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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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南府办[2012]237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2〕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30日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全面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下同)实施绩效工资提出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类事业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XX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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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 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 年7 月1 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 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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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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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总体要求,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形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间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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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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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清理规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组织、编制、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7c071d6240c844769eaeeae.png)
沧州市出台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发文时间:2012-02-08沧州市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冀政办[2011]37号)精神,确保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暂行)》(沧人社字[2011]413号)。
《指导意见》指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核心,完善现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在具体实施中,为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二是“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三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是“分类管理,逐步规范”,五是“公开操作,严格考核”。
《指导意见》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效能补贴、综合目标奖励三部分组成,分别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
岗位津贴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以权重系数决定不同级别岗位的津贴分配。
同一类别工作人员要综合任职资格、岗位责任、风险程度、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科研任务等因素,确定主体工作岗位到一般工作岗位的级别。
工作效能补贴主要依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的完成情况,根据量化考核得分所占百分比进行分配。
工作数量包括岗位目标工作量和出勤等因素,实行量化考核;工作质量根据单位工作性质进行质量监控,采取量化打分;工作效益主要考核工作人员所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综合目标奖励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单位要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个三个等次,用分配系数决定具体数额。
《指导意见》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2e5f500b4c2e3f5727639d.png)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件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人社发〔2012〕83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从历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均高于相应层级的机关工作人员,如1993年工改和2006年工改。
为此,各市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当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结合我区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
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1695697ccbff121dc368386.png)
赣府厅发[2010]5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 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具体标准为:在南昌市区单位年人均2.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8万元、驻县(市)单位年人均1.6万元。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c3381fc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04.png)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和组织,其员工薪酬的考核和分配,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和员工关心。
绩效工资是一种重要的考核和分配方式,能够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够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绩效和竞争力。
因此,绩效工资考核和分配的指导意见非常有必要。
首先,绩效工资考核应以职责和实绩为核心。
作为事业单位的员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和岗位任务。
绩效工资考核应以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取得的成绩和带来的效益为依据,量化绩效,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同时,绩效工资考核不仅要关注个人绩效,还要注重团队协作和整体绩效,鼓励员工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奋斗,实现整体绩效最大化。
其次,绩效工资考核应公平、公正、透明。
绩效工资是员工的一项权益,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保证每个员工都能够公平参与绩效考核和分配。
考核的标准和方式应该公正透明,避免主观和任性因素的介入。
同时,要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绩效考核的制定,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员工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再次,绩效工资考核应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绩效工资是一种激励机制,应该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
要设立多样化的激励考核机制,既要注重物质奖励,也要注重精神激励和自我实现。
此外,还应该设立科学合理的晋升通道和岗位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发展的空间和机会。
最后,绩效工资考核应长期稳定,与员工的发展相结合。
事业单位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组织形式,绩效工资考核也应该具有长期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和不确定性。
绩效工资考核要与员工的发展目标和职业规划相结合,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应以职责和实绩为核心,公平、公正、透明,激励员工积极进取,长期稳定,与员工的发展相结合。
只有真正做到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和方式,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绩效和竞争力。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员工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2900137fd5360cba1adbee.png)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
![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3e4eff0c22590102029d7e.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人事、财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广大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三部门报告。
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为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改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改革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1496976fc4ffe473368ab89.png)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项目分配、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等三个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项目分配、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等三个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dbafa580975f46527d3e1e1.png)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项目分配、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等三个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项目分配、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等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按项目分配的指导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发[2004]17 号,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按项目分配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指导〜在严格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前提下〜引导事业单位规范内部分配行为〜搞活内部分配。
当前尤其要做好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项目分配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三种分配形式的推广、总结工作。
、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要统筹部署所属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事业单位在深化用人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内部分配形式〜做好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事业单位在推进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本单位广大职工的合理化建议〜严格履行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的审议程序。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强化群众观念〜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处理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00四年六月十四日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为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与岗位责任、绩效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07 号, 精神〜现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本原则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岗位、绩效挂钩〜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分配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5篇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5篇](https://img.taocdn.com/s3/m/cc7355fc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c5.png)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5篇第一篇: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各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0‟44号)、《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二)坚持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实施对象政府举办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额的4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6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事假、旷工扣除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6a2869bb307e87100f69664.png)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21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21)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2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21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G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一)岗位工资。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精编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精编](https://img.taocdn.com/s3/m/b83e4522b7360b4c2f3f640c.png)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11〕12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https://img.taocdn.com/s3/m/659d1d3948d7c1c709a1455d.png)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11〕12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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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等意见的通知2011/12/8转载为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与岗位责任、绩效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7号)精神,现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本原则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岗位、绩效挂钩,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分配制度。
