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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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根据有一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 果,我国因眼角膜导致视力功能残疾的当时约有 几百万人,其中至少有半数的病人是可以通过角 膜移植恢复视力的,而我国当时实行这类手术的 每年仅有几百例,究其原因,其实就是眼角膜的 供体太少,没有人愿意捐献,更没有人敢说把自 己亲人的眼角膜“卖掉”!前几年,北京一位医 学博士偷偷地把一个老太太(已死)的眼角膜拿 出来移植给了另外两个病人,被别人发现后,有 人告诉了老太太的女儿,她告到检察院,检察院 要不要提起公诉,算不算犯罪?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物的特定性与独立性
特定性:物必须具有被特别认定的性质,没有和整体区 分开来的聚合物不成为物,难以特定化的物体如海水、 大气以及人工制造物品及聚合物的一部分不能成为物。 例外,随科技发展,有的可以特定化,eg:瓶装氧气。 法定例外:企业浮动担保。 独立性:物必须具有经济的独立性,这是与支配性相适 应,因而必须单独地、个别地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性由 交易习惯决定:是否满足人们经济生活的需要或满足人 们一定的利益,而不能以形式来看。
问:商店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若商店理由不能成立,顾客可否解除合同?
案例2:甲有一群牛要卖,乙要买一头牛。乙在甲的一 群牛中只选定了一头牛,双方商定价格是2000元,然后 乙交了20%的定金。双方约定,剩下的80%的货款,在 三天后交牛时交齐。不巧,第二天晚上打雷并下大雨, 把这头牛给劈死了。第三天早上,乙就带着1600元钱高 高兴兴地来牵牛。他来到甲那儿,甲指着树底下一头死 去的牛说:“你的牛在那儿,请你把1600元给我,把你 牛拿走吧。”乙说:“我买的是牛,又不是死牛,你为 什么给我一头死牛?”此时甲说:“种类物的所有权在 交付的时候转移,你这牛是特定化的种类物,所以是特 定物。其所有权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转移给你了。因此, 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就由你自己承担了。你必须把剩下 的钱给我,反正牛不管死活都是你的了。”
• 此种划分意义: •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只要具备了合 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 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 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依据特定的交易类型和通常的交易观念,对物进行的类 型区分。 替代物——并非独一无二的物,可以用同样品质、种类 的物相互替代,在交易中习惯能以数量、容量、重量加 以确定的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制作的物 品,消费借贷合同中的借贷物等。 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是独一无二的物,不 能由同样品质、种类的物替代。借用合同中的借用物、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仓储物;租赁物、承揽合同 中由定做人提供材料制作的定做物。
• 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 区分可分物和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别的法律意义是: 在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人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解 决争议;如为不可分物时,不能采取分割的办法,只 能采用变价分配或者折价补偿等办法予以解决。 不可分物的意义: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别的法律意义 是:在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人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 法解决争议;如为不可分物时,不能采取分割的办法, 只能采用变价分配或者折价补偿等办法予以解决。
王某与涂某约定,将王的三间平房以3万元卖 给涂某,涂支付价金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 记手续,三天后王某派人派车来拉这房屋门 前的两座石狮,涂某拒绝王某拉走石狮,说 自己已经购买了整个房屋包括石狮,王某认 为,自己只是卖房屋,没有约定石狮一起卖, 石狮不包括在卖房之内。
你的看法是什么?王某是否可以拉走石狮?
•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的 性质:
•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而 非定着物,在该出产物未分离前,不能单 独成为权利客体,不能设立抵押权; •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也 为独立的不动产,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 我国《担保法》采此观点。第42条第三款 规定:林木可为抵押权的客体。
• (2)地上定着物。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
地上定着物概念:
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 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 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物。
• 如何判断定着物? •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需有两个条件: • 一是继续附着土地,其移动会损害价值; •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不被认为是 土地的一部分。
甲的说法对不对?
