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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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内容摘要:
春秋战国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是一个学派林立、观点纷呈的多元化时代,是诸子百家以各自的立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概念、性质、作用以及发展趋势各执己见、百家争鸣的历史时代,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黄金时代。儒家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核心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儒家思想一直被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在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了一种继承和与各家思想文化交融的关系,从夏商的神权法思想至西周的礼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道、阴阳,各种思想相互交融,彼此吸收。法家的法律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战有一些优势,西汉之初黄老思想为统治者所接受,至汉武帝在全国疆域统一的条件下,董仲舒吸收百家之长,提出了新儒家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渐形成。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关键字:皇权至上德主刑辅礼法融合内儒外道跌相为用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前提
(一)秦王朝“法治”的影响
1.秦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1)“皆有法式”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为主”,“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用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法”,“以吏为师”。“以法为本”是法家理论的重要内容,秦始皇统一后,更是将“皆有法式”作为追求。秦始皇以“皆有法式”自诩,说明统治者对“法”的重视。事实上,秦王朝也确实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一个公开宣称以法治为统治思想的王朝。
(2)“专任刑罚”
从历史材料可以看出,秦王朝严密的法律制度并不能约束皇帝,虽然秦王朝统治者很重视法制的发家理论,但也赋予了帝王至高无上的权势。为了加强社会的安定,秦始皇将法家的重刑思想发展到极端,在执法上逐渐远离了“缘法而治”的原则。而且《汉书?刑法志》也总结道“秦始皇为政专任刑罚”。
2.秦王朝法治的得失
(1)法家法治理论自身有无法克服的缺陷
第一、法家法治理论是权利的工具;第二、法家法治理论奉行的是重刑主义;第三、其自身封闭性太强;第四、法家法治理论利攻不利守。
(2)秦王朝的法治扩大了法治理论的缺陷,导致暴政的产生
秦王朝统一后
实行文化专制主义,致使法家理论失去了其在战国时的战斗力,日益僵化,终致衰亡。虽然统治者在立法上做到了严密完备,但在执法上任然以权力为中心,不能做到“缘法而治”。由于秦王朝将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极端,终因“举措皆暴”而遭二世而亡。“专任刑罚”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暴政,使老百姓失去了秦王朝政权的信任和希望,“法治”随着秦王朝的灭亡而被后人之指责、摒弃。
(二)汉初黄老思想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1.汉初黄老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1)以道为本、文武并用、地德行相济----黄老学派对儒家思想的兼容
汉初黄老思想既强调道家的无为,又重视法家的法治,同时还推纯儒家的礼治,是道、儒、法三家的结合。汉初黄老思想文武并用、德行相济,与先秦儒家的德行关系理论并不相悖,这与荀子“隆礼至法”的思想尤为吻合这一思想的的提出和广泛接受,反映出儒家思想在长期受排斥后的新生,也反映出了黄老学派包容的特点。
(2)约法省禁,刑不厌轻----以道为本
汉初黄老学派吸取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反对秦朝奉行的轻罪重刑思想,提出刑不厌轻的重要法律思想,提出罚不患薄,刑罚务须宽、轻的主张。汉初在“约法省禁”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文帝时期进行了一系列的刑罚改革,如废除连坐收弩法,废除诽谤妖言法,废除肉刑等,都很清楚的反映出了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3)重视法律----对法家思想的兼容
法家的重刑主义、严刑峻法受到了汉初黄老学派的猛烈批判,但黄老学派对法家思想中的一些有益部分,采取了兼容采纳的态度。因此黄老学派主张将法律公之于众,而帝王动静守法,由此便可达到无为而治。黄老学派提出立法要简明并公之于众,强调这也是法律能够得到贯彻实施的切实、有效并且不可缺少的保证。与此同时,黄老学派还强调统治者进退循法,国君掌握国家最高政权,国家的繁荣及衰败没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君及整个统治阶级的道德才能。
2.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历史作用和影响
首先,汉初统治者鉴于秦王的教训,对秦朝奉行的“专任刑罚”的统治思想持批判态度,在黄老学派主张的约法省禁、与民休息的指导思想下,百姓生活安康,社会秩序的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对推动社会经济的恢复,都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其次,汉初黄老思想一改秦朝的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做法,以“约法省禁”为指导,缓和了秦以来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矛盾,政权亲和力增加。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包容性也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再次
,它对统治阶级法律思想由秦朝的法家为本转变为西汉中期以后的儒家为本,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过渡性作用,也为中国正统思想的确
立来了帷幕。
(三)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影响
(1).神权政治论
神权观念是原始社会自然神崇拜的产物,进入文明社会后,王权利用神权并将之作为维护统治的一个重要的精神支柱,与法律联系起来,形成了神权法和神权法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它的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是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君权神授理论。这完全是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和平民的神明和天道观念的继承和发展。
(2). 宗法等级观
西周时期形成的宗法等级观,它所强调并用以“别贵贱,序尊卑”的“尊尊亲亲”原则,发展到汉中期,由于儒家经典受到推崇而进一步成为封建统治者确立自己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基础。
(3).阴阳五行说以及百家诸子学
战国时期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在具有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点的阴阳和五行学说的基础上,创立了“五德终始说”。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百家文化思想相互包容,最终形成了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的封建主流思想,这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
正统法律思想是在汉武帝时期确立的,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兼采阴阳家、法家、道家的各家之说的法律思想。
1.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礼者为异”,儒家所强调的“礼”的实质内容就是等级制度。正统法律思想用阴阳家的阴阳五行学说和阴阳变化来解释等级制度,给封建统治的等级制度蒙上了神秘的外衣。儒家鼓吹的理想封建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将礼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差别性与律学结合。将礼所体现的封建等级精神贯穿于法律之中。
2.“王者法天”的神权法思想
首先,在“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皇帝应该依照上天的旨意而行,即“王者法天”,这赋予了帝王在人间独一无二的权威。在授权思想的解释下,皇权被神秘化,皇帝成为人与天的中介,可替天行赏、代天行罚。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封建皇帝“奉天承运”的这种至尊地位,
使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被视为是违反“天常”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儒家强调君主的权威,然而正统法律思想则利用神权使这种权威合法化。其次,正统法律思想维护的核心是“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的“三纲”,“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朋友有信”的“五常”,都是上天赐予人间的美德,是使得人间美好幸福的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