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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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的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关境安全和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合用本条例。

因实施非海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而引起的纠纷,可参照本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坚持公正、公开、依法行政原则。

第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海关行政处罚责令履行了行政法律文书所载义务、禁止或者限制了行为,且不需要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合用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标准
第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限制使用、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取销备案等。

第七条首次违法的,可赋予警告和罚款。

第八条违法后再次违法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赋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处罚。

第九条情节特殊严重或者危害社会利益的,可赋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限制使用、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取销备案等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十条实施海关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程序,借助现代网络化工具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依法复查。

申辩不成或者当事人不申辩的,海关应当及时发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当事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海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申诉机构申诉。

申诉期限自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十四条海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款项及时通知当事人缴纳,或者制定处罚款缓期缴纳计划。

第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海关应当建立海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的主要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纪的,赋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海关未依法予以海关行政处罚,不作为或者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法行为人员,海关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妥善处理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切实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示范
2. 海关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报告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关境安全:指防范恐怖主义、危害社会治安、涉税犯罪、走
私活动等在境内的扩散和传播。

2.罪刑法定原则:指刑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并且刑罚应
当符合社会的正义感和人民的利益要求。

3.承担赔偿责任:指当行政机关因技术性失误、疏忽处理等原因,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或者精神伤害时,对其有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4.非法所得:指非法占有、获取的货物、资金等物品。

5.非法财物:指由非法收入所积累并且非法占用的财物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基层海关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对案件认识不一致,需要通
过加强人员培训和内部审查等手段进行规范管理。

2. 涉及外资企业或者涉外人员的案件,需要与外方进行联系和
协调,避免因文化、语言等方面的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 涉及到大规模的走私案件,应当依法调集警力、海关、边检
等执法力量配合作战,形成合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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