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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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在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理论阐述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立足于中国的当前发展的实际国情,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分析研究了如何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独立董事内部、外部董事执行、非执行董事声誉机制
目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对于董事有这样的几个概念: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以及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
内、外部董事是北美常用的名词,内部董事是指那些同时也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是公司职员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是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常用的名词,执行董事是指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都是内部董事。非执行董事除了包括外部董事外,那些兼任公司中低级管理人员或者一般职员的董事,也视作为非执行董事。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中低级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担任董事职位的情况较为少见,因而,一般而言,内部董事与执行董事、外部董事与非执行董事涵义几乎一致。那么,什么是独立董事呢?让我们循着上述概念的线索进一步深入研究。
独立董事的涵义
独立董事是指能够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性、独立性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的董事。
为了达到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的“独立”,其人选标准必须十分严格,人员选择范围主要是下述人员: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业内退休人员等。独立董事的人选必须和公司不存在任何的经济和非经济利益关联,还要考虑这些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文因素。可见,独立董事的人选应是那些能够为股东利益着想,能够尽职尽责地起到监督经理层的作用,并能够从股东的利益出发为公司制定战略,真正关心公司的前途和发展的那些人员。
独立董事的作用与职责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监督与平衡作用己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具体地,独立董事主要通过下述途径体现出其积极作用:
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
独立董事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绩效。
有利于检查和评判
独立董事在评价CEO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时能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容易坚持客观的评价标准,并易于组织实施一个清晰的形式化的评价程序,从而避免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打分”,以最大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有利于监督约束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在监督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较之内部董事,这种监督会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经验研究表明,“外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
在董事会中,除了必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之外,独立董事还兼有如下职责:独立董事的基本职责是协助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是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包括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董事会失灵促使独立董事产生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首次明确提出“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问题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愈来愈多的研究报告揭示了董事会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这是因为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CEO)和内部董事能对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时期地占有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职权。董事会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被内部人所控制,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为有效解决内部董事不能独立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在内部董事架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潮流。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阶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制约内部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
近年来,在世界各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和职责越来越得到了突出的强调。有研究表明,标准普尔500家公司的董事会2001年平均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全部董事)为66.4%(Berk,Bertsch & Higgins,2001);根据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2002年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29%;另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2年5月22日发表的有关研究结果,《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外部董事就达到9人,内部董事只有2人。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运作现状
构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一直被认为是我国企业改革的理想制度选择。但是,就以目前国内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实际状况为例来看,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从而形成了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
对我国的多数上市公司来说,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明显偏低。港澳信托研发中心的研究人员对2001年6月至2003年5月期间发行上市的全部公司的统计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不仅外部董事比例偏低,而且由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亦占到了相当比例。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较差,可以说,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
这种局面的产生当然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有关,同时也与第一大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第一大股东与上市公司“混为一体”,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失去应有的独立性有关。董事会作为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经理层)间的重要枢纽,若不能较好地实现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有的作用,则对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保护外部股东利益危害甚大。从实际情况分析,要解决以上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保证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内部经理阶层,从而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因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发展十分必要。
目前独立董事已出现在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但这些独立董事是否被赋予特殊权利、具有什么样的职责,仍是企业经营实践中有待发展健全的问题,对一些上市公司而言,独立董事似乎成为这些公司的摆设或仅仅是公司的智囊团成员。尽管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目前在国内尚处于探索阶段,且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问题,而在于相关的制度建设不健全。有关法规对独立董事的法定产生途径作了一个原则性的界定,但独立董事的具体数量和由谁来选择和任免独立董事并不明确,这容易使独立董事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