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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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返还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返还案例分析不当得利返还案例分析基本案情:瞿某与于某系相识多年朋友,于某因⽣意需要多次向瞿某借款,均未打借条,于某也按照双⽅约定及时还款。

2011年6⽉,于某因⽣意需要向瞿某借款20万元,并⼝头约定借期两年,利息8.5%,瞿某遂通过其开户银⾏向于某的卡上打款20万。

两年到期后,瞿某要求于某还钱。

于某不承认向瞿某借过钱,并称瞿某打给他的20万元钱是瞿某给他的还款。

瞿某多次要求还钱未果,遂酿成纠纷。

代理思路:本案是按照借款纠纷起诉还是按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代理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事实系借款纠纷不假,但因当初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打借条,亦没有证⼈、视听资料等⽤于证明双⽅之间借款关系的证据。

如果以借款纠纷起诉,那所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势必由瞿某来承担,于某只要反驳即可,不需要举证,也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瞿某打款给于某的凭证只能证明瞿某给于某20万元的事实,但⽆法证明这笔款就是借款。

经综合考虑后,代理律师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于某返还因恶意不当得利的20万元及利息。

代理思路是: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的原因⽽受利益,致使他⼈受损失的事实。

其构成要件有四:受有利益、致⼈损害、受有利益和致⼈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原因。

本案于某的⾏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1)因诉争汇款⾏为,于某受有利益;(2)因诉争汇款⾏为,瞿某遭受损失;(3)于某受有利益与瞿某造成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于某得到瞿某的2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

瞿某之所以进⾏汇款是因为瞿某具有与于某达成借款合同的经济⽬的,借款合同是双⽅之间给付的原因。

但是由于于某在承认瞿某向其汇款20万元的情况下,却不认为双⽅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法举证证明他保有该笔款款项的合法依据,固成⽴不当得利。

争议焦点在于:于某⾏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因素在于某是否具有保留利益的合法依据。

法院审理情况:瞿某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法院后,主审法官⾃始⾄终以借款纠纷来审理,庭审中代理律师多次提醒审判员,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不当得利返还,但主审法官坚持以借款纠纷来归纳争议焦点并审理。

论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和返还标的

论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和返还标的

制度 。 不过我 国立法在不 当得利的返还这 一问题上规定得 还 很 粗陋 , 关 的理 论研 究 也 比较 少 , 相 司法 实 践 显 得 比较 混
乱 。学 术 界 在 研 究 不 当 得利 的返 还 制 度 时 , 常分 开研 究 通 返 还标 的和 返 还 范 围 , 邹海 林 先 生 在 《 国 民法 上 的 不 当得 我
围是 有 区 别 的 : 者 的重 点 在 于 解 释 理 论 上应 该返 还 的利 前
时, 他方并未获得利益, 均不构成不当得利 。 但在现实社会 中, 情况往往复杂得多, 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 的问题 。 中 其
就 存在 这 样 一 种 情 况 : 一方 当事 人 以一 种 非 正 当 的方 法 让 其 自身 获得 了本 不 应 该 属 于 其 自身 的 一种 利 益 , 而这 种 利
益种类 , 后者的重点在于解释实际上应 该返还的利益数量;
前 者 在 构 成 要件 的 要求 上 是 客 观 的 , 需 要分 析 当事 人 的 不
思想状态, 只需要一方当事人在实际上获取了财产上 的利 益就可 以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 而后者往往 要求分析考虑一
方 当 事人 的 思想 状 态 , 构 成 要 件 的 要求 上 带有 一 定 的主 在 观色彩。
成 。在此时就可 以说, 取得利益的这一方负有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 的设立源 自公平合理 , 目的亦是
公 平 合 理 , 价 值 取 向也 是 公 平 合 理 。 而 不 当 得利 制 度 的 其 这 一 价 值 理 念 主 要 是通 过不 当得 利 的返 还 来 实 现 的 。 以 所 不 当 得利 的返 还 制度 是一 项 理 论性 和 实 践性 都 很 强 的 民法

