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规范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24•【字号】中府〔1998〕32 号•【施行日期】199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1998〕32 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实行火葬,禁止土葬,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为实行火葬地区,实行火葬。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均应实行火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古土地的。
方式处理骨灰。
第五条中山市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二)制定殡葬管理规划和措施;(三)管理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公墓和骨灰寄存场所等殡葬事业单位;(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设立殡葬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本辖区内落实遗体火化的管理措施;(三)协助处理辖区内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身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国土部门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查处非法兴建公墓、非法买卖墓地的行为。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永政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殡葬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化管理第五条实行遗体火葬的地区,应有计划的全面实行遗体火葬。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遗体火葬的偏远山区,应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正常死亡遗体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死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后,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第七条火葬区内的医院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对因医治无效死亡的人员,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禁止丧户将遗体运出土葬。
对于丧户偷运或强抢遗体的,医院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第八条因感染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病和狂犬病等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丧主要及时报告县区卫生防疫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防疫处理后,及时运往殡仪馆火化。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三篇)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根据济南市民政局发布的《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济南市对殡葬活动实行严格管理。
以下是其中的主要规定:1. 殡葬设施要求: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卫生条件,确保殡葬活动的正常进行。
2. 丧葬用地管理:市区内丧葬用地数量有限,丧葬用地需经市民政局丧葬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 骨灰处理规定:骨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火化处理,并由殡葬服务机构递交骨灰存放证明。
4. 殡葬庄严规范:殡葬活动中应遵守礼仪,严禁哀悼活动中的恶俗行为及不文明行为,保持庄重、肃穆的氛围。
5.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殡葬活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 殡葬服务机构监管: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质量。
7. 监督举报机制:建立殡葬活动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接受公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二)是指在济南市范围内,对殡葬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 殡葬设施:济南市规定要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火葬厅等。
2. 殡葬程序:济南市规定殡葬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遗体收容、防腐处理、告别仪式、火化等。
3. 殡葬排队及预约:济南市规定在火化和告别仪式方面,有排队和预约制度,确保殡葬活动的有序进行。
4. 病死人员管理:济南市规定对病死人员的处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疫情传播。
5. 殡葬费用:济南市规定殡葬费用应当合理,公示透明,不得乱收费或乱增收。
6. 遗体捐献和器官移植:济南市规定对遗体捐献和器官移植的活动要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7. 委托代办殡葬事务:济南市规定允许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代办殡葬事务,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6〕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3日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和《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规范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科学、节俭办丧事,提高社会整体文明水平;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行使本辖区内社会殡葬事务的管理权,负责贯彻殡葬管理方针,将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
第五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政策,做好推行火葬、规范土葬的宣传教育和殡葬服务等工作。
市、区两级公安、工商、住建、规划、卫生、财政、发展改革、物价、交通、国土环境、林业、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宛政〔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仪服务第三章火化服务第四章安葬服务第五章殡仪用品市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实现殡葬惠民,保障群众逝有所安,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活动。
第三条所有殡葬服务要坚持文明节俭、移风易俗、便民利民的原则,破除陈规陋习。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服务管理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殡葬执法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要立即回应处理。
第二章殡仪服务第六条医院太平间是暂时存放亡故人员尸体的场所,禁止承包经营,禁止进行吊唁等以盈利为目的的殡葬服务活动。
第七条未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禁止私自设置殡仪服务站。
第八条殡仪服务站设置要符合《河南省殡葬事业单位规划》《南阳市民政局殡仪服务站设置标准》的要求,基础设施、服务功能要完善,并按比例配置高中低档灵堂。
其中,中、低档灵堂要占灵堂总数的80%以上,方便群众治丧。
第九条有偿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要公示上墙;有偿服务项目必须向丧户提供《服务明白卡》,由丧户亲属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衡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四月一日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办理丧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城管行政执法、监察、卫生、国土资源、林业、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交通、物价、财政、司法、宗教、新闻媒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建立和改造殡葬设施列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成立殡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执法的组织协调及督查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首地区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9日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吉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首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城区公民要按照“两集中一统一”(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的规定,坚持火葬,改革土葬,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吉首市公民按“两集中一统一”规定治丧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第四条把殡葬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
第五条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文明创建、综合治理、民族团结进步等考评,各乡镇(街道)、吉首地区各单位要统筹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殡葬改革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相关工作和执法工作。
关于推进文明治丧的通告
