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

合集下载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 条约法

第十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说一、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面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比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人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口头的条约无效,只是很少用)二、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行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一种,适用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一些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用最广泛。

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文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生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行一段时期后产生。

6、文件、总文件、最后文件:文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文件”。

“最后文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一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比如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言和规章),签署最后文件不等于签署了文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言(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文件,有时仅仅是一个国际文件,并非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一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一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国际公法 第十章 条约法

国际公法 第十章 条约法
•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 (乙)谈判方另经协议确定签署有此效果; • (丙)谈判方在全权证书或在谈判时作出意思
表示,使签署有此效果。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三)批准(ratification)
• 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的条 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力。
• 遇有下列情形,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以批准表示: • ⑴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 ⑵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 ⑶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 ⑷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 缔约能力(treaty making capacity),国家和其他国 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由国 际法决定。
•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 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 2、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 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签名)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三、条约的加入 • 加入(accession)是指没有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
国家或国际组织,于多边条约签署后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接受其拘束的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性条约。 • 4.按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可分为自执行条约和非自
执行条约。 • 5.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性条约和非政治性条
约。
第一节 概述
• 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 (二)条约的名称
• 1.条约(tready) • 2.公约(convention) • 3.协定(agreement) • 4.议定书(protocol) • 5.宪章(charter)、规约(statute)、盟约(covenant) •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 7.宣言(declaration) • 8.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联合声明(joint

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七章 条约法5.7 第七章条约法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七章 条约法5.7 第七章条约法
力期 ①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
主要有四种情况:a、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b、自批准之日起生 效;c、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 效;d、自条约规定的某个特定 日期作为生效日。
1、条约的生效
(2)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 ②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包
4、互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互 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 约的证明文件,从而使该条约产 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 上签字的国家在开放性的多 边条约签署之后参加该条约 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也是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 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 种法律行为。非签字国对生 效的或尚未生效的条约都可 以用加入的方式参加。
3、条约的有效期
(2)有期限的条约 通常都订明条约效力持续的年
限或失效的日期。
三、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二)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条约生效后,有关缔约方就应遵守 条约的规定。即国际法上存在一项 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无 论是国际法理论还是国际实践,都 确定了这项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意义。 但是条约必须遵守不是绝对的,该 原则仅适用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 结的符合国际法的条约,对于那些 非法的不平等条约,就不应予以遵 守。
二、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一般来说,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
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 1、谈判。即缔约各方为了就条
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 的交涉过程。 2、签字。即表示缔约国同意承 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二)缔约程序
3、批准。即缔约国的权力机关 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 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 务的行为。
四、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概念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  条约法

(四)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 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 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 书面形式作出。
五、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 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 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 对缔约国的效力。 六、条约的生效 (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1960年《中国政府同尼泊尔王国政 府间的经济援助协定》是由两国总理亲自 签订的,规定了该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 条约和协定。
(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 举行条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 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 一般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
三、条约的加入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 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按照《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 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 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 表示这种同意。

第十四章 条约法

第十四章 条约法
用时的效果
(3)表明提出保留国愿意在保留的基础上接受条约的约束 (4)作用是协调和缓冲 (5)仅适用于多边条约
记载于条约约文、批准书、核准书、加入书、单独证 书。
(一)保留的根据
适用条约有两个相反的要求:
一是着眼于多边公约的广泛性
承认国家有保留的权利,且无需保留的一致同 意
二是着眼于是维持条约法适用的统一和均 衡
后者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而签订的条约。
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两者。
3、缔结条约的程序:正式条约与简式条约
是否经过批准
4、条约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开放性条约与闭锁性条 约
5、条约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文化、经济、科学等 类型。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权与全权证书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条约规定; 2、另外谈判确定需要进行条约的批准; 3、全权代表已对条约做了需要经批准的签
署;
4、见于全权证书或谈判时就有此意思表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批准
条约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和 重要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加入已生效的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 加入未生效的条约则只表示加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
在该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束力,同 时加入本身可以算在条约生效的条件之内。
加入的程序一般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 约保存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告其 他缔约国,条约何时对加入国生效,由各该条 约本身加以规定
重要的条约
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 束的行为
VCLT:除批准外,国家还可采用接受、 核准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其条件和 适用与批准相同。

