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会法婚姻制度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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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会法婚姻制度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源
作者:苏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0期
摘要教会法的婚姻制度相比于其他法律体系中的婚姻制度就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其不仅受到罗马法、日耳曼法传统的影响,还因为教会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教会统治者的管理理念发生变化而不断变更,这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教会法婚姻制度背后的思想变化。本文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对教会法婚姻制度的内容进行探究,试图找出教会法婚姻制度的真正思想根源。
关键词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婚姻制度思想根源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7.135
婚姻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形态变化的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制度,就是一个受到社会文化形态变化影响的典型。首先,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的婚姻制度多受政治和经济基础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制度受到了更多基督教文化因素的冲击,因此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次,教会法婚姻制度不仅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冲击,还受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影响,因此其思想的变化导致了教会法婚姻制度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展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具体制度上,更体现在思想根源之中,因此对于教会法婚姻制度思想根源的研究有利于对教会法婚姻制度更好的理解;此外,就目前的文献来看,对于教会法婚姻制度的研究并不充分,且大多数研究从教会法婚姻制度中的无效婚姻制度、瑕疵婚姻制度或契约关系入手,很少触及教会法婚姻制度变化的思想根源层面,因此教会法婚姻制度的思想根源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一)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一般是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人认为,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之外的另一主要的法律体系。在16世纪宗教改革之前,教会法是通行全西欧教会的法律;在此之后,罗马天主教会依然保留源远流长的教会法传统,并加以改革和发展。
(二)教会法的发展历程
提到教会法就不能不说作为其发展基础的基督教,教会法是以基督教神学思想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其产生以基督教的兴起为前提条件,基督教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产生,起初基督教是被穷人所信奉的宗教,成立之初主要表达对世俗生活的不满;后来由于底层贵族的捐资使其获得了基督教的控制权,并修改了原有的教义,宣扬“君权神授”思想;伴随着上层人士
的不断加入而广泛传播,因而使得国家对于基督教的态度由打压转为承认其合法性,从而为教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其后,教会法通过颁布《尼西亚信经》这一标志事件宣示其正式形成;又经历了矮子丕平献土、9世纪西欧的封建割据、世俗政权统一性的降低以及罗马教皇的教会改革等一系列事件之后,为教会的权利扩张提供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而使得教会法达到繁盛时期;随着时间推移,教会权力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的深化逐渐弱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和其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最终导致了教会法的衰落。至此,教会法经历了形成、繁盛、衰落三个阶段。
(三)婚姻制度的概念
早在罗马法时期,婚姻制度的概念就一直不断变化,婚姻制度的具体概念受到了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文将具体阐述当时婚姻制度的变化过程和思想根源。依照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的一般概念可以大致表述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当然,这种解释在当今时代也并不是可以适用全部国家的,在许多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这一婚姻概念自然无法应用。因此这也体现出婚姻制度的概念的灵活性,只有从思想根源去把握才能更好的理解该制度。
教会法婚姻制度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产物,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变化,在其形成初期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中世纪以后又吸收了一些日耳曼法的思想和习惯;所以有学者认为,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基督教教义的基础上,吸收罗马因素、日耳曼因素中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建立起来的。基于此种观点,教会法婚姻制度的渊源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罗马法的婚姻理念
罗马社会的婚姻制度包括订婚、结婚、离婚、嫁资、姘合等主要内容。罗马法的婚姻制度随着当时主流的思想观念和基督教因素的影响也有着自身的变化;公元3世纪的古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将婚姻定义为:“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生活的各方面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而到了公元6世纪优士丁尼将婚姻定义为“男女间的结合就是保持不可分离的生活关系。” 从二者之间的不同定义可以看出,罗马社会的婚姻观念经历了从宗教和传承为目的到个人本位的转化过程,个人的意愿受到了重视,妇女的个体性也逐渐加强,这些内容的某些部分被教会法的婚姻制度所吸纳并与基督教在婚姻方面所倡导的自由、自主、平等、一夫一妻原则相结合。当然,罗马法与教会法之间的相互冲击和影响对教会法婚姻制度的影响颇为深远,这里仅从婚姻观念上简单谈及。
(二)日耳曼法的婚姻理念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族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日耳曼法的文明程度与罗马法和教会法相比有较大的
差距,与罗马法个人本位的理念不同,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团体约束着个人权利、义务的行使;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因此买卖婚,即由男方的父亲或男方本人与女方的父亲订立婚约而成的婚姻达成方式是当时婚姻成立的主要形式,此外实质上与买卖婚相同的抢劫婚也十分盛行;这与日耳曼法团体本位和按照习惯解释相应行为的特点密不可分。这种团体本位的特点和日耳曼法相对“野蛮”的属性对教会法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得教会法的婚姻制度相比与罗马法的婚姻制度而言,给予婚姻主体的自主权和选择权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