关于不当得利财产返还范围的思考

关于不当得利财产返还范围的思考
当得 利 的 安 排 不 仅 是 限 制 受 益 人 不 受 益 , 且 客 观 而
者是 下位 的 。我 国有 的学 者认为 , 完善 不 当得利 制度
应该将 这两 种表 述予 以结合 , 首先 表 明区别善 意 与恶 意 的不 同返 还义 务 . 后就善 意 与恶意 的判断 界定具 然
体 的标 准 10 ] 笔者 认 同此 观点 。首先 , 4 4 善意 与恶意 属 于抽 象概 念 . 有广 泛 的涵 盖性 , 这样 一个 大 前提 具 在
围。结合受 益人 的受益 , 以及 受损人 l 受益 人 的受益 夫 1
所 遭 遇 的 损 失 。在 标 的 确 定 的基 础 上 , 以 下 方 面 确 从 定 不 当 得 利 财 产 返 还 的 还 范 围、 不
( ) 象 之 返 还 范 围 的 确 定 一 抽
领 人 的 善 意 或 恶 意 一 般 有 两 种 表 达 方 式 : 种 为 直 接 一
《 民法 通则 》 9 第 2条 规定 : 没 有 合法 根据 , 得 “ 取
不 当得 利 , 造成 他人 损 害 的 , 当将 取得 的不 当得 利 应
以善意 与恶意 概括 . 种为不 直接使 用善 意和恶 意 的 . 一 概念, 而是具 体表 明善意 与恶意 的判 断标准 。这 两种 表述 事实 上属 于不 同的逻 辑层 面 ,前 者是上 位 的 , 后
关于 不 当得 利 财产 返还 范 围 的思 考
郁 清 清
摘 要 : 当得 利 财 产返 还 问题 中 , 当得 利 受益 人 的主 观 善 意 或 恶 意 , 体 的返 还 内容 , 不 不 具 以及 损 害扣 除 等 焦 点 问题 都 存
在 许 多争议 而 我 国 , 于 这 一 内容 的 立 法 又 显 示 出 简陋 性 与 不合 理 性 , 分析 的 基 础 上 , 予 一 些 自己的 建 议 对 在 给 关 键 词 : 当得 利 ; 产返 还 ; 断标 准 不 财 判 中图分 类号 : 9 32 I 2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9 9 2)1 0 - 0 4 2 1 7 —1 9 ( ( ) 4 0 6 —0 1

《商法中的不正当得利返还之适用与规制探讨》

《商法中的不正当得利返还之适用与规制探讨》

《商法中的不正当得利返还之适用与规制探讨》摘要:商法中的不正当得利返还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手段。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规制方式是商法领域的关键问题。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和案例的研究,探讨了不正当得利返还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规制方式,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旨在为完善商法的相关法规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法;不正当得利返还;适用条件;规制方式;改进措施。

正文:一、不正当得利返还的定义和适用条件不正当得利返还是指返还因不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1、不正当得利的存在:不正当得利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如假冒伪劣商品、不当价格、虚假广告等;2、不当行为的存在:不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诚信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如商标侵权、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3、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其权益受到不当行为的损害。

二、不正当得利返还的规制方式不正当得利返还的规制方式包括:1、返还利益:不正当得利返还的核心是返还不当得利,使消费者受损失得到相应的赔偿;2、惩罚不当行为:不正当得利返还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惩罚不当行为,制止商家的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赔偿消费者因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心理损失、精神损害等。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饮料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产品能减肥,实际上却没有这种功能。

广告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不正当得利的返还。

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饮料公司返还其因此而获得的不正当得利,并要求其进行赔偿。

案例二:某商家采用虚报价格降低税收、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

该商家必须承担不正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责任,返还违法所得并支付相应的罚款。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不正当得利返还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条件模糊不清:不正当得利返还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模糊,需要进一步细化;2、制度执行困难:不正当得利返还制度执行存在困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提高执行效率;3、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责任在不同法律中表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法律风险与预防策略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法律风险与预防策略

