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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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及《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2〕34 号)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精神,努力营造有利于局集团公司技能人才工作发展的良好环境,深入开展并形成首席技师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首席技师项目对提升本公司职工技能水平的带动作用,结合局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席技师是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及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带头人。在生产一线具有政治素质好、技能水平高、安全质量优、实践经验丰富,在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本工种领域内解决某方面技术问题的专家、带头人和领军人物。

第三条建立和实行企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是在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培养和选拔高技能拔尖人才,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高层次技能人才的迅速成长,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首席技师必须是关键技术的掌握者,能够带领团队解决生产过程中实际问题或在传技带徒、组织公关、培养技能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第五条局集团公司技师工作站领导小组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

理的领导小组,技师工作站办公室,具体负责首席技师的选拔、评选等工作。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首席技师的设置:综合考虑专业、工种技术技能特点及从业人数,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技术含量高,直接影响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关键岗位设置首席技师。本公司设置二个专业:通信专业的首席技师和信号专业的首席技师。

第七条首席技师每3年选拔一次,每个工种选拔数量不超过5人,具体选拔数量由局集团公司根据选拔条件、工种人数及技术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被局集团公司或各分子公司聘用,在生产、辅助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在职员工。

第九条首席技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技能水平在企业内部同职业(工种,下同)中处于拔尖水平,在本职工作岗位按时完成任务,为企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知名度高。

(二)发扬团队精神,传技艺带高徒。带徒多人已达到或超过技师技能水平,成为企业生产中的技能骨干。

(三)在编制专业国家、行业或企业技术、作业标准、规章、规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具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推动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五)近5年内获得获得国家行业、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如“全国技术能手”、“中央企业技术能手”“通号集团公司技术能手”等称号。

第三章选拔方式及任用程序

第十条首席技师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一般由项目部或分子公司向局集团公司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或群众举荐,递交完整申报资料,选拔出推荐初选人选。推荐申报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首席技师推荐表;

(二)主要业绩、技术成果;

(三)获奖情况和事迹证明材料;

(四)候选人职业资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聘用合同(如有)。

第十一条技师工作站负责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听取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参加评审的人数不少于9人,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当中,根据候选人从事工种和获得票数,确定首

席技师人选。

第十二条对确定的首席技师人选,在局集团OA网上公示一周。

第十三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首席技师人选,经批准后,命名为“首席技师”。

第十四条技师工作站受局集团委托,与获得命名的首席技师签订任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首席技师任期原则上为三年,自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任用之日算起,但不超过其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章责任和待遇

第十六条首席技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带头弘扬“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苦干、实干、拼命干”精神,做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服从指挥,团结协作的模范。

(二)带头钻研技术、创新技能技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三)负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四)参与局集团、分子公司或项目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试验等工作。

(五)承担带徒授艺、技能人才培养和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参与本专业有关安全、质量、技术等规章、规程、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七)承担局集团或分子公司交予的其他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首席技师享有的权利:

(一)在重大技改项目立项、对外服务、进修培训、技能交流等方面可优先安排首席技师参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艺。

(二)对在本工种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对改进施工工艺,质量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的作业方法,可采取以首席技师姓名命名的方式,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进一步激发首席技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三)首席技师在任用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原有高级技师或技师津贴的同时,享受每月首席技师津贴(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首席技师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安全质量、职责履行等内容。年度、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技师工作站考核评估获“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首席技师,将与其解除首席技师任用协议。

第十九条技师工作站负责首席技师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首席技师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应填报《首席技师考核表》,年度考核表于次年1月15日前、任期考核表于任期届满后半个月内报技师工作站。技师工作站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报技师工作站领导小组。首席技师任期考核确定考核档次,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建立考绩档案。技师工作站负责建立和管理首席技师考绩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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