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2•【字号】沈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2日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15〕6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的重大历史机遇,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改革和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与制造业发展深度融合为突破口,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工程建设对重大技术装备的需求为目标,重点扶持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数量众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扎实推动企业实现智能化转型,完善产业价值链条,着力打造新的增长极,改造提升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全力将我市打造成为“中国制造2025”的先行区、全国创新改革的示范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树立典范。
(二)总体思路。
围绕“一大主题”,突出“两大动力”,推进“三个转变”,坚持“四个发展”,采取“五大策略”,打造“沈阳智造升级中国、沈阳品牌服务世界”的新形象,实现我市“制造强市”的战略目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
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
分解表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2024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明确了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为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现将《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2016年12月2日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政管理部门对区级道路挖掘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的具体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当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
道路挖掘单位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情况,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计划。
第五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挖掘单位申报的挖掘道路工程计划,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四)道路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1日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沈政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8日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探索打破终身制约束,形成自主灵活、能进能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有关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部分人员空缺岗位聘用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总体原则:(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四)坚持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制雇员的招聘第四条事业单位使用聘用制雇员,须在编制数额内提报招聘计划,除特殊岗位外,均须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三)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义务;(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制雇员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类、普通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沈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1领导机构及职责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2.4专家咨询组及职责2.5区、县(市)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3.预防和预警3.1信息监测3.2预防工作3.3预警3.4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处置4.1分级响应4.2信息报告4.3应急处置4.4信息发布4.5安全防护4.6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事件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装备物资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技术保障6.5宣传、培训与演练6.6经费保障7.监督管理7.1预案管理与修订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7.3奖励及责任追究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我市较为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5•【字号】沈政办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关于2018年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发布解读、第三方评估及清理退出工作机制。
现将《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制度》、《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制度》、《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退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通知所称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社会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出台的文件。
其范围包括:减税降费、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简政放权、金融信贷、扶贫帮困、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社会保障、人才引进、财政扶持、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5日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制度为着力整治政策措施调研不充分、政策制定“离地三尺”、“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保障市政府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坚持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根据国务院、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一)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责任主体包括:政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制定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申报部门等。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20〕2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土地征收补偿。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
以此为基础,按照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进行调整。
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五、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9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3日沈阳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社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城市供热规划,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加强供热工程费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以下简称“供热工程费”)是指新建民用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建筑(以下简称“新建建筑”)所需联网的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用。
供热工程包括热源厂增容、一次管网、换热站(不含房屋)的供热系统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需联网供热的新建建筑项目,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供热工程费。
供热工程费是向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或新建自用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
第四条供热工程费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筹使用。
第五条全市所有新建建筑项目的供热工程费由沈阳城市公用集团负责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时统一收取,该集团在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设置收费窗口。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供热工程费。
第六条沈阳城市公用集团应建立征收供热工程费项目清单(清单主要包括被征收主体、建筑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建筑面积等相关内容),并按月提交给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4日沈阳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安全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要求,扎实推进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城市抵御安全风险的韧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刻汲取城市生命线安全事故教训,建立健全高效科学的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加快推进城市安全运行状态全面快速感知、综合风险评估、灾害精准预测预警和联动高效处置,持续提升城市重大风险与突发事件防控应对能力,为沈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推进城市安全管理由被动应急处置向主动发现管控转变。
(二)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聚焦城市生命线、公共安全、生产安全、自然灾害等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做好顶层设计,找准城市安全突出风险点,坚持高危先建、急用先建、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力补短板、强弱项、除隐患、保安全,持续推动城市安全基础稳固。
(三)坚持节俭有效、因地制宜。
充分利用现有风险监测预警资源,加强集约化建设和部门信息融合汇聚,出台地方性标准,打造集业务运行、技术保障、科技支撑“三位一体”的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和“大事统筹、小事分流”的全链条响应处置模式。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沈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沈阳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5日沈阳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补助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财行〔2013〕388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沈发改发〔2014〕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补助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且纳入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范围,并按时进行统计报送的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含下属单位及系统管理的单位) 。
二、资金补助条件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资金补助。
(一)利用部门公用经费或自筹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因资金不足申请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且补助标准之外的配套资金(公用经费或自筹资金)已经落实;(二)节能改造项目造价10万元以上,节能量不低于20%;(三)项目申报、建设手续齐全,年内改造完成;(四)优先补助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节能改造投资金额大、节能效果好的项目。
三、资金补助标准(一)市直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补助经费按项目决算价的60%进行补助。
(二)各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15万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2日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
