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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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同时受州
五家联邦级监管机构 3.各监管机构不仅 监管机
组成,各家轮
共享数据和
构的监管。各
流担任主席。检查委 信息,而且共享检 监 管机构 根
员会旨在建立
查、调查报告及
据以
统一的监管原则、标 其与金融机构的往 上 分工对 监
准和报表格
来文件。
管对象进行
式,协调和统一联邦
检查,
级监管机构与
或联合进行
州监管机构的监管政
附表 主要国家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一览表
国家
美 国
监管社框架
完全的分业监 管: 银行——联 储、 0CC 、 FDIC 、 州 监管机构。 证券——5[C 保险——州保 险 监管机构 金融持股公 司——联储负 责 总体监管,其 他 监管机构负责 功 能性监管。
央行与监管机构改的 协调、合作的部分内容
监管机构;
构监管和利
报表 由联邦金融 机 FDIC 为州注
率控制法》要求成立 构检查委员会
册非会
联邦金融机构
统一收集。
员银行的联
检查委员会,由联储、 2.各监管机构相互 邦 级 监 管 机
0CC、F01C、
协调数据、信
构;州
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 息的收集,以避免重 注 册 会 员 银
储贷监理署
复收集数据。
检查。
策和业务。
2.联邦金融
机构检查委
员会
对各监管机
构的检查活
动进行
统一的负担。
1.2000 年《金融服务
与市场法》
1.FSA 根据其法定
要求 FSA 与国内外有 职责,大范围
关机构进行
地收集被监管金融
适当的合作。
机构的数据和
1.金融服务局 2.财政部、英格兰银 信息。
(FSA) 负 责 综 行与 FSA 签
务委员会,每月开会 机构收集同样

讨论与金融稳
的数据,并应就由谁

收集及如何
定有关的重大问题; 向另一方传递达成
任何一方都应
协议。
作为牵头机构,与另
两方协调解决
4.双方应建立信息
发生在其职责范围内 共事安排,一
的问题。
方可以全面、 自由
4.英格兰银行负责金 地共享另一方
融稳定的副
所收集的与其职责
行长兼任 FSA 理事会 有关的信息。
2.英格兰银行收集 因 英 格 兰 银

订谅解备忘录,建立 履行职责所
行不再具有
性监管。
三方在维护金
需的数据和信息。 金融监
融稳定方面的合作框 3.为减轻金融机构
2.英格兰银行 架。
的负担,两家
管职能,检查
专 司 货 币 政 3.三方代表建立协调
全 部 由 FSA
策。
机构——常
机构 应避免向同 一 进行。
2.监管局根

席,其他联邦
制,共享数据库和信 据需要,进行
场监管,监管 政府部门可以参加。 息系统。为
某些

此,双方可以自动进 特 别 的 现 场
则负责制定法 2.修改《银行法》的 入对方与其
检查。
规,实施市场 相应章节,界
各国在设计本国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时,都充分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经 济、金融、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所采取的合作框架有多种模式,但其中也有一些具有 共性特征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一)协调合作机制的层次和内容
从附表所列国家的制度安排来看,其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通常有三 个层次的安排。
而且,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业务不断交叉,金融控股公司开始出现,银行、证券 和保险监管机构(部门)之间也越来越需要加强合作与交流,相互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避免 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确保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实施持续有效的 监管。
这里的协调、合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职能与其 他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合作。二是中央银行所承担的监管职能(如果有的话)与其他监 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合作;在央行不承担监管职能的情况下,则表现为监管机构之间的 协调与合作。
协调、合作机制
信息的收集与共享 检查职能
1.法律对各监管机构
1.0CC 负责
的职责划分
1.联邦金融机构检 监 管 国 民 银
有明确的界定,特别 查委员会建
行;联
是负责银行监
立统一的报表格式 储为州注册
管 各 机 构 之 间 的 分 和要求;五家
会员银行的
工、合作。
监管 机构监管对 象 联邦级
2.1978 年的《金融机 的常规数据和
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国际经验
李文泓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目标、业务常 常会有所交叉,并相互补充。因此,不论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模式,都有必要在这两项职能 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流,否则,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 货币政策,其有效性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第一个层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国、德国和韩国,或由法 律作出原则性要求,如英国。
第二个层次是在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如 具体的职责分工、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及工作机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英国、德国和澳大利 亚。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签署了双边的谅解备忘录。
另外,一国的中央银行不论是否实施金融监管,都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中央银 行和监管当局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各有优势和侧重。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管理支付 系统、调查研究、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方式来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维护整个金 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则通过对金融机构实施直接的外部监管,防范和化解具体金融机构 的风险。因此,为了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也需要进行密切的 合作。
的分支机构,收集和 在全
德 方面,中央银 局与央行之间就监管 分析银行的
国的分支机
国行
的有关问题
数据和信息。
构, 负责对
仍然保留一部 进行协调,对影响金 2.《银行法》规定, 银行的

融体系稳定的
监管局和央行
常规现场和
职能,主要是 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
非现场检查。

建议。该论坛
之间应建立自由的
规的现场和非 由监管局派人担任主 信息交流机
的理事,FSA
主席兼任英格兰银行
理事会的理事,
工作人员之间还有互
相借调的安排。
1.德国金融监 1.2002 年的《综合性
管 局 (BAFin) 金融服务监

管法》要求建立由监
责 综 合 性 监 管局和央行参
1.中央银行继续依 1.根据分工,
管。
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 靠其在全国
央行依靠其
2.在银行监管 坛,旨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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