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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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犯罪学名词解释
1、狭义犯罪学:是指将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又称为犯罪原因学。

2、广义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3、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4、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5、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6、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有效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7、认识犯罪:就是客观分析犯罪行为及犯罪现象的各种表现形式,科学地认识犯罪现象的事实和本质,并演技和发现犯罪现象与相关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性。

8、刑事政策学:是一门以打击和预防犯罪为目的,研究现行的刑罚及有关制度,探讨如何改善和运用刑罚及有关制度的科学。

9、社会学:是从变动着的社会系统整体出发,通过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结构、功能和发展规律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10、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研究收集、检索和运用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的理论和方法的学科。

11、研究方法:是指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和目的追求而采用的发现真实和求证真实的手段和方式。

12、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可用以收集、整理、分析能够反映犯罪现象特点、规律、成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状况与效果的资料和各种方法的总称。

13、方法论:是指指导科学研究的思想体系和研究的哲学基础,其中包括基本的理论假设、原则、研究逻辑和思路等。

14、现场调查法:是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为查明或验证犯罪原因、描述犯罪人的犯罪生涯、分析犯罪文化、提出犯罪预防措施或验证现有措施的效果而采取的研究方法。

15、现场实验法:主要用于推断因果关系,查明某一因素与犯罪发生的关联性或者验证某项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

16、现场观察法:是一种主要围绕某一犯罪群体的正常活动进行连续性的系统观察,以获取分析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和犯罪亚文化的第一手材料的研究方法。

17、社会调查法:是有计划地通过实际调查获取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的原始资料,用于描述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防控对策的研究方法。

18、全面调查:又称普查,即对研究对象所包括的全部单位无一遗漏地加以调查。

19、抽样调查:又称概率抽样,是依照一定方式和规则,从犯罪现象的总体中抽取犯罪现象的部分样本进行调查,并以其调查结果推论犯罪现象的整体状况。

20、典型调查:又称重点调查,即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进行周密、系统的调查。

21、个案调查:是对特定的犯罪人、被害人的特征或者某一特定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定性分析,据此推论其所代表的同类犯罪行为或犯罪现象。

22、访谈法:是通过与被调查者进行有目的的直接交谈获取资料的方法。

23、问卷法:是通过发放和回收问卷收集有关资料的方法。

24、文献法:也称文件法,即通过收集、查阅文件从中获取资料的方法。

25、统计研究法:是指在科学的犯罪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各种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对犯罪现象的数量关系及数量特征进行研究的方法。

26、犯罪研究方法:是指可用以研究犯罪现象、原因及其预防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27、犯罪研究方法论:是指对犯罪研究的思想指导原则和根本看法。

它对具体研究犯罪起指导作用。

28、系统:就是由若干要素按一定关系组成的有机整体。

29、定性研究:是指对于事物的质的方面的研究。

30、定量研究:是指对事物的量的方面的研究。

30.1 微观研究:即对具体的研究对象进行分析。

30.2 宏观研究:是从大的社会系统出发,进行总体研究。

31、总体:是指为一定研究目的而确定的研究对象的全体。

32、样本:是指由按一定要求从总体中抽出的单位所组成的集合体。

33、分类抽样:也叫分层抽样,即研究者根据某种标准首先将总体中的所有单位分成若干类,每类为一层,然后在各类中按一定比例抽取样本。

34、等距抽样:也叫系统抽样和机械抽样,是指在研究总体中,每隔相等若干单位,抽取一个样本的抽样方法。

35、整群抽样:是以某种标准将总体分为若干群,将各群编码后,按随机原则,抽取这些群中某些群作为样本。

36、非随机抽样:是研究者根据主观判断和愿望,从总体中选取某些单位作为调查对象的抽样方法。

37、偶遇抽样:是指调查者到某个地方,遇到哪种情况就选择哪种情况为样本,直到满足规定的数目为止的方法。

38、判断抽样:是指研究者依据主观判断决定所选样本的方法。

39、配额抽样:是指依据影响某一结果的一种或几种因素,以及它们影响的程度主观判断抽取样本数的一种抽样方法。

40、滚雪球抽样:是指通过已知的具有研究特征的调查对象,寻找未知的具有研究特征的调查对象,依次类推直到达到规定的数目。

41、实验研究:是指研究者通过系统地掌握一个或多个变量,并观察被掌握变量对其他变量的影响,从而发现这些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

42、实验室实验法:是指在实验室中,通过严格控制实验环境和实验程序,把被试注意力集中在实验所要考察的变量上进行实验的方法。

43、模拟实验法:是指在实验室中模拟社会生活中的某种特定情境,让被试在其中扮演相应的社会角色,通过观察被试之间的互动活动,考察他们所作出的心理和行为反应的研究方法。

