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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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夜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夜市餐饮服务是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夜市餐饮服务。

第六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应当集中;(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京卫法监字[2013]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3.27【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修订)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修订)【失效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废止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28号)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现场制售食品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一)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78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78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78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划归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卫生监督工作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安全,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网底建设,确保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正常运行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是实施监督执法的重要基层力量,确保其正常运行是依法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实践的切实需要。

目前,全市已建设了约80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但就总体来看,基层卫生监督力量还很薄弱。

在餐饮监管职能调整和人员划转时,不能减少卫生监督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数量,削弱其功能。

各区县卫生局要用好现有卫生监督人员编制指标,要将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作为配置人员力量的优先重点。

二、优化队伍结构,确保卫生监督新的重点工作随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调整,要将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放在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医疗与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公共场所、放射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等领域。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在人员调整过程中,要优化平衡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年龄、学历等结构,使其能够与新的使命与任务相匹配。

既要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新队伍的组建,又要不影响卫生监督队伍履行现有职能。

三、积极反映问题,争取政府支持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健康,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延续办理指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延续办理指南1 范围(必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事项类别(必备)行政许可4 审批编号(必备)(由政务办统一编号。

)5 审批单位(必备)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 审批对象(必备)主动提出延续的企业7 审批依据(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 办理条件(必备)(应填写办理本业务前需要办理的事项或者应满足的条件。

)主动提出延续的企业9 办理方式(必备)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前台受理、现场勘验、领导审批、发证公示10 审批申办材料(必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授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授权书、企业公章、法人章、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办人、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经办范围、期限等);.涉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供上级单位意见;.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其他材料参考核发。

11 流程图(必备)12 审批程序(必备)企业在外网客户端进行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准备材料后到食药监食品前台进行受理,前台进行材料复核后,后台进行现场勘验,报领导审批,发证、公示。

13 审批内容(必备)审批单位对受理事项的审核、审批内容。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京商消二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商消二字〔2024〕11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促进批发和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惠及市场主体,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一)批发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和零售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批发额每增长1亿元最高奖励4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销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1000万元。

(二)零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零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零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500万元。

(三)餐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每增长2000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200万元。

(四)新设企业在京注册不满一年,且满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可按照当年符合申报要求的月度区间提报。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第二章夜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第二十七条本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应当集中;(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申请夜市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期为三年的夜市餐饮服务开办证明。

(三)举办者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提供夜市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一)在入场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原料粗加工及切配;(二)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所需食品半成品;(三)使用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四)具备相应的防蝇、防雨设施和与经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五)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货物进行查验并记录;(六)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1]241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1]241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1〕241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要求,加强我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现将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辖区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

市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职责分工与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职责分工一致。

二、中央厨房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加工配送下列高风险食品:(一)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二)生食水产品;(三)乳及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

三、中央厨房的生产用水应当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非市政供水的中央厨房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交1年内符合标准的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四、中央厨房餐饮服务提供者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标注类别为中央厨房,备注为热加工餐饮即食食品、餐饮半成品(热加工、生制)。

五、本通知中所指的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

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指在中央厨房完成切配、装盘、调制等工序,送到连锁门店后不需进行任何工序可直接入口的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办事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办事

1. 介绍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申请取得的证照。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消费者的饮食权益,促进食品市场的规范化经营。

本文将介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批流程和延续审批办事。

2. 申请流程2.1 申请资格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加工、餐饮等经营活动,都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2.2 申请材料•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食品经营场面的平面布置图;•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书,如健康证。

2.3 提交申请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可以上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更为常见。

2.4 审批流程在审批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如发现存在不合规行为,将会视情节轻重对申请进行不同的处理。

如果审批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会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3. 延续审批办事3.1 延续审批时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一般为3年。

为了保证食品经营的连续性,到证有效期届满前90天至60天内,可以提交延续审批申请。

3.2 延续审批流程延续审批与申请过程基本相同,但需提供一些新的证明文件,包括:•食品经营活动检测报告;•税务发票或相关证明文件;•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证明文件等。

在提交申请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会重新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

如果符合相关要求,将会重新颁发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 总结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并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

对于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来说,及时进行延续审批是保证经营连续性的一个重要环节。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京卫法监字[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2〕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38号)和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北京餐饮卫生许可证续签流程

北京餐饮卫生许可证续签流程

北京餐饮卫生许可证续签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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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餐饮许可证要多久办好

食品餐饮许可证要多久办好

一、食品餐饮许可证要多久办好
一般为10个工作日。

2018年6月1日起,北京西城区食药监局持续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压缩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事项办理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食品餐饮许可证要多久办好
二、什么是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根据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国6月1日起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须知
根据类别,不同分类对餐饮前置办理文书有着不同规定。

1、150方以下的面积的小型餐馆不需要办理消防和环评。

2、150方以上的面积餐馆则需要先到环保部门申请环境评估,还需向公安局防火科申请消防评定。

两者通过者才有申请餐饮证的条件。

3、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有效期为3年,免费办理。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
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北京餐饮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北京餐饮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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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

一般许可事项程序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许可项目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九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对象:在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人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限期改进需增加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许可程序:一、受理条件(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凡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至60日内向原卫生许可证发放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1、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2、原卫生许可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4、原卫生许可范围和布局、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5、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提供近一年内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单位所出具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报告;6、餐饮业(含集体食堂经营者)需要提供近一年内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单位所出具的食品和餐饮具卫生检验合格报告;7、《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大厅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即时受理,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3、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救济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为做好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怎么办?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处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未延续(换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书面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延续(换证)申请。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单,向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第二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审查:办理窗口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第四步、决定:政府机构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步、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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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经北京市卫生局核发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见申请表),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2. 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4.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5.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6.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8.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
1.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2.“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容一致;
4.“地址”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5.“申请许可类别”请按以下所列种类填写:
(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①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②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③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 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④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 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4)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
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其选址应设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平方米。

(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7)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

(8)夜市餐饮服务: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9)乡村民俗旅游户:指经市或区、县旅游发展委(局)评定,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户,并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从业人员;
(二)餐饮服务经营使用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10)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场所的企业为使用单位提供经统一回收和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餐饮具的活动。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两名以上监督员到现场监督,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审查规范进行审核。

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
号不变。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件。

六、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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