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稳定,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4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0〕62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09〕13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采取临时性限购住房措施。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存量房,商品住房以网上签约合同日期为准,二手存量住房以房屋所有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下同);除本市外的其他温州市(包括县、市、区,下同)户籍居民家庭,未在温州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的,可在本市新购买1套住房;温州市范围以外户籍居民家庭未在温州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且能提供1年以上温州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可在本市新购买1套住房。对违反上述规定购房的,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
(二)实行差别化金融信贷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住房贷款。同时要按照“贷款新规”的规定,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实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对首次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自)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自)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每户家庭再次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建改善型自住住房(不包括排屋、别墅),首(自)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办理。
(四)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
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大住房有效供应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全市低保家庭保障对象实物配租比例达到 50%以上;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在市区、飞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塘下、莘塍、陶山、马屿等地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摇号、定位工作。到2012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扩大到80%;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抓紧建设和筹集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扎实组织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今后5年计划新增保障性住房(包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12000套。
(六)加强住宅用地供应和用地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现供地预安排。加大住宅用地投放力度,全市用于住房开发的土地每年要达到500亩左右,确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合理安排市区、塘下、莘塍、飞云的住宅供地比例,着重增加市区住宅供地数量,选择90平方米以下套型控制地段,重点进行中小套型普通住房建设。在完成上述供地计划前,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项目供地。积极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七)加强住宅用地出让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建立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保证出让土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联合踏勘,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等内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还应明确套型面积情况和住房销售价位。
(八)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出让合同中约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原则上应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对规模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竣工时间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
可放宽至5年。综合用地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规划建设部门在对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会审时从严把关,要明确配套设施的面积、功能及位置,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坚决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擅自调整容积率、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快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度。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对已经达到预售条件的住房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申请预售许可。
(十)推进旧城拆迁、旧村改造、安置留地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制订年度工作计划。2011-2013年,计划完成旧城拆迁安置房面积16万平方米,安置房1200套数。2011-2015年,计划完成旧村改造、安置留地建设、下山移民搬迁、农村住房解困等625万平方米,户数39000户。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旧城拆迁、旧村改造、安置留地建房贷款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购买商品住房实名制,明确从申购报名起到办理房屋登记,各流程一律不得更名。自2011年1月1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低层、多层建筑主体结构必须结顶,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要完成三分之一以上(含)。商品房预售资金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各相关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房管、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项管理,对存在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相关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强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的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一个月内浮动幅度不能超过5%;一个月后需要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按规定须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公示;如实行折扣、优惠、会员制
等促销形式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标明促销的起止时间、原价、折扣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促销价格或调整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组织开盘。对采取“高开低走”方式进行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要将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报税务部门备案。
(十三)强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商品房项目实施全面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地税部门进行商品房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报送符合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十四)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划建设、发改、房管、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物价、国有资产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在本市新购置土地等措施,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新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和贷款展期。
(十五)严格查处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由房管部门牵头,工商、税务、物价、统计部门配合,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炒卖房号、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取缔无证中介机构,整顿现有中介机构,提高新批中介机构门槛,提倡组建公司式中介机构。工商、国土资源、房管、公安等部门要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炒卖安置留地建房指标行为。房管、司法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规范房地产交易中的公证行为。
四、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
(十六)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建设,继续完善瑞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要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投入试运行。
(十七)全面启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根据住建部相关通知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温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91号)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抓紧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资金,启动开发建设,争取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我市与温州市的联网和数据整理迁移,满足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
五、加大房地产市场宣传力度
(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房地产企
业等有关机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如实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为我市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房管部门要定期公开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十九)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加强对消费者理性购房的引导,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氛围。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