国际法_(9)条约法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1)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unda)


原为罗马法上的一个原则。条约法确立为国际条约法上 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分散结构的国际社会中,条约 的执行不存在最高的强制力,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 条约法存在,条约能够成为国际法有效形式的一个基本 原则 国内法律体制应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加入


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条约法

条约法

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它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二)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三)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依国际法确定的。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全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全缔结条约的权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一般要遵循的步骤和履行的手续。

实践中,缔约程序可因条约的重要程度以及谈判方的意愿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须经以下程序:(一)约文的议定(二)约文的认证(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1. 签署2. 批准3. 加入4. 接受第三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诚实地履行条约义务。

任何当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生根本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

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对于一个条约来说,第三方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方的国家、国际组织或其它国际法主体。

在条约法上,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是指一个条约是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或义务的问题。

严格地说,条约是当事方之间的协议,仅对当事方产生效力,而不对第三方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即“条约对第三方既无损,也无益”。

1969 年《条约法公约》第34 条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

但是在条约的实践中,却存在着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或创设权利的情形,从而引起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

(一)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四、条约的适用(一)条约的适用范围就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来说,条约一般都自其对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于该缔约方,此时的缔约方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

第八章条约法

第八章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
•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接受条约 约束之日起生效; •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 此之后若干日起生效; •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 存批准书后生效。
• 例如:《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必须具备两 个条件:第一,经国内程序审核批准《京 都议定书》的国家必须达到55个;第二, 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的附件I的缔约方总体排 放量必须占附件I全体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 碳排放总量的55%。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 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 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 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 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 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 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 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 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 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问题:简单签署是否意味着签署国接受条约义 务的约束? 2000年12月31日,美国签署了《国际刑事法 院罗马规约》。2002年5月6日,美国副国务 卿致信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明确表示美国无 意成为规约的当事国,从而不负担因签署而 产生的义务。 问题:完全签署的法律效力?
(三)批准
1. 条约的批准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条约法

条约法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 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 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 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 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 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 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 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 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 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Full Powers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 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 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 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 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授权代表
(二)签署(signature) 1. 正式签署
(盖国务院带国徽铜印) 二×××年××月××日
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 名)为出席××××(会议名称)会议的代 表。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名) 二×××年××月××日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全 权 证 书 全权证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 部门首长签署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部门首长签署协定
条约的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 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批准 条约属国家的缔约权利,因而国家对已签署的条 约并无批准的义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条约法

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主体合格)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
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 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 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
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 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 谈判时,谁需要出示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 书? A、甲国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二、条约的缔结
2、约文的认证 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
一、条约法概说
(四)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 进行谈判和缔约。 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 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 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 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 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二、条约的缔结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不能视
为自由同意,条约对一国无效:错误、欺诈、 贿赂、强迫。
二、条约的缔结
甲乙两国签订一项条约,后发现缔约过程中有
如下情况,哪些会导致条约对甲国无效( ) A、条约中存在文字错误 B、乙国谈判代表对甲国代表进行金钱贿赂, 使甲国代表在谈判中接受一项对甲国不利的隐 蔽条款 C、乙国在谈条约法
教学内容和重难点
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根据各自的适用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根据以上两项条约的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 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集中进行了条约法 的编纂工作。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公 约于1980年生效。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这 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一般说,各种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只要在实质上符合条约的定 义,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至于在 某一具体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则需要根 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 即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 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 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将文件存放各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
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商,设置条 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 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行记录,然后将 记录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者。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 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 一种法律行为。条约的加入一般只适用于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 加入的条约,即所谓的开放性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 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以下三种情况:

国际法_(9)条约法汇总

国际法_(9)条约法汇总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分类1、条约有时被分为造法性和契约性的,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有两个以上缔约方的条约。

