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营养餐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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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小学营养餐工作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营养餐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特制定《长春市中小学营养餐工作评估办法》。
一、评估具体内容
(一)营养餐工作组织领导和制度
1.中小学营养餐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把中小学营养餐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学校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中小学营养餐工作领导小组,并有科(处)室及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2.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中有具体的营养餐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有落实的过程和结果。
3.班主任有统计订餐人数、查对送餐份数、分发营养餐的责任和义务,并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推动学生用餐。在实际工作中各校要把营养餐工作情况列为对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增进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
(二)营养知识宣传和教育
1.学校要制定学期营养知识宣传计划,每学期向师生进行宣传不少于三次。
2.学校经常利用全校大会(升旗、开学典礼及其他
形式的集会等)对全体师生进行营养知识教育和宣传推广普及营养餐工作。
3.学生科(政教处)组织班主任及有关人员对《中小学营养知识教育读本》进行认真的学习、讨论和研究,并贯彻到对学生和班级的日常管理中去。
4.教务科(处)按照市教委文件要求,安排一定课时,把营养知识教育列入学生的健康教育课中。
5.班主任利用班会等时间向学生宣传营养知识以及食用营养餐对学生身体发育的益处;同时,每学期开一次家长会,就推广普及中小学营养餐的意义及营养知识进行宣传。
6.学校的广播站每周至少向学生进行一次营养、健康、卫生等常识的宣传。
7.利用学校宣传橱窗和班级板报进行营养知识宣传。
8.学校对市教委组织的大型营养知识宣传活动积极配合。
(三)学校日常营养餐工作
1.有学生食堂的学校:
(1)学生食堂要达到《长春市中小学生食堂标准》标准,并有市(区)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市教委核发的许可证。
(2)校长负责对学生食堂的领导。
(3)经市教委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查不合格的学生食堂必须停止对学生供餐。
(4)学生食堂的工作人员参加市教委组织的有关营养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班,掌握有关知识并通过验收考试。同时,学生食堂要自行组织人员按市教委统一要求进行培训。
(5)学生食堂能按照有关要求加工学生用餐,认真执行市教委中小学营养餐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学生营养食谱。
(6)学生食堂供餐必须杜绝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7)学生食堂提供的营养餐在卫生、质量、价格等方面达到要求,不以盈利为目的。
(8)市教委及其他部门没有接到过对该校的食堂伙食及服务方面的投诉。学校处理属实投诉事件要达到家长、学生满意。
(9)学校要提供保障措施和设备,保证学生带饭或食用营养餐配送站提供的营养餐的需求,并不允许以此名义乱收费。
2.没有食堂的学校:
(1)为学校供餐的社会餐饮业必须有长春市卫生部门下发的许可证;同时要有市教委中小学营养餐管理办公室下发的许可证。
(2)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中小学营养餐配送站为学生
供应营养餐。要从正面引导或倡导学生食用营养餐。
(3)学校管理分餐的人员或分餐人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无传染性疾病,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合格证。管理人员要掌握一定的营养及卫生知识。
(4)学校要提供符合卫生等要求的周转或暂存场所,以便存放由中小学营养餐配送站提供的营养餐。
(5)学校要通过学生分餐、用餐过程,在学生中开展互助友爱、团结协作、遵守秩序等方面教育活动;同时,要通过食用营养餐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和卫生习惯。
(四)学生用餐环境
1.学校内除了中小学营养餐配送站送的用餐或豆奶系列产品以及学生食堂提供的用餐外,没有其他商业性的食品经营活动或经营性小食杂店。
2.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许到校外小食杂店和小摊贩处购买食品,并制定相应的纪律要求和管理办法。
3.学校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城建、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学校门前及周边进行的联合清理整顿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学校门前的日常监督管理。
4.学校要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不许以此名义提高收费标准。
二、评估办法
1.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中小学营养餐管理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