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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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千⾥之⾏,始于⾜下。

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

以下是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祝⼤家备考顺利!【篇⼀】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逃税罪 1.⾏为⽅式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的⽅式进⾏虚假纳税申报⽽逃税。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扣缴义务⼈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扣缴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或者其他欺骗⼿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为主体 纳税⼈(5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和“扣缴义务⼈”(只要求数额5万元以上)。

3.多次实施逃税⾏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未经处理”是指纳税⼈或者扣缴义务⼈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为,未受过⾏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于扣缴义务⼈,需要同时满⾜以下2个条件,⽽且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

(1)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为⼈补缴税款、滞纳⾦(按⽇加收滞纳税款的0.05%)。

(2)已受到税务机关的⾏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判断:⼄采取欺骗⼿段进⾏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

即便⼄拒绝缴纳滞纳⾦,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错误,必须补缴税款、滞纳⾦,且已接受税务机关的⾏政处罚。

【篇⼆】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私武器、弹药罪 1.⾛私对象:“武器”、“弹药” (1)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经营者的义务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经营者的义务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和经营者的安保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安保义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侵权责任法》中的安保义务。

(二)产品召回义务★
三星召回事件:年10月27日,南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其GalaxyNote7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35起燃损事件,虽不明确事件原因,但决定在中国大陆地区停止销售国行版GalaxyNote7产品,并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国行版GalaxyNote7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1.召回条件
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只要有危险即可,哪怕没有造成实害损失)
2.采取措施
(1)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2)立即告知消费者。

(3)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3.费用负担
(1)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费用。

(2)仅负担必要费用。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海难救助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海难救助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2.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①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

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②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③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

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

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

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二)救助报酬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

1.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汇总1. 引言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选拔法律人才的考试,对于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熟悉法规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系统地总结司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见法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2. 刑法法规知识点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查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法规知识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法定、犯罪必须法定、罪刑相适应、有罪推定等。

•刑法中的罪名和刑种:刑法中具体规定了各种罪名和刑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考生需要了解各种罪名和刑种的定义、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

•刑法中的共犯和从犯: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情形和处罚。

考生需要了解共犯和从犯的概念和具体要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情形,如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

3. 民法法规知识点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另一个重要考查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法法规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民法中的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利和义务等。

考生需要了解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和内容。

•民法中的合同: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考生需要了解合同的定义、要素、效力和解除等相关知识。

•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情形,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4. 行政法规知识点行政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个考查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法规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行政、公正行政、权责一致、适当行政等。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程序,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讼费等相关规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和追究方式,如行政赔偿、行政监察等。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九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十章 量刑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宪法学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概论、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性质和职能、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内容。

在学习宪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宪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方法、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学习宪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二、民法学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三、刑法学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行政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行政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行政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五、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司法制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司法制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定、司法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司法制度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一、刑法知识点1.刑法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无定性不可判,法无规定不可处罚,犯罪行为与法定刑法无规定不可构成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犯罪的客体:人身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5.犯罪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和客观方面(行为的实施)。

6.犯罪的结果: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7.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犯罪的量刑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

二、民事法律知识点1.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

3.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

4.合同法知识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5.侵权法知识点: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赔偿等。

6.婚姻家庭法知识点:婚姻的成立、离婚、财产分割等。

三、行政法律知识点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2.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

3.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许可行为。

4.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行为。

5.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四、宪法法律知识点1.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法治国家、平等权利、合法权益保护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自由等。

3.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4.国家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制定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审判权力等。

5.宪法的修正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对宪法的解释。

五、刑事诉讼法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平、快捷等。

2.刑事诉讼的程序:立案、侦查、审判等。

3.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杀死了中国公民乙,中国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该题从表面上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在中国北京,符合属地原则;行为人是中国公民甲,符合属人原则;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乙,符合保护原则,似乎答案无疑是B。

但这题的答案不是B,而是A。

因为这三个原则有一个优先顺序,即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符合的时候,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只有在属地原则不存在时,比如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杀死了中国公民乙,才考虑适用属人原则。

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均不存在时,才考虑适用保护原则。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

