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场促销赠送商品的质量问题看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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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合同中的买⽅来说,对物品的担保责任是为了保证⾃⼰所购买的物品后期没有任何的知识产权⿇烦,这⼀点在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些国际货物买卖中。

所以就会有物品瑕疵担保⼈,委托⼈应保证物品的完好。

那么民法典中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本法第五百⼀⼗⼀条第⼀项的规定。

第五百⼀⼗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案情: 1999年11月5日,广州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方(广州公司)给李某法国丽蒙娜.格拉思公司生产的浪莎系列散装香水12000毫升,每毫升单价为1.7元,香水价款为20400元;李某同时配购价值6000元的各类香水瓶,香水瓶以实际清单为准;付款方式案情:1999年11月5日,广州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方(广州公司)给李某法国丽蒙娜.格拉思公司生产的浪莎系列散装香水12000毫升,每毫升单价为1.7元,香水价款为20400元;李某同时配购价值6000元的各类香水瓶,香水瓶以实际清单为准;付款方式为货到时付款14160元,余款12240元在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广州公司以托运方式交付完毕。

李某之妻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已付1万元,尚欠13800元。

同月16日,双方又签订合同一份。

由广州公司再香水及香水瓶,价值24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11760元,余款12240元在一个月后付清。

鉴于李某购货较多,广州公司承诺免费赠送优质JZC-1型香水分销机两台和展柜一个,作为李某的奖励。

1999年11月29日,李某出具收条,确认11月25日收到香水及机器一套,货款未付,并承诺12月初支付。

2000年1月,广州公司上门催讨货款,李某提出拒绝支付余款。

李某认为,对方第二次供货数量不足,且的香水分销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广州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要求李某支付余款。

李某则提起反诉,要求广州公司解除合同,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与此同时,李某还将分销机送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验部门也出具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鉴定报告认定,该分销机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

争议焦点:1.广州公司是否对其赠与财产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此,法院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香水分销机属于免费赠送产品,是广州公司单方自愿行为,若判令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无异于强令当事人赠与财产。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进⾏买卖交易时,如果标的物量⽐较⼤的,买卖双⽅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般是以书⾯形式签订的。

约定各⽅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买卖合同发⽣违约后怎么起诉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案庭递交诉状。

2、⽴案审查符合⽴案条件,通知当事⼈7⽇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案;不符合⽴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当事⼈,对⽅当事⼈15⽇内进⾏答辩,通知当事⼈进⾏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即开始执⾏3、排期开庭提前3⽇通知当事⼈开庭时间、地点、承办⼈;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进⾏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的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当事⼈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当事⼈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当事⼈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当事⼈签收后⽣效,当事⼈履⾏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动履⾏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即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条件。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详细论述:1. 瑕疵的定义:瑕疵通常指的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明示瑕疵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瑕疵担保,如特定性能、使用寿命等。

- 默示瑕疵担保: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商品应具备通常用途的适用性。

3.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通常,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瑕疵发现期限”。

买方需在该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卖方瑕疵的存在。

4. 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 修理或更换:卖方可以提供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

-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 赔偿损失:如果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

- 瑕疵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 瑕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6. 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证据保留: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瑕疵的存在,买方应妥善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状态,以及与瑕疵相关的所有证据。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式。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出卖人对于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法律效力及其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

由此产生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物有瑕疵出卖人就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

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

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是如何具体应用的呢?《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

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

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3篇)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瑕疵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是指当产品存在瑕疵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产品瑕疵的定义、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产品瑕疵的定义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达到消费者合理期望,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产品瑕疵分为两类:一是产品质量瑕疵,二是产品安全瑕疵。

三、责任主体1. 生产者:产品瑕疵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生产者。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2. 销售者: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对产品瑕疵负有连带责任。

当消费者因产品瑕疵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 供应商:供应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原料、零部件等,若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瑕疵,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承担方式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如发现产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下责任:(1)修理、更换、退货: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

(2)赔偿损失: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遭受损失,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3)消除影响: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罚款: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未履行法定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的设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使用。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供需关系的结果,商家为了卖出商品,会尽量标榜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瑕疵或者尽可能地减少瑕疵,从而增加商品的销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是指商品存在于合同标的之中的缺陷或者与其品质规定不符。