强化业务流程管理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加强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等环节的 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降低因员工行 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明确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减少因流 程漏洞引发的法律风险。
加强合同审查与履行监督
严格合同审查
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 性、明确性和完整性。
强化合同履行监督
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挑战与对策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01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政策,加强内部法律合规管理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02
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03
积极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及时获取法律咨询和帮助,降低法
律风险。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损害赔偿法律风险的评估
评估方法
在评估损害赔偿法律风险时,可以采用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评估主要是对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描述 和分析;定量评估则是通过数学模型等方法 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
评估内容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 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 程度;二是受害人遭受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及 后果严重程度;三是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确 凿;四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合理。通过对 这些方面的综合评估,可以对损害赔偿法律 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认识。
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 极参与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形成全 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强化员工行为管理
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 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防止因员工个人行为引发的法律 风险。
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与应对方案

试论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兼评《民法总则》122条

试论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兼评《民法总则》122条

2018年6月第20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Jun.2018Vol.20Supplement试论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兼评《民法总则》122条朱严秀(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我国《民法总则》122条中的“法律根据”宜作类型化的区分,即分为正当的给付目的和给付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以便通过给付关系界定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

在分析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时,应分两种情形讨论,即是原因关系不存在,还是指示本身出现瑕疵。

后者更需要作出类型化的解释,从而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内容。

为保障受领返还者的信赖利益,《民法总则》第122条中的“取得不当利益”尚须以受益人的主观意志为基础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善意的受领人只需返还现存的利益,而不是初始获得的利益,但是如果善意受领人所获利益为金钱,不适用“善意不当得利人的优待”规则。

[关键词]给付关系;指示瑕疵;不当得利;返还[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 (2018)S1-0100-05[作者简介]朱严秀,女,江苏泰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①选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案件字号:(2008)长民二(商)初字第961号。

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问题的提出(一)案情简介①原告中国某银行诉称,被告王某于2007年10月8日发起银行转账,要求将人民币10万元转入其证券保证金账户。

由于原告的系统通讯失误,虽从被告储蓄账户中扣除了10万元,但实际转账了20万元存入被告证券保证金账户。

此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2008年11月7日,被告以书面形式承认了欠款事实,并先行归还了2万元。

由于被告迟迟不履行剩余的8万元债务,原告以返还不当得利为诉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论行政主体主张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进路

论行政主体主张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进路

论行政主体主张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进路
张洪波;汪义双
【期刊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4(26)1
【摘要】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政赔偿请求权、结果除去请求权及公法无因管理请求权存在显著差别,具有独立存在价值,不能被其他请求权替代。

在类型化视角下,行政主体以何种方式向行政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
返还,迄今尚无定论。

既有法律进路多属德国法的翻版,与我国立法实践及理论实务存在较大隔阂,值得商榷。

行政机关直接以行政处分的方式请求返还,有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之嫌;以一般给付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及诉讼结构显有扞格;以反向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与现行诉讼体制机制存在难以逾越的
鸿沟。

鉴于此,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或可成为破解当前诉讼困境的有益尝试。

其不仅契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本旨,还符合公私法交融的发展趋向和司
法实务的裁判立场,更可借此铸造有别于德国法的本土化进路。

【总页数】14页(P49-62)
【作者】张洪波;汪义双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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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示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返还

论指示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返还

论指示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返还魏佳敏【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8)005【总页数】5页(P8-12)【关键词】给付型不当得利; 指示给付; 双重瑕疵; 返还范围【作者】魏佳敏【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2一、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一)统一说与非统一说统一说认为,所有的不当得利都应建构于统一的基础之上,核心构成要件是“无法律上的原因”,对该核心要件有一致的认定概念。

或为公平正义,或基于债权关系,抑或是权利本意。

日本学者我妻荣认为:“财产价值的变动,在形式上一般确定未正当,但在实质上相对的如认为不正当时,则给予公平的理念,以调整此种矛盾者,乃不当得利的本质”。

[1]非统一说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不同而予以类型化的区分,认为不当得利各有基础,难以统一的概括解释,应该区分不同的事由加以判断。

各国立法之设“无法律上原因”乃为消除法典中无秩序的列举式规定,并非求一个统一化解释。

事实上,对法律原因不加区分的一体化说明也不尽可能。

奥地利学者Wilburg 提出不当得利应区分为本于给付之得利与本与给付以外事由之得利,请求权基础应该个别探求。

主流观点坚持“非统一说”,针对其有存在意义之法律上差异产生的规范需要,分类规划其适用规定。

[2]具体地从不当得利的类型中探求不同的事由,以更好地实现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