44、现场实验法:是指在选定的现实社会生活环境中,由实验者引发和控制某种社会事件,以此吸引被试者的注意力,并观察被试者对此作出的相应反应的研究方法。

45、观察法:即研究者直接感知、记录研究对象的具体事实资料的收集方法。

46、参与观察:即调查者投身于被调查者的共同生活和活动之中以感知、记录相关事实。

47、非参与观察:即研究者以旁观者的身份进行观察。

48、比较分析法:是指把资料中不同单位的同类因素或同一单位不同时期的同一因素进行对比,以发现他们之间异同的方法。

49、封闭式设计:指所提出的问题,均给出选择答案可供选择。

50、半封闭式设计:指在给出答案的同时,留有一个回答空间,即“其他”一项,以获取新的信息。

51、开放式设计:指只提出问题,不给选择答案,完全由填表人根据题意自行回答。

52、统计分析法:即通过对事物量的分析,揭示事物的内部联系及质的规定性的方法。

53、描述性分析:是指以频率、平均数、众数等指标陈述事物的整体性特征。

54、解释性分析:即相关分析,是指对事物间具有的相关关系进行分析。

55、犯罪现象:是指在阶级社会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具体犯罪及其总和,是一种多变的社会现象。

56、公共利益:是指特定条件下所有的人对其生存与发展的客观条件的依赖与需要,即所有的人共同生存、发展的客观条件。

57、群体利益:是指阶级、阶层、组织、集体所特有的利益。

58、犯罪数量:是指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犯罪总和。

59、发案数:指公安机关接报案并立案的总数。

60、判决数:经检察机关批准、审判机关判决数的总和。

61、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61.1、明数:即官方统计数,是指实际发生并被纳入统计的犯罪数量。

61.2、暗数:又称黑数、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渔记载的犯罪数量。

62、绝对暗数:是指没有被察觉而实际已经发生的犯罪数。

63、相对暗数:是指已被发现由于种种原因而未举报或举报了未予统计的犯罪数。

64、犯罪成员状况:是指犯罪成员的生理及心理状况。

65、犯罪组织形式:是指犯罪群体实施犯罪时人员的构成形式。

66、犯罪方式: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67、犯罪区域:是指不同区域的犯罪分布情况,包括总体分布和类型分布。

68、犯罪地点:是指实施犯罪的具体场所。

69、犯罪时间:是指犯罪存在年度、月份、时辰的分布。

70、犯罪类型结构:是指按一定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各种有机结合,是整体犯罪现象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比例关系。

71、犯罪后果: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变化,一般是指其造成的具有危害性的结果。

72、犯罪动态:是指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情况,一般是指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73、犯罪的起伏律:是指无论犯罪发展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时起时伏、波浪式发展变化。

74、犯罪的消长律:是指犯罪的升降主要取决于社会各种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此消长。

75、犯罪的辐射律:是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76、典型调查:又称重点调查,是指在确定了研究目的之后,选择符合研究目标的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77、个案调查:是对一个调查单位相对完整的信息所进行的全面、深入、具体的调查。

78、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一切人。

79、犯罪行为机制:指犯罪行为发生和运行的机制。

80、机制:是局部与整体的有机联系和有机结合,并形成应具有的功能的一个综合、抽象的概念。

81、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产生的终极原因,也是我国犯罪学学术界习惯上所称的犯罪总根源。

82、犯罪原因系统:又称犯罪原因结构,是指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由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有序动态体系。

83、犯罪原因等级:是指由于构成犯罪原因系统的各种因素,在对犯罪结果的影响中所起的作用力度和范围不同,从而形成的组类层次的差别。

84、犯罪动力:即推动犯罪发生的内趋力、外诱力及与它们相对应的内控力和外控力等的差力关系的称谓。

85、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观点:是指运用社会心理学理论研究犯罪问题的学说和观点,其研究对象处于社会学、犯罪学和心理学的交叉领域。

86、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社会中那些决定、促使、引起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的总和,是指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引起犯罪的各种具体社会现象。

87、社会化:就是人为适应社会要求,取得社会生活资格,从单纯的生物体向社会成员转化过程中,获得各种知识、技能、规范、发展社会性的具体过程。

88、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个人方面的因素。

89、犯罪的心理因素:指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与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心理现象的总和。

90、认识:是指个体对自身状况、外部事物及其相互关系的观念性反映。

91、规范意识:是指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知程度及看法,其中主要的是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92、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是个人所具有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和根据。