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就购买的商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瑕疵产生的损害或者不当获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部分: - 无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具备约定的品质,没有任何瑕疵。

- 有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具备一定的品质与规格,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与买受人之其他东西不相容。

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出卖人有一定的限制。

-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者改变使用所必需的技术规格的 - 消费者不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或者未经出卖人同意代用配件的- 消费者未能立即予以严格检查的瑕疵担保责任追溯途径在购买商品时,顾客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情况,如商品的品质,性能,功能及其他信息。

如果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可以选择向出卖人或者所购商品生产企业追究责任,具体途径如下。

- 先与出卖人协商,出卖人可以对商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 如果无法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结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说明,确保商品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购买后应当积极了解商品情况,如有瑕疵需要及时追究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一、案情基本情况介绍张某在家中招待几个朋友吃饭。

张某在附近的小卖店购买了一箱啤酒。

由于小卖店当时只剩下半箱啤酒,因此双方商定,张某先拿走这半箱啤酒。

小卖店随后将剩下的半箱啤酒送到张某家中。

张某回家后,其朋友刘某的在开启啤酒过程中,瓶口突然爆裂,刘某面部当场受伤,张某也受伤。

此时,小卖店老板登门送剩下半箱啤酒。

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酒瓶爆裂系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压力不够所致。

但在该批货物中只有这一只瓶子出现此类问题。

再查,案发之前,该酒厂已被他人完成收购,并更改了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二、简单的案例分析及适用法律直观来看,本案是一例因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涉及到的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质量担保规定

质量担保规定

质量担保规定1. 质量担保简介质量担保是指在商品出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保证的一种制度。

质量担保的目的是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保障他们享受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2. 质量担保法律法规质量担保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

以我国为例,质量担保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

2.1 质量担保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负责,承诺其所提供的商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附加其他限制或者不合理的要求。

2.2 质量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因产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质量担保措施为了有效履行质量担保的责任,商家或服务提供者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来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3.1 品质承诺商家或服务提供者会向消费者承诺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附加其他限制或者不合理的要求。

这种承诺可以在商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中或者销售合同中明确表达。

3.2 质量检测商家或服务提供者会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检测,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种检测可以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商家或服务提供者自行进行。

3.3 质量保修商家或服务提供者会为其产品或服务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修。

在保修期内,如果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将提供维修、更换或退款等解决方案。

3.4 质量投诉和售后服务商家或服务提供者会设立专门的质量投诉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以便及时解决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质量问题和疑虑。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网上留言等方式进行投诉和咨询。

4. 质量担保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质量担保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质量担保规定的实际应用:4.1 案例一:电子产品质量担保一家知名电子产品公司承诺其手机产品质保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内,消费者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免费维修或更换。

从经济法的角度探析赠品品质担保条款之完善

从经济法的角度探析赠品品质担保条款之完善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整!查塾垒三!!!竺!!望堕誊耋■隧筮霞藿从¨经济法33的角度探析赠品品质担保条款之完善郑曦摘要赠与合同本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在经济社会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赠与财物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现实社会中,市场经济条件下,无限制的合同自由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导致垄断,损害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形成结果不公平,最终损害了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和实质正义,强调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以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这就要对强调意思自治的原私法关系进行变更,对无限扩张的个人权利进行限制。

本文正是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探析了在赠与合同这一私法领域由于赠品瑕疵担保的这一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带给弱势受赠人的损害事实,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实现实质公平这一法律价值目标的构想。

关键词赠与合同质量瑕疵担保弱势受赠者实质正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I-265-02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报纸上或电视上有关某个企业为贫困地区或受灾地区捐款捐物的相关报道,捐款还好,但捐物若出现质量问题,不但未使受灾或贫困地区得到有效救助,有时甚至由于瑕疵给付而导致更大的人身、财产损失,赠与人是否要对该损失负责呢?企业常会以所捐之物乃赠品,法律上没规定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又如,如今的商品经营者为宣传或推销产品,用尽了促销手段,许多消费者都有购物获赠品的经历,其中有些赠品质量不尽如人意。

当消费者使用赠品时会发现,商家赠送的所谓赠品存在过期、变质、劣质等质量问题,(如北京曾发生权智集团卖快泽通赠手机,结果几天后手机便无法使用妒找到送赠品的经销商要求退换时,经销商总是以赠品不收钱属无偿赠送为由拒不退换,消费者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