了解因给付和非因给付发生不当得利的不同规范要求,以“给付关系”作为区分标准,建构“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模式,以维系理论与审判实务的利益平衡。

(二)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恢复透过自愿性之给付而发生财产利益之不当移动,构成要件有三:因给付受有利益,基于给付关系,和无法律上的原因。

王泽鉴先生认为,对损害与利益因果关系的探究,不应脱离不当得利的制度基础——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分析。

直接因果关系难求统一解释,间接因果关系依赖于公平正义的社会观念,这都影响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如何确定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如何确定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法律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然而,确定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简单来说,就是受益人应当返还的利益的大小和界限。

这一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受损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关系到受益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明确。

要确定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一个关键的因素是受益人的主观状态。

如果受益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获得的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那么其返还的范围通常以现存利益为限。

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返还时仍然存在的利益。

例如,受益人获得了一笔不当得利的款项,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了无法退还的商品,那么对于已经消费掉的部分,受益人可能无需返还。

但如果受益人在获得不当得利后,通过合理的方式增加了利益,比如将款项存入银行获得了利息,这部分增加的利益通常也应当返还。

相反,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即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取利益,那么其返还的范围就要更广。

恶意受益人不仅要返还其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已经消费、处分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返还的利益,还要对受损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说,恶意受益人将不当得利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故意造成损失,那么他不仅要返还所得,还要对造成的额外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个影响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因素是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如树木结出的果实、动物产下的幼崽等;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等。

一般来说,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受益人,都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孳息。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孳息的产生与受益人的合理使用或管理有关,可能会对返还的具体方式和数额进行一定的调整。

此外,不当得利的返还还可能涉及到受损人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受益人的行为不仅导致了受损人的财产损失,还造成了其他方面的损失,如机会成本的损失、名誉损失等,那么在确定返还范围时,也应当对这些损失予以适当的考虑。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和追偿要求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和追偿要求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和追偿要求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旨在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其获得了不当得利。

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法律对于不当得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规定了追偿要求。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和追偿要求进行探讨。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订立合同时,通过欺诈、胁迫、利用对方无法抵抗或者操纵对方意志等手段,取得了与其交付性能对应的利益的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具体而言,不当得利的返还要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返还取得的利益,二是返还受损害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返还利益包括已经实现的利益和未实现的利益。

已实现的利益是指取得不当得利方已经对不当得利进行实际支配或利用的情况。

未实现的利益是指在不当得利行为时,因取得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还未实现的利益。

返还费用包括受损害方为防止被取得不当得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的产生所必要的费用。

二、不当得利的追偿要求追偿是受损害方要求取得不当得利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一种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的追偿请求权消灭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也就是说,受损害方在发现不当得利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追偿请求。

在进行追偿时,判决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追偿请求权的主体。

合同法规定,除了受损害方之外,受损害方的继承人、特定损害赔偿受益权人、工资、奖金、稿费等课税收入发放机构和其他依法享有不当得利的权益的机构等,都可以主张追偿请求权。

二是追偿请求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追偿请求权的主张和不同形式的追偿方式,如返还不当得利、支付折价等。

三是追偿请求权的效力。

受损害方主张追偿请求权时,法院应当支持,一旦判决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总之,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和追偿要求旨在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和正义。

不当得利返还起诉状

不当得利返还起诉状

不当得利返还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XXX,特此向贵庭提交本不当得利返还起诉状,希望法庭能审理并判决该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公司XXX未经我同意,通过恶意手段在我名下开设虚假账户,并迫使我签署不利于我的协议,以谋取不当利益。

经查证,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1. 虚假账户开设被告公司以我名义未经授权开设了多个虚假账户,用以从事非法资金操作和违法活动。

这些账户并非我开设,与我无关。

2. 强制签署不利协议被告公司在我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迫使我签署了一份不利于我的协议,以此牟取私利。

我对该协议的条款和后续风险并不知情,而且未从中得到任何实质性利益。

3. 损害合法权益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合法权益,不仅导致我身心受到伤害,也给我带来了财产上的损失。

我要求被告公司返还我所损失的不当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我向贵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公司返还我不当得利金额,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我因其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2. 判决被告公司停止对我名下的虚假账户操作,并关闭所有与我相关的虚假账户。