93、性格:是个人在对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中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94、精神病:是指由不同原因所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遭到破坏,精神活动明显异常。

95、人格障碍:又称变态人格,是受个体内外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偏离正常的人格畸形。

96、智力障碍:又称精神发育迟滞,即个体在观察力、记忆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等方面出现的障碍。

97、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98、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被害过程中易被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印发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的诱因、条件和相关因素。

分为被害的诱发性、被害的易感性、被害受容性。

99、被害的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刺激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实施犯罪侵害的驱动性。

100、被害的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成为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性。

101、被害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在遭到犯罪侵害时表现为一种顺应状态的特性。

102、被害数量:是指在一定时空没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的总数。

103、被害死伤率:指在一定时空内伤亡的犯罪被害人的数量与该类被害人总数之比。

104、被害后果: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所遭受的身体、物质、精神损失以及所引发的反应。

105、再次被害:是指犯罪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以及社会、他人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106、被害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的特定时空环境。

107、犯罪预测:是指利用预测学的原理和技术,根据历史和现实犯罪的形势及影响因素,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状况、原因、条件、结构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的测定。

108、犯罪结构:是指根据刑法学或犯罪学原理,对犯罪进行分类确定的比例关系。

109、犯罪手段预测:指对犯罪分子可能采用哪些手段进行犯罪,特别是能够利用哪些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犯罪进行的预测。

110、犯罪预测的方法:是指在取得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犯罪预测目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借助各种预测技术和手段,推断和测定犯罪发展和变化趋势的总称。

111、相关推断法:是根据因果性原理,从已知的相关因素发展和变化趋向推断预测目标未来的发展趋势。

112、对比类推法:是应用类推性原理,把预测目标同其他类似事物加以对比分析,推断其未来发展趋势的一种推断方法。

113、犯罪意向调查推测:是对调查具有犯罪倾向者未来一定时期可能犯罪作出的推断与判断。

114、犯罪预防:是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原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行为体系。

115、疏导性预防:是对有犯罪倾向的风险偏好者,通过教育、劝导和帮助,舒缓和排解他们的郁闷、仇恨、偏激情绪,帮助他们消除困难和挫折感,促使他们消除犯罪意念,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116、预防犯罪的直接方法:是指针对已有征兆,或者已经开始而即将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预防方法。

117、预防犯罪的间接方法:是指能对人们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发生作用,使其服从法律,避免受到邪恶的诱惑,依靠人们的意志和知识进行自我约束的方法。

118、情境犯罪预防:是一种预防犯罪的形式,它通过管理、设计等方式,建立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环境,在犯罪易发区或高发区,通过减少犯罪机会而预防犯罪。

119、人力防控:是指直接由人力对易发案地段、场所,部位和易受侵害目标所进行的巡逻和守护。

120、自然人犯罪: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年龄达到接受9 年义务教育的一切人。

121、因素的释能性:是指犯罪原因中包含的因素具有固有的释放推动犯罪产生和实行的能量。

122、因素的复杂性、综合性:是指构成犯罪原因的因素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少量的,它不仅多种多样,而且十分复杂。

123、结构的系统性、层次性:是指包含在犯罪原因中的各种因素是有系统、按层次、有机地排列组合成一体的,而不是杂乱地堆砌。

124、基本范畴:即基本的类型或基本范围的概念,是各知识领域中的最基本要素,它们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

125、犯罪因素:是指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基本要素,包括犯罪人的素质、不良环境、不良情境等。

126、犯罪原因系统:又称犯罪原因结构,是指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由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有序动态体系。

127、犯罪产生的历史根源:是指对犯罪的起源起根本性决定作用的因素。

128、犯罪产生的犯罪个人因素是指犯罪人个人自身存在的引起、促成和影响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人的意识因素、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

129、社会结构:是指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的自然组合状态。

如社会的阶级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等。

130、文化:指人类劳动、智慧和感情创造的产品的总和,是通过人类彼此协作、满足个人所属的社会特定环境、时间和空间里人类的需要,用于解决生活问题的公认方式。

131、人文性:指它具有人类精神文明的品格,能够传播和自我调节,并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一定的变化,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变异性。

132、社会环境:指人们交往的空间范围,分为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社会环境。

133、自我意识:是个人对自身及自己与他人、与社会关系的认知程度及评价。

134、需要:是人对延续和发展生命所必需的客观条件的需求和反映,是人心理活动及行为的基本动力。

135、心理状态:是个人在一定时间里、一定的情境中心理活动的综合表现。

136、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是指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综合表现。