商场赠礼的法律规定(3篇)

商场赠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场作为商业活动的中心,为了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形象、增加销售额,常常会通过赠礼的方式来促销。

然而,商场赠礼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的规定和限制,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商场赠礼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二、商场赠礼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场赠礼活动作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商场在赠礼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商场在赠礼活动中,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赠礼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2)公平交易原则:商场在赠礼活动中,应当保证消费者享有公平的交易条件,不得利用赠礼进行不正当竞争。

(3)自愿原则:消费者在参加商场赠礼活动时,应当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消费者参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场赠礼活动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商场在赠礼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商场在赠礼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诚实信用原则:商场在赠礼活动中,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赠礼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3)禁止商业贿赂:商场在赠礼活动中,不得以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场赠礼活动中的广告宣传作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商场在赠礼活动中的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真实合法原则:商场在赠礼活动中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2)公平竞争原则:商场在赠礼活动中的广告宣传,不得含有贬低其他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的内容。

(3)不得利用广告进行商业贿赂:商场在赠礼活动中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商场赠礼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1. 赠礼方式商场在赠礼活动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赠送:商场直接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

产品质量问题之法律研究-附赠商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之法律研究-附赠商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之法律研究附赠商品质量问题内容摘要: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充斥着道德、伦理与利益的冲突,利益驱使着一切不良动机。

本文的主旨在于通过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研究批评社会上“唯利益伦”的不良风气,希望人们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切勿越过法律之雷池,而应从人的良性出发,使得社会市场经济能够得到良性运转,给全社会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利益”。

本文是以小见大,希望能给陷入“利益”的人们敲响警钟。

关键词:赠送,赠与,搭售,隐蔽瑕疵一、问题的引出引一案例权做本文之序:某生意人李先生到某一大型商场购买手机,在商场里,其看到商家正在对一新款手机做促销活动,促销牌上明确写着:凡购买本款手机者均赠送手机电池一块,数量有限,赠完为止。

李先生随即购买了此款手机,并获得了赠送的手机电池一块。

商家签发了收款单据并开示了产品质量保证单,保质期为半年,但商家并未对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作出任何说明。

之后,李先生在洽谈某项业务中,由于手机出现故障,其未能及时得到通知,致使其损失两万余元。

事后,李先生查明手机出现故障的原因在于其使用了商家赠送的那快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在充电后使用了不到半个小时就没电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问题。

产品出现问题的时间距李先生购买手机的时间仅为15天,李先生随即找到出售该手机的商家,要求其更换该赠送的手机电池并且赔偿其两万余元的损失。

而商家以赠送的商品不予保证质量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

李先生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随与该商场对簿公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损失。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讯技术发展非常之快,通讯设施花样繁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方便。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跟随科技的发展脚步,制假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社会,消费者纵有“火眼金睛”也难以辨别其真伪。

人们在利用先进通讯设备从事某种社会事务时,就有可能因使用了伪劣的通讯设备而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民事案例分析:案析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

民事案例分析:案析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

[案情介绍]2003年2月,某企业在某商场搞促销活动。

商场承诺,凡是在5月前100名购买空调的消费者将会得到商场赠送的价值200元的电饭煲1个。

宋某在购买空调时得到了1个电饭煲。

1个月后,宋某拿着电饭煲找到商场,声称电饭煲只用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发生故障,要求商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

商场则认为,电饭煲是无偿赠送的,商场不承担包修、包换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案情分析]上述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在赠与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所谓瑕疵,指标的物的本身或权利存在瑕疵。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并逐渐延伸到赠与合同中。

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但是,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一定区别。

在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违约责任属于违反义务的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还没有违反义务,因此与违约责任相比,其责任内容要轻。

例如,对于物的瑕疵担保,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除合同和减价,而且重点在于减价请求权。

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连另行交付无瑕疵物的请求权都没有。

我国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比较粗糙,对此,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简单规定了出卖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该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赠与物的瑕疵担保问题。

尽管从法律条文字面上看,二者没有存在什么差异,但从立法理念和实际操作看,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显而易见,关键是: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从而有别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基于有偿性、双务性,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效力比较突出和重大,而由于无偿性、单务性,瑕疵担保责任在赠与合同显得就要缓和、轻松的多。