关于推进文明治丧的通告摘要:一、背景及意义二、具体措施1.倡导文明丧葬观念2.规范丧葬活动3.加强丧葬行业管理4.落实政策措施三、宣传与引导四、总结与展望正文: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了加强我国城市文明建设,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文明治丧,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文明治丧已经成为新时代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
推进文明治丧,既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的关爱,更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为此,我们特制定本通告,倡导文明丧葬观念,规范丧葬活动,加强丧葬行业管理,落实政策措施,努力营造一个文明、和谐、有序的丧葬环境。
二、具体措施1.倡导文明丧葬观念我们倡导文明丧葬观念,提倡简约、低碳、环保的丧葬方式。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摒弃陈规陋习,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
2.规范丧葬活动举办丧事活动时,请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高音扰民,不燃放烟花爆竹,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措施,确保丧事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3.加强丧葬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殡葬行业管理,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丧葬用品等违法行为。
4.落实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明丧葬的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丧葬补贴、减免丧葬费用等政策措施,引导群众选择文明、简约的丧葬方式。
同时,要加强对文明丧葬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
三、宣传与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文明丧葬宣传活动,让文明丧葬观念深入人心。
同时,各级文明办要加强文明丧葬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文明丧葬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总结与展望推进文明治丧,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让我们共同努力,深化殡葬改革,弘扬文明丧葬新风尚,为构建和谐美丽城市,提升市民素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05]1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0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七日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殡葬改革管理的方针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区、县(市、区)城区、县(市、区)城镇建设规划区和平原湖区实行火葬,提倡偏远山区实行火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国土、林业、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物价、规划、监察、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他人不得干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公墓区: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各经营性公墓负责人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殡葬工作。
要充分认识到殡葬领域反映出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进行深刻反思;要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当前殡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关系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坚决整改。
各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各经营性公墓负责人要从媒体曝光的几个事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鉴。
要对各自所管辖的殡葬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查找和发现问题,督促有关责任人自查、自省、自警,防止类似事件在我市发生。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遏制事态的发展,坚决整改。
三、在自查工作中,如发现经营性民、汉公墓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的,以及炒卖墓穴、骨灰格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向外出售墓穴的,要原地封存并立即停止经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我局将向市政府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各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各经营性公墓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不得擅自进行遗体火化、遗体运输服务。
公墓要凭丧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炒卖公墓穴位或骨灰格位。
殡葬服务机构属于特殊行业,是为人民服务的窗口单位,要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牺牲群众利益换取经济利益。
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5]民13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年2月26日民(1985)民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8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它的发布实施,必将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把殡葬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为了不失时机地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一、组织民政干部和殡葬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的规定。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本着“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殡葬改革的发展规划,提出划定火葬区与改革土葬区的意见,拟订规定的实施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二、大力宣传国务院的规定。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国务院规定的重大意义,宣传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对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好处,提高群众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要针对职工、群众中在丧葬问题上的旧思想,进行普遍、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并注意工作方法,形成群众性进行殡葬改革的社会风气。
特别是要教育干部、职工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规定,并敢于向不良的风气作斗争。
三、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所有殡葬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出发,扩大服务项目,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去赢得社会信誉和尊重。
同时,要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做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资金和用地。
建立殡葬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进殡葬改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订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处(所)、殡仪馆、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事业单位:(四)查处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国土、林业、公安、工商、城建、市政、规划、卫生、环保、交通、司法、劳动、人事、物价、民族和宗教事务、文化、新闻、精神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积极做好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宁政〔2004〕文217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殡葬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火化率逐年提高,殡葬设施逐步完善,清理乱建坟墓专项治理成果得到巩固。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火化率指标仍呈逐年扩大趋势,离省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蕉城区火化率是全国区一级火化率最低的区,宁德市是全省火化率最低的设区市。
为了改变落后状况,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9月21日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要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按照有关要求,层层签定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切实把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要把殡葬改革责任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升迁和调任直接挂钩。