第三条应急值守工作应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值守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二)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四)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五)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应急值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应急值守工作第五条市、区县(市)政府设立总值班室,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市、区县(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区县(市)政府机关干部担任,实行双人双岗值班,设置主班和副班岗位,主班负责、副班协助。
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机关干部担任。
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1999年7月2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除申诉事项以外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以及企业与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人才流动、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五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以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参照省、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调解、裁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七条市、区、县(市)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政府人事、监察、法制办、科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主任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争议案件、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与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沈政发〔2019〕1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沈政发〔2019〕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确保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辽政发〔2018〕3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和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对涉及划出和划入职责的,由划入职责的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对涉及新组建部门的,由新组建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各单位于2019年6月10日前提出具体修改或者废止意见,由市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沈政办发〔2018〕13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沈政办发〔2018〕1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老旧厂房是指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厂房、仓储用房、锅炉房、办公楼及相关工业设施等。
我市老旧厂房建筑风格独特,承载着近现代沈阳工业发展的历史记忆,是传承发展历史文化、促进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载体和宝贵资源。
保护利用好老旧厂房,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再生价值,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设新型城市文化空间,有利于提升城市文化品质,推动城市风貌提升和产业升级,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保护利用工作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
高度重视老旧厂房的工业遗产价值,该保则保、以保定用、以用促保,保护与再利用并举。
科学分类,因类施策,做好保护性利用和创新性改造。
严禁盲目拆建,避免过度改造。
(二)坚持需求导向,高端引领。
挖掘老旧厂房空间资源,承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艺术影院、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设施功能,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聚焦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达到一定规模和符合建筑标准的老旧厂房资源向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转型,对接导入高端项目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标准的思路,有序推进老旧厂房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以厂房租赁、企业资产重组、托管经营等多种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社区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和谐沈阳的迫切需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社区工作目标管理按照建设全国一流社区的目标,把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主要内容。
市民政局要对有关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各区负责对社区工作进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每年全市评选10个“和谐社区示范活动标兵单位”、100个“和谐社区示范活动先进单位”,按照每个标兵单位1万元、先进单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对工作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委员会主任,要及时进行调整或依法罢免。
二、强化社区队伍建设各区按照每个社区不低于3000户的标准,年内完成社区规模调整。
调整后的社区统一设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环境卫生、治安调解、文体教育、计划生育、助残服务等工作岗位,每3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对3000户以上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的数量。
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社区工作者的补贴标准。
统一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委员会主任由一人担任,由一人担任的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
逐步推进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建立社区工作者专业认证和定期培训制度。
市委每年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委员会主任集中培训一次,各区委也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5•【字号】沈政发[1994]5号•【施行日期】199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沈政发[199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托幼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托幼园所(含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下同)的管理,提高托幼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托幼园所。
第三条坚持多形式、多规格、多渠道发展托幼事业。
除各级政府举办托幼园所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举办托幼园所。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可来我市联合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四条托幼园所应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及良好的品德行为,保障其身心和谐、健康发展。
第五条托幼园所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我市托幼园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托幼园所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对幼儿教育(包括托儿所工作)的职责分工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69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举办托幼园所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托幼园所的设置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必须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举办托幼园所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托幼园所的园、所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教育专业)以上毕业程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3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7日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健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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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等物质。
为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减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精神,以及《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凡我市二环路以内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以及途经我市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该区域内除符合我市供热规划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源外,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凡沈阳市二环路与四环路之间的行政区域,四环路之外的根据环境建设需要划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及热电规划和集中供热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供汽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
该区域内,在规划热源的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暂时未覆盖前,因实际需要,在建设和使用单位承诺规划热源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后无条件自行拆除联网、且经审批权限内环保和房产部门共同批准的前提下,可建设和使用临时锅炉。
除此之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时间安排
相关地区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三环路之内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
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三环路之外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有关地区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具体时限,组织实施本地区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工作,拆除不
符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并组织申请验收。
(二)市发展改革委、房产局负责加快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工作,对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内拆除分散锅炉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快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引进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四)市环保局负责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并配合有关地区对逾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市工商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做好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内新建生产经营项目的登记工作,对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经营项目,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由市财政资金承担的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资金的落实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