但是从市场经济的顺畅交易和诚实信用出发,瑕疵担保责任一直都是标的物原所有人必须承担的,当然也是赠与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因而成为赠与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赠品也要保证质量

赠品也要保证质量

赠品也要保证质量消费者何先生在一家商厦购买了一架照像机,按商家的规定,消费满500元即有赠品,李先生购买的这架照像机价值2000余元,赠品是一台小型收录机。

可这台收录机李先生使用不到5天便出现了故障,李先生带着这台收录机去商厦交涉。

售货员却告诉他,这是赠品,对质量问题是不负责任的。

李先生只好抱着“这是赠品又不付钱”的想法打消了同商家评理的念头。

但实际上,“赠品”伪劣也可索赔。

这种通过购买商品所得到的赠品,从法律角度看,与一般所无偿接受的赠品不同,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通过购物才能够得到,所以赠品也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些赠品也必须是合格产品。

否则,可视为经营欺诈行为,经营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找商家,商家往往以“这是赠送商品,质量概不负责”来拒绝.有的商家甚至振振有词地搬出《合同法》第191条中的“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来糊弄消费者。

消费者不是法律专家,即使心有不甘,但也只能以商家的解释为准。

商家依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来拒绝消费者是不正确的。

因为第191条所适用的赠与行为是指一般的无偿赠与。

而所谓的无偿赠与,根据该法第1 85条之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赠与行为是无偿的,二是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弟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

”包括赠品也应在上面写明名称、价格、型号等,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请商家写明。

当发现赠品有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千万不要弃权。

当然,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持有相应的消费凭证,即国家税务机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其他任何收据都难以作为法律凭证使用,这也是消费者的权利。

每当节假日,各大商场、超市纷纷推出”买一赠一”、”积分消费赠商品”等赠品促销活动,商家促销活动送赠品本来是件好事,但实际上,赠品质量问题却成为消费者投诉的新热点。

买到瑕疵品法律规定(3篇)

买到瑕疵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消费者有时会遇到商品存在瑕疵的情况。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买到瑕疵品法律规定展开,旨在帮助消费者了解相关权益和维权途径。

一、瑕疵品的定义瑕疵品,是指商品在质量、性能、外观等方面存在缺陷,但尚不影响商品的基本使用功能和价值的商品。

瑕疵品分为两种:一是隐蔽瑕疵,即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发现的瑕疵;二是明显瑕疵,即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明显察觉到的瑕疵。

二、瑕疵品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石性法律。

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规范产品质量的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买到瑕疵品维权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在发现购买到的商品存在瑕疵时,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消费者应保持冷静,充分陈述事实,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退货等义务。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将协助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的瑕疵瑕疵的修复和责任承担

中的瑕疵瑕疵的修复和责任承担

中的瑕疵瑕疵的修复和责任承担“中的瑕疵瑕疵的修复和责任承担”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于商品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即使是在制造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都难以避免地存在着瑕疵。

当消费者购买到具有瑕疵的商品时,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并且有权要求修复或者责任承担。

本文将就瑕疵商品的修复和责任承担进行探讨。

一、瑕疵商品的定义与分类瑕疵商品指的是在制造、运输或销售过程中出现缺陷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

瑕疵可以是外观的、功能性的、安全性的或其他方面的问题。

根据瑕疵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将瑕疵商品分为以下几类:1. 外观瑕疵:指商品表面存在划痕、变形、褪色等问题,且不会对商品的功能产生影响。

2. 功能性瑕疵:指商品在使用过程中无法正常运作或只能部分运作的问题。

3. 安全性瑕疵:指商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健康或财产造成威胁的问题。

4. 其他瑕疵:指不能归纳到以上分类中的问题,如商品配送延迟、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二、瑕疵商品的修复责任当消费者购买到瑕疵商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造商、销售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瑕疵商品的修复责任。

具体而言,瑕疵商品的修复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修复: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当承担修复瑕疵商品的责任,包括更换组件、修补、维修等措施,确保瑕疵得到消除并且商品能够正常使用。

2. 更换:如果商品的瑕疵无法通过修复解决或修复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当承担更换商品的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换取等价的、没有瑕疵的商品。