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

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宪法的基本特征2019-12-27 11:40:44| 广东中公教育分享到:2020法考考试时间公布2020法律职业资格课程司法考试报考指导备考资料一、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与“国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国家”有着内在的逻辑。

在我国宪法文本上,“国家”一词的含义主要包括:①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意义上使用的“国家”。

“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

②在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使用“国家和社会”等表达方式。

③在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这时其含义主要是指中央。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与法律效力。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②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保障完法权成的重要环节: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在是特别成立的机关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3.宪法与宪政存在联系联系与区别宪法与宪政存在联系联系与区别:首先,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其次,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宪法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一、宪法及法律体系1.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2. 宪法的修正和解释3. 法律的性质和种类4.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5.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二、民法6. 民法的基本原则7. 民法的立法目的和特点8.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9. 法人的产生和终止10. 物权的设立和转让11. 债权的产生和转让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13. 合同效力和履行方式14. 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15.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标准三、刑法16.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17. 刑法的种类和构成要件18.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19. 刑法责任的种类和形式20. 刑法中的减轻和加重情节21. 犯罪辩护的种类和要素22. 死刑的适用和执行2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24. 刑法的适用时效和追诉时效25. 刑法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四、行政法2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性质27. 行政法的对象和内容28. 行政权力的种类和来源29. 行政行为和行政契约的法律效力3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31. 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措施32. 国家行政组织的设置33.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性质和适用34. 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制度35.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五、经济法36. 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37.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38. 公司法和企业法的基本原则39. 公司设立和登记的程序40. 公司资本和股东权益的保护41. 企业并购和破产的法律规定42. 单一经济法和部门经济法的适用43. 合同法在经济法中的应用44.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45. 市场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要求六、民事诉讼法46.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目的47.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48. 民事诉讼的主体和地位49.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50.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51. 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限和形式52. 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的适用53. 赔偿责任的确认和履行方式54. 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55. 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效果七、刑事诉讼法56.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目的57.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58.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地位59.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60. 侦查和起诉的程序和要素61. 审判和裁判的程序和权力62. 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63. 刑事执行的程序和效果64. 死刑执行的法律规定八、行政诉讼法65. 行政诉讼法的性质和目的66.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67. 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地位68.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69. 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诉讼程序70. 行政争议的法定程序和申请条件71. 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72. 行政执行的程序和效果九、国际法73. 国际法的性质和来源74.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75. 国际法的主体和地位76. 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7. 国际公约和国际承认的法律效力78. 国际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十、劳动法79. 劳动法的性质和目的80.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8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82. 劳动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83. 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调解84. 劳动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十一、知识产权法85. 知识产权的类型和保护范围86. 专利法的保护和维权87. 商标法的保护和维权88. 著作权法的保护和维权89. 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维权十二、税法90. 税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91. 税法的适用范围和义务92. 税法的计算和征收方式93. 税法的申报和复议程序94. 税法的违法和漏税处罚十三、环境保护法95. 环境保护法的性质和目的96. 环境污染的种类和危害97. 环境污染的防治和处理98. 环境损害的赔偿和补偿99. 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100.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适用以上是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涵盖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环境保护法等方面的内容。

2020法考客观题真题考点汇总(考生回忆版)

2020法考客观题真题考点汇总(考生回忆版)

2020法考客观题真题考点汇总(考生回忆版)卷一(理论、行政、刑法、刑诉)单选题:刑法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A.应当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B.待治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2、甲、乙、丙等人经预谋后,从淘宝店购买了某品牌的最新款手机30部,收到手机后拆下手机主板,换上废旧主板,然后利用7天无条件退货规则,将手机退货,从店主处获得全额退款。

关于甲等3人的刑事责任,哪一项正确(不考虑数额)A.就手机主板构成诈骗罪B.就手机主板构成盗窃罪C.就手机整体构成诈骗罪D.就手机整体构成盗窃罪2、淘宝买手机把主板拆了换成坏的上去,再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盗窃还是诈骗?诈骗,买家隐瞒真相,其根本不想购买。

