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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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印发的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对下列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将文中第八条中“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修改为“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将文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的内容中由“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北京市级机关将建公务员辞职后从业限制清单

北京市级机关将建公务员辞职后从业限制清单

北京市级机关将建公务员辞职后从业限制清单为你带来[北京市级机关将建公务员辞职后从业限制清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公务员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Ctrl+D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原标题:市级机关将建公务员辞职后从业限制清单昨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称,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市级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在2018年6月30日前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区级机关应参照市级机关建立限制清单。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从今年4月28日起,中央组织部、人力社保部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其他公务员的从业限制期则为两年。

此次,北京市为贯彻落实中央规定,要求公务员所在单位要与本单位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签署承诺书,明确其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的义务,并主动与其联系,核查从业情况。

文件同时强调,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市级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在2018年6月30日前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区级机关应参照市级机关建立限制清单,报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违反从业行为规定的,意见里指出,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如实认定并及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同工商、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信息数据移转相关程序,给予个人或接收单位相应处罚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

同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要加强与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从严把关,加大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司发通[2000]160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7日司发通[2000]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人事局: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正规化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进—步做好司法行政机关辞退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民警察工作,现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依法解除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三)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四)私自将警械、制式服装、警衔标志、警官证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五)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31•【字号】市政发[1995]30号•【施行日期】199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1995)30号1995年7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对于建立激励竞争机制,通过公平竞争,选贤任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本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由陈广文(市委副书记)同志任组长,张百发(常务副市长)、杨朝仕(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高云厚(市人事局局长)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韩铁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超纲(市人事局副局长)、姚万义(市监察局副局长)、王晓明(市财政局副局长)、仇章建(市体改委副主任)、常守连(市编办副主任)、姚富景(市委机关工委副书记)、陈显良(市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等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主任由高云厚同志兼任。

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在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以及变相增加工资等。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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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83号)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实行后,许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些单位愿意以干部身份接收,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为有利于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的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考虑与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有关精神相协调,经研究,暂就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职或被辞退后的身份按再就业后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1997年9月22日
——结束——。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7.24•【文号】人社部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2月28日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2月28日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第四条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本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一)领取期限已满;(二)重新就业;(三)参军;(四)出境或出国定居;(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01.08•【文号】国公局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公局发[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1月8日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快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一、加快公务员制度建设(一)努力健全公务员配套法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及公务员专项处分规章。

抓紧研究制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研究起草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

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设。

(二)加力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试点。

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启动税务、海关等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京办发[1986]52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京办发[1986]52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十月十一日京办发[1986] 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为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暂作如下规定:一、按照工作年限,享受下列休假待遇:1、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2、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3、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天。

二、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或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在规定享受的休假天数上增加五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四、安排疗养或休养的人员其疗养或休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内。

五、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六、从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到党政机关并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下半年调入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七、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享受机关的休假待遇。

毕业后回机关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八、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九、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京人发[2001]26号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京人发[2001]26号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正文:----------------------------------------------------------------------------------------------------------------------------------------------------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京人发[200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的市级主管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办法》,对申诉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一)申诉人为受到人事处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或《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做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依据;(五)申诉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六)申诉人有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第五条对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诉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诉,应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并制作《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诉人。

第七条对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受理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4.09•【文号】中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保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组织部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人社字〔2010〕96号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区属各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东城区组织部印)(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主题词: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转发通知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7月30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人社考发〔2010〕128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级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意了解执行情况,有何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中共中央组级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北京市委组织部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主题词: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3日印发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6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务员辞职有哪些待遇

公务员辞职有哪些待遇

公务员辞职有哪些待遇第一篇:公务员辞职有哪些待遇公务员辞职有哪些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杨士秋在3日召开的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的情况。

据悉,这次是国家公务员局成立后召开的首次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

今年起草公务员回避转任规定“要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建设进程。

”杨士秋说,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他们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10个公务员法配套法规。

今年,配套法规建设的任务是——会同中组部研究制定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录用特殊职位体检标准;研究起草公务员回避、转任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

“与此同时,还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务员专项处分规章,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设。

”杨士秋表示。

此外,国家公务员局还将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制度建设。

“要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科学稳慎的原则,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深化试点内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范。

”杨士秋说,目前,有关部门已草拟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据了解,国家公务员局去年在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已会同工商总局在上海等6省(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部分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深圳、浦东新区、温州市和证监会开展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试点工作。

大力推进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组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表示,鉴于机制建设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关键,下一步,有关部门要着重抓好公务员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是完善进入机制。

严把“进口”,坚持凡进必考,切实做到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和公平考录,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做好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形成来自工农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

二是完善任用机制。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6]59号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6]59号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3日京政办发〔1996〕59号)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的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

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本市职位轮换的重点是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职位,主要是指具有管理人、财、物和项目审批、证件核发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时,要从锻炼培养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职位轮换。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职位轮换年限。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职位轮换:(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二)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的不同科室之间轮岗;(三)乡、镇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办法,由区、县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确定,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人事部关于报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情况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报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情况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报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9.26
•【文号】人办发 [1997]87号
•【施行日期】1997.09.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人事部关于报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情况的通知《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狠抓制度落实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目前,大多数地区和部门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积极认真地组织实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疏通“出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为了了解与掌握全国辞职辞退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利加强辞职辞退工作的宏观指导,促进规范管理,现就报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情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三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开展辞职辞退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人事部考核培训司,同时填报《国家公务员辞职情况统计表》、《辞退国家公务员情况统计表》。

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辞职和被辞退人员的办理情况应随时备案。

在任免机关批准辞职或做出辞退处理决定的十五日内,该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和辞职批复、《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批复抄送人事部考核培训司备案。

三、各级人事部门应切实发挥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督促、检查辞职辞退制
度的落实,加强辞职、辞退的备案管理,及时掌握工作信息,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使辞职辞退工作进一步深入健康发展。

附:1.辞退国家公务员情况统计表(略)
2.国家公务员辞职情况统计表(略)
1997年9月26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四月一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1.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含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以及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3.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4)因机构改革整建制撤销、合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4.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及试用期限的确定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30814【实施日期】199310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章名】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名】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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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
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96]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2.28
【实施日期】1996.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2月28日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2月28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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