ 编织物及其制品 制造
其他
/ 其他
/ / 其他
品制造
10 吨及以上的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 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 10 吨以下的, 或使用水性漆的
十、家具制造业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 (含稀
除单纯分装外的 其他(单纯分装的除 外)
14
盐加工
/
饲料添加剂、食品
15
/
添加剂制造
营养食品、保健食
品、冷冻饮品、食
16
/
用冰制造及其他食
品制造
四、酒、饮料制造业
全部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 外的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 分装外的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 17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 18
饮料制造
五、烟草制品业
有发酵工艺的 (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 生产能力 1000 千升以下的除外)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 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境影响评价类别。
不得擅自改变环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其他
/
年加工 2 万吨及以 上
其他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 造;年加工 10 万吨 及以上的; 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单纯分装除 外)
单纯分装的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 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据《XX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本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XX市产业特点制定。

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对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结合《XX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的规定和XX市的实际情况,本名录1所称环境敏感区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人居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六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七条本名录未做规定的XX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未列入本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4 月 9 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同时废止。

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保部令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保部令第44号)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 3 —— 4 —— 5 —— 6 ——7 ——8 ——9 ——10 ——11 —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4.28(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第一条为了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旳规定,制定本名目。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性和所在区域旳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也许对环境产生旳影响,对建设项目旳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目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目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置旳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旳环境影响尤其敏感旳区域,重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旳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尤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旳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重要功能旳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目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私自变化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旳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确实定。

第六条本名目未作规定旳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旳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性及其所处环境旳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提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目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9日公布旳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步废止。

阐明:(1)名目中波及规模旳,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分装为不发生化学反应旳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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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2 —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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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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