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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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家赔偿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
重点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及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一般了解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第一节国家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第三,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第四,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国家赔偿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
三、国家赔偿与近似的概念
(一)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从立法内容上看,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种属关系。从本质上看,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由国家支付。
(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征用等)引起的。性质也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此外,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①
(三)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而民事赔偿是由发生在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等均不相同,且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也有不同。当然,并非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都是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属于民事侵权,国家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亦是民事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都是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其责任性质、赔偿方式和标准是相同的。二者不同之处在于:行政赔偿是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而司法赔偿是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监狱管理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二者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有所区别。
(五)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造成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国家负责赔偿的制度。在有些国家,这类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受国家赔偿法规范。②我国国家赔偿法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
第二节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本书除特别标明外,均采用广义国家赔偿法概念。对于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
2.国家赔偿法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
3.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
①肖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
页以下。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至48页。
②马怀德、刘莘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讲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页。
二、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指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根本来源。在不同国家,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不完全相同。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共同的国家赔偿法渊源是:
1.宪法
1982年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规定成为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最重要依据。
2.民法
从国家赔偿法产生的历史看,民法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首先,民法中“平等、有侵权必有责任”的观念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其次,民法中的侵权赔偿制度成为制定国家赔偿法的范本,特别是丰富实用的民事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参照系;最后,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成为国家赔偿法所保护的主要对象。
3.诉讼法
4.行政法
5.判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
三、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法在某种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我国没有公私法划分的传统,不宜对国家赔偿法作公法抑或私法的定性。国家赔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属于国家法范畴。
概括起来,理论界关于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有四种观点:
(一)私法说
国家赔偿法属于私法,是因为它所保护的是私权利,目的是让受到损害的私人得到救济,而且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在赔偿时进入了平等、自愿的私法关系,国家与公民个人立于同等法律地位,国家赔偿程序通常为民事诉讼。当然,私法说并不否认国家赔偿法在某些方面的特殊性,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本质上仍属于私法。①
(二)公法说
公法说的理由有:首先,国家行为出于公益,故国家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特殊规则,不能适用私法;其次,私法上雇佣人赔偿责任以选任、监管受雇人已尽到相当注意为免责事由,而国家则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最后,民法上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有可能赔偿。而在国家赔偿领域,许多国家抛弃了过错原则。
(三)折衷说
鉴于公法说和私法说均难以圆满解释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因此,有学者提出折衷说,认①关于国家赔偿法性质的论述,参见肖峋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第33-
35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第38-42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马怀德著:《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第63-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