3.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拥有退货的权利。

如商品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多次修复仍未能解决问题等。

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申请退货,并要求退还购买款项。

三、瑕疵商品责任的承担主体瑕疵商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制造商、销售商和服务提供者。

具体责任的承担主体视情况而定:1. 制造商:制造商对于商品的生产过程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商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瑕疵,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或者更换责任。

试析赠与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试析赠与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试析赠与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发表时间:2018-09-18T09:53:26.760Z 来源:《知识-力量》3中作者:叶洪阳[导读] 在赠与合同中,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当赠与物或者赠与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时,责任的性质以及认定就显得尤为关键。

而在目前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因为法条规定不明确,因此对于赠与合同的责任性质以及承担方式存在分歧。

本文正是基于此,从责任的性质、内含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赠与合同的责任承担进行讨论。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119)摘要:在赠与合同中,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当赠与物或者赠与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时,责任的性质以及认定就显得尤为关键。

而在目前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因为法条规定不明确,因此对于赠与合同的责任性质以及承担方式存在分歧。

本文正是基于此,从责任的性质、内含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赠与合同的责任承担进行讨论。

摘要:赠与合同;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一、引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过程中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承揽加工合同一样,在交付标的物的过程中也会存在标的物瑕疵的情形出现。

对此,赠与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立法上,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款中有所规范,但该规定较为简单;在理论研究领域,由于赠与的无偿性,我国学界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也不够。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解决,大多都引用《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但正如刚才所说,由于条文本身的局限,导致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这正是立法与理论不足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二、责任的性质及内含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但此责任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瑕疵担保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523条、第524条就明确规定该两条分别为“权利瑕疵的责任”、“物的瑕疵的责任”,并在法条中出现“准用……关于出卖人的担保义务的规定”、“准用关于出卖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等表述,其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十分明显。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商家对附赠品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商家对附赠品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商家对附赠品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文松;曾亮亮【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其中附赠式的商品销售成为众多商家的常规战术,然而商业赠品的责任问题由来已久,且日益突出.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产品责任,但由于附赠商品的特殊性,经常打法律的擦边球,层层越过了法律的藩篱,使责任问题至今尚无完善的解决办法.文章试图分析立法状况,深入了解目前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和看法,确立本文的主要观点,即商业赠品应与主商品承担同样的产品责任,然后对附赠商品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期刊名称】《衡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7)002【总页数】5页(P51-55)【关键词】商家;附赠式有奖销售;附赠品;产品责任【作者】文松;曾亮亮【作者单位】洪江市人民法院湖南洪江 418116;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湖南洪江418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99如今,商品经营者为扩大销售,施展了各种招数,其中附赠式有奖销售方式越来越普遍,已经涉及到各个行业。

由于附赠式销售不同于抽奖式销售,因为抽奖式销售中,购买者要获得额外赠送的商品存在一定的概率,但附赠式有奖销售是百分之百的赠与,这是吸引消费者的重大诱因。

然而附赠品的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相关产品责任始终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

伴随着附赠品法律纠纷的增多,附赠品的法律责任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

(一)案例案例一,笔者曾参加某通信公司“充话费送自行车”的活动,即充一定金额的话费,免费获赠一辆自行车,然而自行车于第二天便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在诉至该公司工作人员时,屡遭拒绝更换、修理,其理由是附赠品为非卖品,为免费赠送,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案例二,《中华工商时报》曾报道,格兰仕举办夏季空调促销活动,凡购买价格2680元的格兰仕空调赠送市场价为2880元的手表,此项活动一经推出引发了许多争议,杭州、天津等地至少六个城市的工商局宣布对格兰仕的此项活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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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场促销赠送商品的质量问题看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
来源:大律师网
一、案情简介2003年2月,某公司在某商场搞促销活动。

商场,但凡在5月前100
名购买空调的将会得到商场赠送的价值200元的电饭煲1个。

宋某在购买空调时得到了1个电饭煲。

1个月后,宋某拿着电饭煲找到商场,宣称电饭煲只用了不到1个月的时刻就发作毛病,请求商场进行免费修补或更换。

商场则以为,电饭煲是无偿赠送的,商场不承当包修、包换的产品质量职责。

两边为此发作争议,诉诸法院。

二、审理定见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合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已然电饭煲是无偿赠送的,那么根据权力职责对等准则,商场对此不负有质量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不论电饭煲是不是是无偿赠送的,商场作为其原来一切人仍承当必定的质量担保职责,应当担任包修、包换。

