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的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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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的贷款管

理办法

关于印发《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信用社、营业部:

为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促进我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山西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并结合xxx市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切实把控贷款风险。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业务品种,贷款风险较大,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二、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各部门、营业部、各分社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本办法,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发【】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就抵押林权优先受偿。

第四条在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且

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它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合法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信贷政策规定。

3、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5、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以及债务记录

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7、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持有经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生产经营活

动就,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

3、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原则上应有大于30%的自有资金

5、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要求。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8、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9、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10、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七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具备《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

第八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林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的目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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