3. 要求被告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附:证据材料清单1. 虚假账户开立证据:包括开设虚假账户的时间、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2. 强制签署不利协议证据:包括签署协议的时间、签字页等相关材料。

3. 损害证据:包括我因被告公司行为遭受的身心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证据。

请贵庭核实上述证据,并依法判决此案。

我相信法律能还原真相,维护正义。

特此请求法庭审理,并恳请法官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原告:XXX 日期:。

不当得利需要什么证据

不当得利需要什么证据

不当得利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受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案件中,受损的他人与受益的己方之间会产生债权关系,即受益人应当向受损人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需要什么证据呢?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为他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二、返还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
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
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之后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三、不当得利需要什么证据
1、受益行为有合法的依据;
2、受损行为与受益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不当得利需要什么证据”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行为。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案件中,受害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包括原物的孳息。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学习专业法律。

民事案例分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民事案例分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介绍]上诉人XX市xx工贸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小组为与被上诉人金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判决。

上诉人XX 市xx工贸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张连宏、徐坚,被上诉人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晨光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至8月间,金某某与原XX市xx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约定,金某某以该公司业务代办员身份对外推销原煤,货款由水电公司在金某某的配合下结算。

期间,水电公司曾与东阳市化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发生过原煤交易业务。

同年9月16日,水电公司发文给工贸公司,要求由其直接与工贸公司进行货款结算。

1997年7月,水电公司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工贸公司支付尚欠的原煤货款626622.24元及相应利息。

该院于1997年9月11日作出(1999)东经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驳回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认定:1994年6月2日,工贸公司曾与一案外人金某某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金某某依合同供给工贸公司原煤2520.51吨,计货款730947.9元。

因工贸公司要求金某某提供发票,金某某于1994年8月8日从水电公司处开得一号码为0485628的《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金额为730947.9元,并附水电公司工贸介字000017号介绍信,介绍信载明同意将0485628号税票的货款汇入城市信用社金某某账户,工贸公司遂将货款汇入金某某账户内。

上述判决因当事人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8年9月28日,水电公司被萧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9年8月20日,XX市xx工贸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清算小组)成立,并于同年11月24日启用印章。

同年9月27日,水电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某返还货款1238306元及利息15万元,该院以其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1999年11月22日裁定驳回水电公司的起诉。

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的得利人返还受损人不当利益之情形

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的得利人返还受损人不当利益之情形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定义的规定。

【条文理解】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领的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并不是为了填补受损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也是不当得利不同于侵权之债之处。

所受利益中的“利益”应是形态多样的,民法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两种,各国(地区)立法也有不同的规定。

肯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利益,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有相关立法规定。

否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利益应仅限于财产利益。

我国大陆一般认为,不当得利法上的利益仅及于财产利益。

【司法适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从3个方面进行判定:(1)一方是否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有无法律根据;(3)是否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损人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会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存在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受损人的给付行为引发的,因此,应由受损人负举证责任。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较复杂,包括因得利人行为或第三人行为引发的、因法律规定或其他事件引发的多种情形。

其中,因得利人的行为引发不当得利纠纷,由得利人负举证责任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受损人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消极事实,而得利人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法律上的原因”积极事实。

试论认定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及返还范围

试论认定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及返还范围

试论认定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及返还范围作者:张海燕韩哲宏来源:《人间》2016年第02期摘要: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对于不当得利之利益返还作了补充性规定。

但是我国现在现行不当得利制度立法仍不完备,实际适用的操作性不强。

关键字:不当得利;利益;范围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80-01一、不当得利中利益的分类(一)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

财产利益是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典型,是否有财产的增加是衡量是否有利益最为直接和基本的办法。

一方面由于财产的增减较为明显,且举证较为容易,另一方面在寻求利益返还时也有合理的参照标准。

此种利益以一般财产权获取经济利益为典型,如买卖合同之订立。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一般财产权可获得利益外,在人格权中,有一些权利的使用会产生经济价值,如使用他人之肖像做广告,有如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可产生经济价值,此种具有商业价值的人格权可以成为不当得利中的利益。

