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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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覆盖、勤排查、快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好全过程闭环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系统承包建设的境外项目、管理的境外XX以及驻外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四条安全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安全隐患分为Ⅰ级重大事故隐患、Ⅱ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
患四个等级。本办法所述“安全隐患”指“Ⅰ级重大事故隐患、Ⅱ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的统称(“Ⅰ级重大事故隐患和Ⅱ级重大事故隐患”合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隐患分级如下:
(一)Ⅰ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
1. 1-2级人身或设备事件;
2. 工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件;
3. 特大交通事故,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
4. 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二)Ⅱ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或安全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安全隐患:
1. 3-4级人身或软件、工程事件;
2. 3;
3. 5级信息系统事件;
4. 重大交通,较大或一般火灾事故;
5. 较大或一般等级环境污染事件;
6. 重大飞行事故;
7. 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等。
(三)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
1. 5-8级人身事件;
2. 其他4级设备事件;
3. 6-7级信息系统事件;
4. 一般交通事故,火灾(7级事件);
5. 一般飞行事故;
6. 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四)安全事件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
1. 8级XX或设备事件;
2. 8级信息系统事件;
3. 轻微交通事故,火警(8级事件);
4.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上述人身、XX、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依据《XX 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XX安监〔2011〕2024号)认定。交通、火灾、环境污染和飞行事故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安全隐患与设备缺陷有延续性又有区别。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安全隐患。对规定的一个消缺周期内的设备缺陷(无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隐患等级)不纳入安全隐患管理,仍由各级单位按照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处置。
第八条被判定为安全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公司及各级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九条安全隐患划分工程建设、信息通信、环境保护、交通、消防、装备制造、煤矿、安全保卫、后勤和其他等共十六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和其他隐患。
第十条安全隐患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依据隐患的发展趋势和治理进展,隐患的等级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建立总部分部、省、地市和三级部门级单位组成的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发展策划、人力资源、运维检修、调度控制、基建、营销、农、科技(环保)、信息通信、消防保卫、后勤和产业等部门是本专业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办、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管理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上报。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督促指导各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对重
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组织跨区XX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对各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遇有重大问题或普遍问题时,统一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按照公司总部委托和安排,具体负责区域XX隐患排查治理,协助总部做好区域XX内有关一级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办,向总部提出相关建议。
(三)对区域XX内主网工程,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的隐患组织排查、评估、定级、治理方案制定,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督促实施。
(四)检查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隐患,适时开展专项排查治理。
(五)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一级部门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