2、多边条约还可为开放性的和非开放性的。

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形式条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因此,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二)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以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

(三)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二、自由同意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构成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以下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一)错误这里所指的条约中错误,不是指条约的文字错误,而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二)诈欺和贿赂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

(三)强迫强迫包括对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

前者指通过行为或威胁对一国代表实施强迫而获得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后者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武力或威胁对一国施行强迫而获得的条约缔结。

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强行法和任意法是相对的概念。

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

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强行规则。

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

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前者是自始无效,后者则是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第三节条约的缔结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一)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议定包括缔约方为达成条约而进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

条约文本的议定一般首先经过谈判。

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而多数情况是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

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二)约文的认证约文拟定后须要予以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作为当事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约文。

认证方式可以按照条约约文所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起草条约约文的各国所约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采用的方式有:1.草签。

由谈判代表将其姓氏或姓名的首字母签于条约约文下面,表示该约文不再更改。

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此种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

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

待核准的签署一经该国确认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

3.签署。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

签署首先具有对约文认证的作用,是约文认证的一种方式。

4.通过。

当前国际实践中,多边公约的认证有时采取经有关各方代表会议通过的方式进行,即在公约草案拟定后,召开各国代表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然后以表决或协商一致来通过约文(三)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是缔约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任何缔约主体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条约拘束的表示,才能成为条约的当事方。

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主要方式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

1.签署。

一国通过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发生于下列情况:(1)该条约规定签署有这种效果;(2)各谈判国约定签署有这种效果;(3)该国在其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表示该国赋予签署这种效果。

此外,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待核准的签署经其本国核准确认后也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2.批准。

批准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两种含义。

国内法上的批准是一国的权力机关依据该国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

国际法上批准是指一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国际法上的批准一般是通过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来完成。

一国的权力机关批准某项条约后,需要作出批准书,对于双边条约,须与对方进行该批准书的互换;对于多边条约,一般是将批准书交条约规定的国家或机构保存。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列举了以批准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四种情况:(1)条约中规定须经批准;(2)各谈判国约定条约需要批准;(3)该国的代表对该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4)在谈判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中有须批准的意思表示。

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

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

3.加入。

加入是指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

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可以加入的条约由条约本身规定或相关国家约定。

加入是国家确定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因而加入一般不须再经批准。

4.接受和赞同。

通过接受和赞同表示同意条约拘束的情况实践中有两种:(1)没有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用接受和赞同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成为条约的缔约国,其效果类似于加入;(2)国家在条约上签署以后,用接受和赞同表示最终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其效果类似批准,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批准手续。

二、条约的保留(一)保留的概念与范围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二)保留的接受对于一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这个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以下规定: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不妨碍条约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保留国明确表示反对条约在两国间生效;一国表示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三)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三、条约的登记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规则,条约的登记制度如下:1.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2.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必须是已生效的条约,条约和国际协定尚未在缔约国之间生效之前,不得进行登记。

3.此类登记可由任何一缔约国或联合国依职权进行。

一缔约国已进行登记,则免除其他缔约国的登记义务。

条约或国际协定由联合国依职权进行登记后,免除其他所有缔约国的登记义务。

4.条约登记后应发给由秘书长或其代表签署的登记证明。

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我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该法对缔约权,条约的起草,全权代表的委派,双边条约的签署、批准、核准,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条约的文字、保存、登记公布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第四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条约的生效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各当事国受该条约的拘束。

二、条约的适用(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行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当行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

条约当事方必须遵守的应是有效条约,无效条约的规定对当事国无法律效力。

(二)条约适用范围1.时间范围。

条约一般都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条约法规定,条约对在条约有效期中发生的、并在条约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事实都适用。

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

2.空间范围。

一项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可以依据各缔约国的协议以及有关当事国的意思决定。

如果当事国没有相反的意思,则一般认为条约适用于各该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三)条约的冲突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冲突。

解决条约的冲突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不论是双边还是多边条约,一般适用后约取代前约的原则,即适用后约,先约失效。

2、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