但若人格权本身不具有商业价值如名誉权,则不能成为不当得利之利益。

不当得利法中的“利益”从法理学角度上以是否包括精神利益为标准,存在两种学说:一为否定说,“认为‘利益’必须是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二为肯定说,“认为‘利益’不应以财产利益为限,包括精神利益”。

[1]我国大陆大多数学者赞同否定说。

[2]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来看,各国在界定不当得利中利益范围时,均未明确指出该利益仅指物质利益或者同时囊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而学者们认为排除精神利益的理由大多数是基于两点:一是精神利益的获得,实务中难以以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二是精神利益的返还,实务中较难于执行。

(二)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

民法总则第122条中不当利益怎么返还?

民法总则第122条中不当利益怎么返还?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122条中不当利益怎么返还?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无论是在不知道有违法律依据,还是清楚知道损害了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都要按照规定返还给受害人。

对于不愿意返还的情况即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可归属为侵占罪。

生活中由于利益驱使有些人会以损害别人利益的方式获取利益,而这样得到的利益即为民法总则第122条中提到的不当利益。

不当利益没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接下来本文关于不当利益的返还情况做了以下分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个制度延续了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即在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为不当得利,其中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利益。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利益的返还情况有三种: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的受益人。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免负返还义务。

现存利益:(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免负返还义务。

现存利益:(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

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案例:不当得利行为与返还义务的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案例:不当得利行为与返还义务的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案例:不当得利行为与返还义务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不当得利行为与返还义务的案例分析事件背景:2010年,某电子产品公司A与其供应商B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向B购买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规定,A需要在合同生效后提前支付全款。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一周,B意外发现合同中货款金额错误地漏写为底稿金额,比实际金额多了10万元。

B决定暂时保持沉默,看看A会有什么反应。

具体细节:1. 2010年1月1日:购销合同正式签订,合同约定B向A供应电子产品,货款金额为100万元。

2. 2010年1月8日:B发现合同中错误地将货款金额写成110万元。

3. 2010年1月9日:B联系A,询问是否有意更改合同金额。

4. 2010年1月10日:A回复B并表示合同金额无误,请求B按照合同付款。

5. 2010年1月20日:B最终决定将10万元多收的款项暂时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

6. 2010年2月1日:B将其余款项90万元按合同约定转入A指定的公司账户。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B实际上获得了一个不当得利,即错误支付的10万元。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行为应当返还。

同时,B 作为供应商在发现合同金额错误时仍继续向A交付货物的行为也会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作为乙方,在发现合同金额错误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商修改合同金额。

在B选择保持沉默并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其默认了错误金额的约定。

因此,B会因向A交付110万元而产生了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不当得利行为的返还义务,二是供应商在违约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对于不当得利行为的返还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无论错误得利是否有过错,都应返还A多收的10万元。

此类情况下,虽然A对错误金额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B作为供应商应当具备保持诚信和善意的义务,及时通知A并协商解决,而不是暂时转入私人账户。

对于供应商的违约责任,B在发现错误后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当得利返还协议书

不当得利返还协议书

协议编号:_______不当得利返还协议书甲方(不当得利受益方):_______乙方(不当得利受损方):_______鉴于:1.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_______原因,无法律依据获得乙方财产,具体为:_______。

2.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发现甲方的不当得利行为,并要求甲方返还不当得利。

3.甲方愿意返还不当得利,并与乙方达成协议。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返还不当得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不当得利返还1.1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_______日内,返还不当得利给乙方。

1.2甲方应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元整)。

第二条返还方式2.1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方。

2.2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_______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_第三条违约责任3.1如甲方未能在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返还不当得利,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返还金额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

3.2如甲方未能在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返还不当得利,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4.1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协议的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五条争议解决5.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协议编号:_______不当得利返还协议书甲方(不当得利受益方):_______乙方(不当得利受损方):_______鉴于:1.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_______原因,无法律依据获得乙方财产,具体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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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保 障 世 界75
理论探讨
论不当得利的返还
牛丽天
(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000 )
【摘 要】起源于罗马法返还请求权之诉的不当得利制度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被学界认为是一项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的制度。