137、初犯年龄:即个人初次违法犯罪时的实际年龄。

138、精神障碍:是指在人体内外各种致病因素的影响下,大脑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地出现障碍的疾病。

139、无责性被害人:指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法律或道义责任的被害人。

又称为“非参与性被害人”、“无过错被害人”、“无辜的被害人”、“纯粹的被害人”、“典型的被害人”。

140、有责性被害人:是指由于自身实施了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悖德行为,或主观上有一定过错而遭致犯罪侵害的人。

141、既然被害人:指已经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承担了侵害后果的人。

142、潜在被害人:又称为“状态性被害人”,是指尚未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但已具备被害因素和条件,处于被害临界状态的人。

143、机会性被害人:又称“偶发性被害人”,是指不具备被害因素和条件,纯粹是由于偶然性的不幸事件而遭致被害的人。

144、直接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

145、间接被害人:是指没有遭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但因为与直接被害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使其利益遭受损害的被害人。

146、轻浮型被害人:是指因为言语举动不严肃而遭致或可能遭致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47、疏忽型被害人:指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可能遭受损害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粗心大意而导致被害的人。

148、轻信型被害人:是指由于生理缺陷或受生活经验、知识水平所限,容易相信他人而遭致或可能遭致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49、暴躁型被害人:是指遇事急噪、不善于控制感情、往往采取激烈的方式处理问题与人际关系的被害人。

150、怯懦型被害人:是指由于胆小怕事、性格软弱而遭致或可能遭致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51、贪婪型被害人:是指贪图钱财或贪得无厌地压榨他人的被害人。

152、纵欲型被害人:是指由于沉迷于不正常的性关系而遭致犯罪侵害或可能遭致侵害的人。

153、孤独型被害人:是指具有孤僻、自命清高、喜欢独处的性格特征的被害人。

154、抑郁型被害人:是指具有抑郁倾向,甚至患有抑郁症的被害人。

155、挫折型被害人:是指正在经历或经历过重大失败、打击,尚未从失败和打击的痛苦以及压力中摆脱出来而遭受犯罪行为损害或可能遭受损害的人。

156、流动型被害人:指没有固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居无定所的被害人。

157、职业型被害人:指由于其职业特征,容易成为犯罪行为的侵害目标的被害人。

158、一次性被害人:指只遭受过一次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

159、重复性被害人:是指受到一次犯罪侵害后,又遭受了同样或相似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60、多次被害人:指受到第一次犯罪侵害后,又遭受了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61、犯罪被害现象:是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

162、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指被害人的生活方式与犯罪被害之间的关系。

163、心理学的人格:指个体所有的物质模式和行为倾向的统一体。

又称为个性。

164、被害人的身体创伤:指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身体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损伤。

16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指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

166、被害人的精神创伤:是指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精神障碍以及社会功能障碍。

167、被害人的反应:是指犯罪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后常见的心理活动和行为。

168、主动顺应:指被害人主动配合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

169、被动顺应:指被害人明知自己的利益正在遭受犯罪侵害,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得的服从犯罪人的意志。

170、表面顺应:指被害人表面顺从犯罪人或乔装已经进入犯罪人的圈套,实际通过采取另一个犯罪行为来制服犯罪人。

171、认同型转换:是指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主动或被动地接受犯罪观念,并向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172、堕落型转换:是指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自甘堕落为犯罪人的转换形式。

173、双重角色型:是指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同时兼具双重角色、既是犯罪人,又是被害人,最终的角色取决于犯罪结果。

174、暴力循环型:又称代际转换,是指暴力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循环,即在成长早期受到暴力及其他形式虐待的个体,在成人后也具有暴力倾向或虐待他人的现象。

175、经验判断法:是指预测者凭知识、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或借助集体智慧、经验及请专家协助进行预测的方法。

176、比例推断法:是在预测的定量分析中,依据连续性原理与数理逻辑进行推断的一种方法。

177、意见交换:是通过召开由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讨论,交换意见,提出预测方案,用以判断。

178、意见测验:是征询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加以综合分析,作出预测判断。

179、意见汇总:是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内部所属的各机构的预测意见,同预测者收集到的预测资料加以比较,进行分类推断,确定预测方案的集体判断方法。

180、专家调查法:以匿名方式,轮番征询专家意见,最终得出预测结果的一种经验判断方法。

181、时间序列分析预测法:是一类利用预测目标的历史时间数列,通过统计分析或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外推定量的预测方法。

182、水平型模式:指时间数列各数据是围绕某个稳定值上下波动的变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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