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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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社会保险费征收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工作,社会保险费能否按时足额征集关系到各项社保待遇的发放以及员工本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一、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险种和适用范围

目前,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医疗五个险种,同时由社保机构代办的还有住房公积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面简单介绍各险种的适用范围:(一)养老保险

1、法律依据

目前,我市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保征收部门(简称征收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两项费用。

2、缴费比例和参保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3%(其中企业缴交8%,员工缴交5%)。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的员工。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全部由企业缴交)。

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3、其它规定

(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2)在外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①在本市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②如在本市参保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3)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或企业)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二)工伤保险

我市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同时也适用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

兼职人员应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形成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0.5%~1.5%(全部由单位缴交)。

(三)医疗保险

我市执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25号),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及其所属在职人员。同时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我市统称为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综合医疗保险为员工月工资总额×8.5%(其中单位6.5%,个人2%),生育医疗保险为员工月工资总额×0.5%(全部由单位缴交),住院医疗保险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全部由单位缴交)。

(四)生育医疗保险

我市执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生育医疗保险。我市的生育医疗保险适用

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缴费标准:职工月工资总额×0.5%(由单位缴交)。

(五)失业保险

深圳特区内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在特区注册的企业及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区外参照执行。

缴费标准: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单位员工人数×40%(全部由单位缴交)(六)住房公积金

我市执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我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适用于有本市户籍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缴费标准:职工月工资总额×13%(全部由单位缴交)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我市执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本市机关、全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二、社会保险登记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其它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保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手续。办理社保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复)、组织机构统一

代码证书,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办理登记;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在社保机构的机关事业社保部门办理登记。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均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我市灵活就业的户籍人员,个人缴费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年满十六周岁的就业人员。

(四)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及外国户籍人员。

四、社会保险费的征集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

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实行由社保机构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征收,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集中一次统一征收,员工个人应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缴后在员工工资中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由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本讲只介绍企业的社保费征收业务,以下不再介绍机关事业单位的征收情况。不同险种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如下表:

深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情况表

说明: 1、*表示以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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