各国立法都明确的作出了规定,由于不当得利获得的利益应该视不同的情况而应返还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但是由于在我国立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时,应当注重设立调整不当得利制度的概括条款,建立起结构完善合理、内容协调的不当得利制度。

【关键词】不当得利;衡平观念;返还范围;现存利益
1.有关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发展至今已经有两千余年的历史。

各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观念也都是基于这种衡平观念。

尽管如此,各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无论是在宏观体制上还是在微观规则上均存在巨大的差别。

1.1 我国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1.1.1 立法规定。

起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权之诉的不当得利制度,在德国民法中得到完善和发展,作为债的产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1.2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

第二必须致他方受损。

第三必须是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1.2 国外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权之诉,该诉权以请求给付特定债的标的物为内容,属于“准契约”的一种。

经过漫长的演变,返还请求权在近代发展为不当得利请求权。

1.2.1 不当得利制度在德国的体现。

德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和第一编中的有关条款。

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一方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方财产(给付),但无法律上的原因,根据第812条第1款第1项:“受领方负返还不当得利之义务。

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为所受利益及基于该利益应有所得者。

1.2.2 德国民法典。

不当得利在《德国民法典》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在保持统一性的基础上,区别因给付而受利益和因给付外事由而受利益两种情形,将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2.有关不当得利的返还2.1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在不当得利中,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受领人应返还不当获得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原物和价款两种状态。

根据各国立法精神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该视获得利益者在获得利益时是否知道有没有合法的根据这一构成要素来区别对待。

2.1.1 不当得利返还与受益人善意。

不知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为善意受益人,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使善意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不能使善意受益人承担如同侵权责任的后果,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受益人均应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2.1.2 不当得利返还与受益人恶意。

当受领人获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的根据的,即恶意受领,在返还时,不管受领人所获得的利益在返还时是否存在,也不管利益的不存在是出于什么原因,都应该将获得利益全部返还。

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应当偿还其价额。

2.2 有关受益人善意和恶意的判断标准
在大部分地区和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区别受领人在获得利益时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并以此作为根据确定受领人的返还范围。

对善意受领人减轻其责任,而对恶意受领人则加重其返还的责任。

在我国也不例外,有关善意和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范围前文已经进行了论述。

2.3 有关现存利益的判断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已如上文所叙述的是与受益人的主观状态
密切相关的,返还范围体现了衡量受益人取得利益后对其加以调整的结果是法律评价的结果。

从中不难看出,善意的受益人仅仅在所受利益尚存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返还价款的责任,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免除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这就是善意受领人不当得利返还的“现存利益”原则。

事实上,不当得利发生债之效力。

依照债的效力理论,未定履行期的债务,当债权人定相当的期间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时,不以债权人提起给付之诉为条件,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为不定期限之债的一种,应当适用相同的理论。

3.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3.1 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立法中仅仅在《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作了两条规定。

这两条规定比较笼统也比较简单,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制度的使用也比较保守,这些都带来了使用上的不规范。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最本质的在于利益进行了不当转移。

进行利益返还必须明晰利益的载体的存在状态,也就是返还的利益是什么。

而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对返还利益是什么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存在一系列关于返还的问题。

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问题,我国法律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3.2 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有的不当得利制度极不完善,在构建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时,应避免不当得利制度在体系结构上出现的重大缺陷,应当注重设立调整不当得利制度的概括条款,建立起结构完善合理、内容协调的不当得利制度。

3.2.1 立法指导思想的完善。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进行正确的定位,肯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

传统观点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衡平功能的定位以及因之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相当于其他请求权的辅助性存在的认识已经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当得利制度必须加以完善。

3.2.2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完善。

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各国立法均公认的应依据受领人的主观状态的善意和恶意来区别对待,这也并没有在我国的法律中进行规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这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

因此,鉴于这种现象在我国立法中应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判断善意和恶意的标准问题依然应当体现在法律中。

结语
综上,侵害他人权益并获得利益,即为不当得利,行为人有向真正权利人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

肯定此类型不当得利的成立,不仅有助于使不当得利制度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还能为受害人提供一条更为有利的救济途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我国《民法通则》仅以一个法律条文对纷繁复杂的不当得利制度做了极为概括的规定,难以适应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需要。

因此,完善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就显得日益紧迫,这也是写作本文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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