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延期申报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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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流程指南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三、纳税人业务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二)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三)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或征管部门调查审批,核定预缴税款。

(3)办税服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

(4)告知纳税人在结算过程中,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

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

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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