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岗位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制订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合理拉开不同岗位的分配档次;职工工资收入,要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要建立上岗、下岗、试岗、待岗、转岗等管理制度,职工工资收入随岗位的变动而相应变动。
2、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依据岗位责任,制定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岗位考核细则;依据岗位职责和岗位业绩完成情况,实施定期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内部分配方案兑现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实现岗位绩效工资的动态管理。
3、规范程序,政策透明。
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必须经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预审,提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人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后实施。
二、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主要内容事业单位应当在建立科学的岗位评估体系和制度的基础上,确定岗位绩效工资的相关内容:1、制定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评估结果确定岗位工资形式,结合单位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人才市场指导价位、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等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等次的确定可采用系数法,以利工资的调整和晋升。
同一岗位可设若干工资等级,各岗位工资标准间应适当拉开差距,重点提高关键性技术、管理岗位的工资水平,向一线岗位倾斜。
2、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
将绩效工资与效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结合岗位特点,确定不同岗位的定量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与岗位工资的考核发放相结合,形成完善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3、健全福利制度。
要形成切实有效的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管理办法,各种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基数仍以档案工资为准。
单位对职工工伤、享受产假、婚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有关的福利待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相应制度,或在岗位合同中明确。
三、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主要要求1、有关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2、事业单位要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严格执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3、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全员岗位合同管理。
依据设置的岗位竞争上岗,签定相应的岗位合同,建立明确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的岗位绩效工资。
4、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在制定岗位工资标准时,要保证职工最低收入水平。
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努力提高全部职工收入分配水平。
四、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按项目分配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行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市场化分配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7号)精神,现对事业单位实行按项目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项目是指事业单位确定的技术项目、工程项目及其它的特定工作。
按项目分配是指在保证单位效益的前提下,由单位根据项目的工作量、预期收益等情况,以合同形式,确定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小组)在负责项目期间收入的内部分配形式。
二、实行按项目分配的事业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较好的管理基础,有职代会通过的对按项目分配进行管理的规范文件,有健全的职工代表监督机制。
三、项目主要由单位根据全年的工作任务来确定。
事业单位应当将按项目分配的方案送主管部门以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预审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人员大会审议通过。
重大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征得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按项目分配。
四、项目确定后单位应该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名称、内容,完成项目的具体要求、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入兑现办法等事项。
通过公开招标,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项目负责人。
五、单位应与项目负责人签定书面项目分配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单位、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各一份。
合同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及内容;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项目的考核指标及结算办法;4、违约责任;5、合同终止条件及合同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6、双方认为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的其它事项。
六、项目分配合同签定后,事业单位应当将项目分配合同及相关说明报送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
七、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协商确定,负责项目期间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
对于完成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项目,可分阶段兑现部分收入,但项目预期收入的50%必须待项目完成后兑现。
八、项目收入的结算,必须先考核后兑现。
考核兑现程序为:1、项目负责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及有关验收材料。
2、单位根据合同及项目评审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将结果报单位内部监督组织进行确认。
3、在项目审核结束后的1个月内,单位根据项目审核结果,按项目分配合同兑现项目收入。
九、项目由多人共同负责的,其小组成员收入分配方案由小组自行确定,并报单位备案。
十、负责项目期间,项目负责人的档案工资,由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
十一、项目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期间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十二、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按项目分配的管理,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程序,认真做好项目收入的考核兑现工作。
项目由多人共同负责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小组成员收入分配方案的指导监督。
十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按项目分配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按项目分配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按项目分配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十四、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7号)精神,现对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协议工资,是指对受聘于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人才的市场价格,平等协商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并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的一种内部分配形式。
二、协议工资合同是专门就受聘人员应获得的工资收入签定的专项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作为单位与本人签定的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事业单位应当将协议工资分配方案送主管部门以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预审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人员大会审议通过。
单位公布关键岗位的应聘条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组织专家评估,择优聘任,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工资收入水平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协议工资合同。
四、签定协议工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议工资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主管部门各一份。
协议工资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1、协议工资合同期限;2、承担工作任务的名称及内容;3、工资收入水平与支付方式;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违约责任;6、协议工资合同终止条件及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7、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8、双方认为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的其它事项。
五、协议工资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期限。
六、协议工资合同签定后,事业单位应当将协议工资合同及相关说明报送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
七、协议工资合同签定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在协议工资合同中约定。
协议工资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工资合同即自行终止。
八、协议工资合同期内,如遇有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合同。
九、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工资合同: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转移单位职务技术成果,泄露单位机密,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受聘人员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受聘工作的;4、聘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5、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十、聘用单位发生违反协议工资合同的,受聘人员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解除合同。
十一、协议工资合同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要努力协商解决,也可由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十二、协议工资合同执行期间,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由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
十三、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协议工资的重要依据。
十四、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协议工资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协议工资的组织实施,对协议工资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督促。
十五、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