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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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篇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3篇范文一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有效推动基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师,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的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
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报告的受理(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 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报告的督察和要求(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范文二一、需要报告的对象和范围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涉及个人和家庭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向党组织书面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在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及处理等情况。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的情况:
(1)营建私房、购买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数额、来源,出卖、出租私房所得钱款数额和纳税情况;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1)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职业。
(2)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情况,包括婚丧喜
庆事宜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宴请的对象范围、是否动用公车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重大民事纠纷情况。
(1)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的名称; (2)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暂扣或封存财物等);(3)受到的处罚(包括被判处刑罚,免于刑罚,劳动教养,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等);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出国(境)情况。
(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情况; (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劳务输出或出国(境)探亲、自费留学的情况;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 ?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经营或承包、租赁的企业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地址,经营或承包、租赁的起讫日期;受聘的“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境内地址和受聘的职务,起迄日期);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地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7、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个人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请示报告的方式 1、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实行一事一报,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统一送达市纪委(径送党风廉政建设室),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2、报告内容中第 2、 4条应在事前半个月内请示报告市纪委,市纪委视情况予以回复;其余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上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组织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监督与纪律 1、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班子成员之间应相互进行认真评议,同时接受各界监督。
2、党组织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每年开展集中检查。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范文三 1、报告人:
指我校现职副处以上干部; 2、报告事项及要求:
(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和买房的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汽车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
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5)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学校控股或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 1)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 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