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数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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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乘数在经济学中虽不能说是一个糊涂概念,但也让不少人头疼。本帖试图探讨货币乘数的性质及其形成机制。
先理清几个相关的概念。
1、基础货币:基础货币包括中央银行为广义货币和信贷扩张提供支持的各种负债,主要指银行持有的货币(库存现金)和银行外的货币(流通中的现金),以及银行与非银行在货币当局的存款。
2、M0=流通中现金;
M1=M0+商业银行体系的支票存款;
M2=M1+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
3、准货币:M2-M1;
4、货币乘数:某种口径的货币存量(这里以M2为准)与基础货币之比。
以上几个概念来自教材,含义明确,不会有什么歧义。需要解释一下的是基础货币这个概念。基础货币是指央行发行的货币,代表国家信用。它包含M0,但不等于M0。按照定义,基础货币以三种方式存在,一是躺在央行睡大觉的存款准备金,二是银行的库存现金,三是居民口袋、单位保险箱中的现金。一般认为,基础货币是“高能货币”。但是,是否所有的基础货币都是“高能货币”呢?不是。恰恰在央行睡大觉的那部分基础货币才是“高能货币”,这里暂不讨论。
首先,货币乘数存在吗?很多人质疑货币乘数的存在,但是,根据定义(这里的货币乘数等于M2/基础货币)和可查证的数据,它肯定是一个大于1的有理数,因而货币乘数是存在的。
现在的问题转化为:M2中除去基础货币后剩余的部分,能够称为“货币”吗?它们是什么意义上的货币?它们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下面分别阐述。
从定义来看,M2中除去基础货币后剩余的部分,就是各种存款。包括支票存款和各种定期、不定期存款和储蓄。在形式上,流通中的基础货币是以一定面值的现钞为存在形式,而基础货币以外的各种存款则是以账户为存在形式。经济学上通常称之为“准货币”(从本质上来看,准货币并不完全等于“M2-M1”,后文说明)。由于准货币的单位与基础货币相同,同样都是法定的货币单位,又由于准货币的存在形式(账户、信用卡、存折等)没有固定面值,这就迷惑了很多人,使他们无法分辨基础货币与准货币的异同,从而把它们混为一谈。
货币的本质是什么?在西方经济学看来,货币是信用,是债务。但并不是所有人的信用和债务都可以作为货币而存在。在本帖的讨论范围,只有央行和商行的信用和债务才能作为货币而存在,央行代表国家信用,其发行的货币是国家债务;商行开立的账户(信用卡等)代表私人信用和私人债务。这就是基础货币和准货币的根本区别——它们代表了不同性质的信用。私人信用经国家许可,取得了货币的地位,但由于其派生的性质,因而称为准货币(或派生货币)。
货币的功能是流通、媒介交易,使商品交换得以进行。货币流通有两种形式,一是现金流通,二是非现金流通。它们分别对应基础货币和准货币的流通。我走进超市,用10元现钞购买了一支笔。在这笔交易中,10元现钞的所有权由我方转移到超市一方,这是现金流通的方式。由于这样的现金流通,使我得到了一支笔,完成了一次商品交易。假定我走进超市,用刷卡的形式购买了同样的一支笔。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生任何现金流动,发生的是不同银行账户上存款数量的变化:我的账户里少了10元存款,超市的账户上多了10元存款。这就是非现金流动。不需要任何现金,仅仅是银行账户上货币额度的变化,同样使我完成了一次商品购买行为。可见非现金流动和现金流动同样具有媒介交易的功能。
我们知道,不同银行账户存款数量的变化实质上只是银行债务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所以,银行存款既具有货币的本质,也发挥货币的功能,故可以称为“货币”。为什么理论上不是直接称之为“货币”,而要称之为“准货币”呢?上文虽有说明,但这里又存在另一层理由。如果我们以现金为“真实的”货币,那么,银行存款只是“观念上”的货币,它可以转换为“真实的”货币,但并不直接就是“真实的”货币。你的银行账户上有10万元,你可以将它“想象为”10万元现金,而且,你也可以将它兑现为10万元现金。但是,只要你没有去兑现,它就不是“真实的”现金,而只是可能的、在脑瓜中想象的现金。从个别账户来看,存款可以全部兑现为现金;但从一国所有的账户来看,存款全部兑现为现金则是不可能的!这就是“准货币”迷惑人的地方:从个别、局部的角度看,它与“货币”无异;从整体、全局的角度来看,它不可能完全转化为“货币”。所以,它只能是“准货币”!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私人信用未经国家许可实际发挥“货币功能”的情况。比如,在赌场中某人用赌场筹码直接在赌场设立的商店中购物。此时赌场筹码实际上发挥了货币的功能。赌场筹码是一种私人信用(赌场的信用),具有成为货币的潜在可能,但由于没有取得国家的许可,所以不能称为法定的货币。因而它只能在赌场范围内,交易双方都认可这种信用的情况下,才会发挥货币的功能。也就是说,只要国家许可(法律上准许其在主权范围内流通),赌场筹码也可以作为“准货币”而存在。
从上文的讨论中,我么可以看出,所谓“准货币”就是国家认可的私人信用。换言之,就是国家将货币发行权“下放”给某些私人组织(这里指银行),授予其“发行”货币的资格。接下来的问题是,作为私人组织的商业银行,取得国家授权后是如何发行货币的?其发行额度是如何确定的?这就涉及到了本帖的主题——货币乘数。
教科书对于货币乘数的讲解,都使用了一个大致相同的例子:某人存入商业银行一笔现金(比如1000元),然后,银行以这笔现金为基础开始了存款创造,如此等等。如果你相信了这个例子,按照教材指引的思路得出教材上的结论。那么我告诉你:你被忽悠了!这是一个谎言,如果你没有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你会彻底为这个谎言所迷惑。恰好,我就有这样一颗火眼金睛(^_^),下面我就来为大家戳穿这个谎言,撕开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画皮。
教材的例子暗含了一个假定,它假定商行的初始投资为0,在家坐等第一笔存款,然后再开始存款创造的过程,似乎商行的存款创造完全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是在服务社会。如果这不是一个故意的谎言,那也是一种根本上的错误。商行的性质是什么?企业;没有投资的企业还叫企业吗?没有投资的企业如何获取利润?其利润率如何计算?这表明银行的初始资本如果是0,那么他就不是企业,因为这与商行的企业性质不符。如果商行是企业,那么它必有初始资本,实际上,银行的设立也必然需要初始资本。这个初始资本的作用是什么?它与货币创造的关系是什么?教科书上没有任何答案。可我知道这个答案。
下面我们真实地模拟一个银行的设立过程,来说明这个问题。
甲乙两家单位取得央行授权,集资11亿元设立一家银行(丙银行)。丙银行用1亿元搞定注册、硬件设施、人员招聘等开办成本,剩余10亿元作为银行的初始运作资本。这10亿元有什么作用呢?乍一看,丙银行有两种选择:一是存入别家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自家银行运作的风险保证金,自家银行则坐等储户存入第一笔存款,然后开始存款创造过程;二是存入自家银行,作为自家银行的第一笔存款,直接开始货币创造过程。这两种情况都与教材的例子相吻合,没有任何矛盾。但实际情况是这样吗?非也。实际情况是,丙银行会把10亿元初始资本存入央行(预留的少量现金可以忽略不计)。这既是银行制度的要求,也是商行本身的意愿。和谐啊,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