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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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讨论稿)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据以上规定,我院特制定如下细则以规范我院的探亲假申请条件和流程。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省外和省内偏远地区,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在编(含给予正式待遇)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国发(1981)36号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事字(1981)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3 术语
3.1 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2 省内偏远地区:
3.2.1 用普通交通工具(专指汽车)以广州和惠州为目的地,从职工的探亲地(计至所在的乡镇或区)出发,不能够在6小时内(含6小时)到达的,为偏远地区;
3.2.2 以上所指的行程和时间必须提供车票证明,需要转车的,以车票合计时间计算。
4 职责
4.1 医院人事部负责按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每年年初由医院领导班子或院务会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资格申请手续的审核审批。
5 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5.1 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注:1、探亲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不能拆分放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即分单双年由双方单位分别给予,需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探亲一次,需要提供父或母的户籍证明。
5.2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探亲路费,每年只能能按文件规定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
6 探亲假的其它规定
6.1 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6.2 职工父母不在同一地区居住的,只能享受其中一方的探亲假。
6.3 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6.4 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6.5 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路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从新算起。
6.6 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享受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给予报销。婚假不再另外给。
7 不享受探亲假条件
7.1 临工待遇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7.2 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周年以上的,不享受探亲假。职工在上半年满一周年的,探亲假从下半年开始给予,职工在下半年满一周年的,探亲假从满一周年后的第二年开始给予。
7.3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主要指探亲目的地为省内非偏远地区的,能够回家探望的不享受探亲假。
7.4 职工配偶是学生的,因学生有固定寒暑假,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7.5 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署假的,不享受探亲假。
7.6 职工配偶为无业或失业的,能够来龙门探亲的,不享受探亲假。
7.7 女职工享受了生育假并在生育假期间与配偶团聚过的,不再享受当年的配偶探亲假。在生育假期间与父或母其中一方团聚过的,不再享受当年的父母探亲假,下次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从休产假的第二年开始算起。
8 请假流程:
个人填表申请(证明材料)→人事部审核是否符合探亲假条件→科室签发→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