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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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确定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适用对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一)依申请即办(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

(二)依申请流转(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年主席令第7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 91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19 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7号)全文。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0号)全文。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1 号)全文。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全文。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二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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