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完成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在近期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手、覆盖各角落的宣传态势。
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基层干部积极参与殡葬改革的生动事例和感人事迹;大力宣传各级各部门殡葬改革的典型做法、成功经验、明显成效。
营造比、学、赶、帮氛围,指导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落实。
总之,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办法,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工作,使殡葬改革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7•【字号】邵市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章遗体、骨灰处理第四章丧事活动与殡葬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益性殡葬服务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株政发〔2017〕 8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0日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第四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殡葬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协助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遗体火化与管理第五条全市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均应实行火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六条遗体在殡仪馆保存应当签订保存协议,保存期限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由要求存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保存费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
第七条外来人员在本行政区域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要运回原籍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民办函〔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强化殡葬服务保障,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遗体和骨灰处置服务(一)规范遗体接运活动。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要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接运。
允许土葬的遗体,要凭死亡证明办理遗体安葬手续或按照丧事承办人(丧属)意愿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应当火化的遗体以及允许土葬但丧事承办人(丧属)同意火化的遗体,要签订遗体火化确认书,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火化。
(二)规范遗体存放、告别活动。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要安排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妥善保管遗体;要按照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流程和标准提供告别服务;要对利用其场地设施举办的丧事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三)规范遗体火化、骨灰(遗体)安置。
殡仪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
要认真核对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以及丧事承办人(丧属)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火化遗体;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不齐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不得火化遗体。
要加强和规范火化证明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开具、领取、登记、核销、备查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等行为。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要建立统一的骨灰领取处,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署骨灰移交确认书,及时将骨灰移交。
针对特困人员遗体、无名遗体和丧事承办人(丧属)提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葬服务机构处置的相关遗体的火化工作,要由殡仪馆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并签字确认完成,按相关规定处置骨灰,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金政办发〔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130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2日金昌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全省火葬区范围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破除丧葬陋习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民政局负责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机制,发改、国土、财政、人社、公安、住建、卫生、交通运输、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市“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遗体接运、尸体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免除费用由市、县(区)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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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殡葬行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殡仪服务机构:
为规范殡葬市场服务秩序,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诚信服务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规范管理殡葬行业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殡葬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殡葬服务机构和服务市场直接行使管理职责。
**市区的殡葬管理由尧都区殡葬管理所直接负责。
二、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程序和操作规程。
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办丧群众的需求。
规范经营活动,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设立统一、规范的“事务公开”栏,公示殡葬管理法规、相关批文、服务流程、服务网点和人员,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
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一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服务项目由殡仪服务机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出,经市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准立项,收费标准由殡仪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进
行测定,报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备案。
严禁以特需服务的名义变相分解基本服务和一般服务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殡仪机构在存尸前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告知书,明确告知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得当事人同意签字后方可接收遗体处理事宜,超出告知内容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
四、严禁预售、炒买炒卖墓穴行为。
销售墓穴,必须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迁坟证明;必须签定公墓销售统一合同,使用规范的票据和安葬、安放凭证,并确定墓位具体位置。
对公墓违规销售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墓穴费和墓地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民政、物价部门将加强对公墓收取、使用墓地管理费的监督;墓地管理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且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规定年限。
六、殡葬收费应明码标价、公开透明,在显要位置挂收费项目及相应价格公示版面,并出具消费价格清单。
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公示、不出具详细消费价格清单、乱收费等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七、违反上述规定经营的,由民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以上通知要求的执行情况,将由民政、工商、物
价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执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服务资格。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