•划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
只有在交易中划分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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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 原因损毁灭失的时候,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 特定物的义务。
第二,传统民法上,此种划分来确定种类物和特定物 的所有权转移时间,现代民法已经不重要。
合同法第133条、物权法第2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 自交付转移,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 7、原物和孳息。 • 原物是能够被使用或收益的物。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 来的收益。孳息又可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 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又称自孳息, 如母牛生出的小牛、果树结下的果子,都是作为原物 的母牛或果树产生出来的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据法 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依照合同收取的租金、利息 等。 原物与孳息划分的法律意义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 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 所有权人。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也同时 转移。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 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 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 性。只有稀缺性才有定分止 争的必要,才成为权利的客 体。
• 5、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 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 律关系,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是 为了从中获益,如果设定权利义务 的客体不能为人们控制、支配,权 利义务也就无从实现。不能为人所 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 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 法中的物。
• 2、物主要以有体物为限 • 在罗马法中,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 界之物质, 而能为人之五官感觉。如土地、 房屋等。有体物即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形体
的物。
• 随着科技的发展,物需作扩大解释,固体、 液体或气体及各种能源如热、光、电子、电 气、放射性、核能、频道等自然力都是有体 物,在技术上以能加以控制,并用于工业及 日常生活,就为民法上的物。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不动产权 利变动必须登记;动产一般是交付。 对于特殊动产如汽车、船舶、飞机的 权利变动也是以交付为准,但不登记 不能对抗善于第三人。 2、可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3、法律适用与诉讼管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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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概念: (2)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的大概种类: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一般禁止买卖; 黄色淫秽书刊、磁带、光盘等是非法出版物, 禁止流通物。 •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大部分是流通 物,也有限制流通物或禁止流通物。
第七章 物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

•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占有一定空间, 能为人力所支配且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 需要的物质客体(有体物及自然力)。
物的特征:
•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 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 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 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物具有非 人格性。 • 尸体及从人身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毛 发等不具有人格性,可成为权利客体,不具有交 换价值,只能捐献,不能买卖。但也有认为可以 买卖但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 填补人体器官功能的替代物是不是物?侵害它是 对人身权的侵害吗?如镶金牙;补充的头膜等。
5、主物和从物。
在相互主联需要共同使用的两个以上的物中, 凡能独立存在,起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起从 属作用的物是从物。如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 与从物的关系。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是相对的, 从物离开主物也能独立存在。如拖犁对于拖拉 机来说是从物,但它可以独立存在。此外,主 物与从物必须是同属于一个所有人时,才能会 发生主物与从物关系。如两物分属两个不同的 主体,不会发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划分的法律意义是:在法律或合 同没有特;别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应随主物 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章某与某肉联厂协议,由肉联厂宰杀章某的一头黄 牛。约定牛肉按照每斤7元卖给肉联厂,牛头、牛角 由章某自己处理,牛下水送给肉联厂。肉联厂按约 将牛拉到肉联厂宰杀了这头牛,在处理牛下水时发 现了一块牛黄,重有2斤。肉联厂按照牛肉的重量和 单价支付了章某款项,章某也拿回了牛头、牛角。 不久,章某听说肉联厂在他的牛的牛下水中发现了 牛黄,于是,找到肉联厂,主张牛黄归自己所有, 要求肉联厂返还牛黄。肉联厂称章某已经将牛下水 按约送给肉联厂,肉联厂在牛下水中发现牛黄,牛 黄是牛下水的一部分,当然属于肉联厂所有,故拒 绝了章某的要求。章某诉诸法院。
新车还没有安锁,小偷就把门撬开,骑上自行车跑 了。第二天早晨,当这个顾客拿者提货单来提货时, 商店的负责人就告诉他:“你的自行车昨天晚上被 人偷走了。”他说:“我又没提货自行车怎么能是 我的呢?”商店的人:“我听民法老师说过,种类 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时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是 在合同成立的时候转移。昨天我们开了一张发票, 发票就是合同的简易形式。既然合同成立,当然所 有权也就转移给你了。所有权转移给你了,丢了不 就是丢了你的自行车了吗?所以,自行车损毁灭失 的风险就要你自己来承担啦。”
买卖合同标的物既有替代物也有不可替代物。
划分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的法律意义:
替代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往往 不能免除交货方的交货义务,他仍然 要履行交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继 续履行合同。 而不可替代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 债务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而是用金 钱赔偿损失来替代履行。
• 4、特定物和种类物 •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 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划分。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 种类物可以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 定物。 • 特定物——以单独特征而具体确定的物。即可 以依据物本身的特征确定,也可以以当事人主 观意旨确定的物。一般是不可替代的物,但可 替代物也可以被人为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 • 种类物——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 确定的物。
案例1:某人在一个商店里买自行车,他在一批自行车里 选中了他最满意的一辆自行车。这时他跟商店的负责人 说:“我挑选出来的自行车你可绝对不能把它卖给别人, 你必须专门把它留下来,卖给我。”然后他就交了钱, 商店也给他开了一张发票,而且把提货单给了他。他是 骑着自行车来的,所以他说,我一个人骑不了两辆自行 车,我就骑着我的旧自行车回去,明天再把新自行车骑 走。由于他再三叮咛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不许卖给别人, 所以商店的负责人就把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从营业大厅 里面拿出来,放在营业大厅后面的一个办公室里。由于 晚上值班的人是在前面的营业大厅里值班,碰巧哪天有 一个小偷越墙而过,想进行盗窃。小偷看到了在办公室 里有辆新的自行车,虽然门上锁了,但自行车因为是
• 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之关系,不能为 人之五官所感觉的。不占空间但有价值。 如用益权、地役权。 •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 他物权的客体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 作为无体物的权利。
• 3、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 也即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 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一栋楼房、 一张照片、一封书信等都是民法上的物。物 可以是由劳动创造的,大部分物为劳动产品; 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钻石和水。
二、物的分类
• 1、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 不动产: 其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我国《担 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 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 物。” 《法国民法典》规定,土地 及建筑物, 依其性质为不动产。《日本民法典》规 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 (1)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 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 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 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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