卖家已经处分了占有意识3、哥哥看到弟弟在杀父亲不阻止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构成,有作为义务4、丈夫看到妻子在砍杀岳父大人不阻止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不构成,无作为义务5、丈夫杀岳父,妻子是否有救助的义务6、哥哥杀父亲,弟弟是否有救助的义务7、外婆看到女儿遗弃外孙女是否有阻止的义务8、甲在沙滩上把乙打成昏迷状态后离开,乙因因为头朝下被入沙子而死,而问甲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死亡因果关系吗?9、阿东把车借给阿西,阿西下车买包烟忘熄火了,阿南和阿北俩熊孩子给车开跑了,撞到了可怜的阿中。

10、超市营业员陈某,铁血陈某勇斗歹徒,夺取西瓜刀,重伤同事王某,歹徒要跑,陈某不服,追出去连人带车过肩摔,给自己摔成轻伤,给歹徒摔成重伤。

11、杀手A揍了B一顿,致B重伤昏迷,神志不清,A心生怜悯,抱起B 上车前往医院,不料A脚底一滑,摔倒在地,B死亡。

12、冒充劫匪给外公打电话勒索,外公当时就打了20万。

13、看楼下四处无人,于是举石砸车,问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14、某某没有竞标目的,却借朋友的公司报名竞标,并放话如果给钱就放弃竞标,借此获利几百万的,选项是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篇一】XX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逃税罪1.行为方式(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行为主体纳税人(5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和“扣缴义务人”(只要求数额5万元以上)。

3.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而且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

(1)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税款、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05%)。

(2)已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判断: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

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错误,必须补缴税款、滞纳金,且已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篇二】XX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一、走私武器、弹药罪1.走私对象:“武器”、“弹药”(1)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如果仿真枪支经鉴定符合武器标准的,成立本罪。

(2)枪支:包括散件。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导语】2020年备考已经开始,初次考试的考⽣难免出现畏惧困难的情绪,为帮助⼴⼤考⽣提升学习效率。

整理了“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篇⼀】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具有明⽂规定的法律效⼒并且直接作为法律⼈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

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件。

(⼀)宪法 宪法是⼀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的法的渊源。

它是权⼒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民。

(⼆)法律 法律有⼴义、狭义两种理解。

⼴义上讲,法律泛指⼀切具有法律约束⼒的规范性⽂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件。

这⾥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仅次于宪法。

关于狭义上的法律,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法权限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物保护法、商标法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全国⼈⼤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 根据《⽴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民代表⼤会、⼈民政府、⼈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产⽣、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治制度、特别⾏政区制度、基层群众⾃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征⽤;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违反社会经济秩序、理应受到行政规制的违法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法律鼓励市场竞争,但不允许采用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从事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扭曲了优胜劣败的竞争法则,具有“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本质上也起着阻止、排除市场竞争的作用。

(一)商业混淆行为1.行为种类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业混淆行为:(1)与他人的商品标识相混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他人的名称或姓名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持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与他人的互联网商业标记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其他商业混淆行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商业混淆行为。

例如,使用他人所独创并为公众熟知的广告词或者广告乐曲推销自己的商品,在商品介绍中明示或暗示自己与某知名企业或知名人士存有商业合作关系。

2.行为要件(1)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是经营者,不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实行欺骗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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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知识点裁定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称为裁定。

【注意】裁定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同时也涉及实体事项,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但并不解决实体问题。

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还是由判决解决。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注意】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补正适用裁定,补正裁定并不改变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

(8)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判决出现错误的纠正
(一)笔误
(1)仅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2)出具裁定书予以补正。

【注意】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的,应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

(二)实质错误
(1)上诉期内发现的,如当事人上诉,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其在二审程序中审理;如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意】法院不得自行启动二审程序。

(2)生效后发现的,直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一)对人的拘束力
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判决的拘束力包括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二)对事的确定力(又称既判力)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

1.形式意义上的确定力
当事人不得就相同法律事实再次提起诉讼。

2.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
就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再争执,法院亦不能擅自改变。

(三)执行力
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义务人应当按判决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依据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确认判决、变更判决无可执行的内容,不存在有无执行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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