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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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同时受州
五家联邦级监管机构 3.各监管机构不仅 监管机
组成,各家轮
共享数据和
构的监管。各
流担任主席。检查委 信息,而且共享检 监 管机构 根
员会旨在建立
查、调查报告及
据以
统一的监管原则、标 其与金融机构的往 上 分工对 监
准和报表格
来文件。
管对象进行
式,协调和统一联邦
检查,
级监管机构与
或联合进行
州监管机构的监管政
附表 主要国家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一览表
国家
美 国
监管社框架
完全的分业监 管: 银行——联 储、 0CC 、 FDIC 、 州 监管机构。 证券——5[C 保险——州保 险 监管机构 金融持股公 司——联储负 责 总体监管,其 他 监管机构负责 功 能性监管。
央行与监管机构改的 协调、合作的部分内容
监管机构;
构监管和利
报表 由联邦金融 机 FDIC 为州注
率控制法》要求成立 构检查委员会
册非会
联邦金融机构
统一收集。
员银行的联
检查委员会,由联储、 2.各监管机构相互 邦 级 监 管 机
0CC、F01C、
协调数据、信
构;州
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 息的收集,以避免重 注 册 会 员 银
储贷监理署
复收集数据。
检查。
策和业务。
2.联邦金融
机构检查委
员会
对各监管机
构的检查活
动进行
统一的负担。
1.2000 年《金融服务
与市场法》
1.FSA 根据其法定
要求 FSA 与国内外有 职责,大范围
关机构进行
地收集被监管金融
适当的合作。
机构的数据和
1.金融服务局 2.财政部、英格兰银 信息。
(FSA) 负 责 综 行与 FSA 签
务委员会,每月开会 机构收集同样
英
讨论与金融稳
的数据,并应就由谁
国
收集及如何
定有关的重大问题; 向另一方传递达成
任何一方都应
协议。
作为牵头机构,与另
两方协调解决
4.双方应建立信息
发生在其职责范围内 共事安排,一
的问题。
方可以全面、 自由
4.英格兰银行负责金 地共享另一方
融稳定的副
所收集的与其职责
行长兼任 FSA 理事会 有关的信息。
2.英格兰银行收集 因 英 格 兰 银
合
订谅解备忘录,建立 履行职责所
行不再具有
性监管。
三方在维护金
需的数据和信息。 金融监
融稳定方面的合作框 3.为减轻金融机构
2.英格兰银行 架。
的负担,两家
管职能,检查
专 司 货 币 政 3.三方代表建立协调
全 部 由 FSA
策。
机构——常
机构 应避免向同 一 进行。
2.监管局根
现
席,其他联邦
制,共享数据库和信 据需要,进行
场监管,监管 政府部门可以参加。 息系统。为
某些
局
此,双方可以自动进 特 别 的 现 场
则负责制定法 2.修改《银行法》的 入对方与其
检查。
规,实施市场 相应章节,界
各国在设计本国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时,都充分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经 济、金融、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所采取的合作框架有多种模式,但其中也有一些具有 共性特征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一)协调合作机制的层次和内容
从附表所列国家的制度安排来看,其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通常有三 个层次的安排。
而且,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业务不断交叉,金融控股公司开始出现,银行、证券 和保险监管机构(部门)之间也越来越需要加强合作与交流,相互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避免 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确保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实施持续有效的 监管。
这里的协调、合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职能与其 他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合作。二是中央银行所承担的监管职能(如果有的话)与其他监 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合作;在央行不承担监管职能的情况下,则表现为监管机构之间的 协调与合作。
协调、合作机制
信息的收集与共享 检查职能
1.法律对各监管机构
1.0CC 负责
的职责划分
1.联邦金融机构检 监 管 国 民 银
有明确的界定,特别 查委员会建
行;联
是负责银行监
立统一的报表格式 储为州注册
管 各 机 构 之 间 的 分 和要求;五家
会员银行的
工、合作。
监管 机构监管对 象 联邦级
2.1978 年的《金融机 的常规数据和
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国际经验
李文泓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目标、业务常 常会有所交叉,并相互补充。因此,不论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模式,都有必要在这两项职能 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流,否则,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 货币政策,其有效性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第一个层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国、德国和韩国,或由法 律作出原则性要求,如英国。
第二个层次是在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如 具体的职责分工、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及工作机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英国、德国和澳大利 亚。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签署了双边的谅解备忘录。
另外,一国的中央银行不论是否实施金融监管,都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中央银 行和监管当局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各有优势和侧重。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管理支付 系统、调查研究、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方式来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维护整个金 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则通过对金融机构实施直接的外部监管,防范和化解具体金融机构 的风险。因此,为了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也需要进行密切的 合作。
的分支机构,收集和 在全
德 方面,中央银 局与央行之间就监管 分析银行的
国的分支机
国行
的有关问题
数据和信息。
构, 负责对
仍然保留一部 进行协调,对影响金 2.《银行法》规定, 银行的
分
融体系稳定的
监管局和央行
常规现场和
职能,主要是 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
非现场检查。
常
建议。该论坛
之间应建立自由的
规的现场和非 由监管局派人担任主 信息交流机
的理事,FSA
主席兼任英格兰银行
理事会的理事,
工作人员之间还有互
相借调的安排。
1.德国金融监 1.2002 年的《综合性
管 局 (BAFin) 金融服务监
负
管法》要求建立由监
责 综 合 性 监 管局和央行参
1.中央银行继续依 1.根据分工,
管。
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 靠其在全国
央行依靠其
2.在银行监管 坛,旨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