三、法理剖析上述
事例的关键疑问在于:在中瑕疵担保职责应当如何承当?所谓瑕疵,指标的物的自身或权
力存在瑕疵。

瑕疵担保职责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职责和权力瑕疵担保职责。

瑕疵担保职责是法定职责。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瑕疵担保职责主要根据而发生,并逐步延伸到赠与合同中。

只需权力或物有瑕疵,出卖人有必要担任,因而归于无差错职责。

可是,瑕疵担保职责作为一种法定职责,与有必定差异。

在传统大陆法系,学者以为,违约职责归于违反职责的职责,而瑕疵担保职责还没有违反职责,因而与违约职责比较,其职责内容要轻。

例如,对于物的瑕疵担保,在弥补方法上仅限于和减价,并且要点在于减价。

没有损害补偿恳求权,乃至连另行交给无瑕疵物的恳求权都没有。

中国对于瑕疵担保职责的规则比较粗糙,对此,第九章“买
卖合同”中简略规则了出卖物的权力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该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榜首
百九十一条也规则赠与物的瑕疵担保疑问。

尽管从法令条文字面上看,二者没有存在啥差异,但从立法理念和实践操作看,二者还是存在必定差异的。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职责通常显而易见,关键是: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职责应如何承当,然后有别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职责?根据有偿性、双务性,瑕疵担保职责在买卖合同效能比较突出和严重,而因为无偿性、单务性,瑕疵担保职责在赠与合同显得就要平缓、轻松的多。

可是从商场经济的顺畅交易和诚笃信用出发,瑕疵担保职责一向都是标的物原一切人有必要承当的,当然也是赠与人有必要承当的职责,因而变成赠与合同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九条规则:“赠与人成心不奉告
瑕疵或许确保无瑕疵,形成受赠人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在此,赠与人因赠与产
业瑕疵,不管质量瑕疵或权力瑕疵,形成受赠人丢失而承当损害补偿职责的景象有以下两
种:榜首,成心不奉告赠与产业有瑕疵。

即赠与人明知赠与产业有瑕疵却成心不奉告受赠人,并因而给受赠人形成人身或产业丢失。

赠与产业有无瑕疵,直接关系到受赠人是不是承受赠与,赠与人未将赠与物之瑕疵奉告受赠人或许确保无瑕疵,影响到受赠人是不是承受赠与的精确判别。

另外,受赠人承受赠与意图在于从中取得收益,但假如受赠人因赠与产业的瑕疵而遭到人身或许产业损害的,违反了受赠人承受赠与的初衷。

各国立法在准则上规则赠与人对赠与产业有瑕疵不承当职责的前提下,均规则赠与人明知赠与产业有瑕疵而不奉告受赠人的,应当承当职责。

不过根据法令规则,首要,有必要是赠与人明知赠与产业有瑕疵,而不是推定赠与人知道,即所谓的“应当知道”。

若赠与人不知道赠与产业有瑕疵,不管是不是应当知道,
赠与人均不承当职责。

这是赠与人承当职责应具有的客观要件。

其次,赠与人成心不奉告受赠人。

赠与人在明知赠与产业有瑕疵却成心未将赠与产业瑕疵状况奉告受赠人,赠与人“具有片
面上的歹意”。

但假如赠与人因差错未奉告受赠人,即尽管知道赠与产业有瑕疵但因疏忽大意
而未奉告受赠人,赠与人不负补偿职责。

这是赠与人承当职责应具有的片面要件。

第二,
赠与人确保无瑕疵。

赠与人在实行赠与合一起,向受赠人确保无瑕疵的,赠与人应对其所作确保承当职责。

赠与人在确保无瑕疵的状况下,隐含着法令上的默示条款,即若因赠与产业的瑕
疵形成受赠人丢失的,赠与人将负补偿职责。

赠与产业一旦发作质量或许权力瑕疵,给受赠人
形成丢失,不管赠与人是不是知道赠与产业有瑕疵,赠与人均应当对其确保担任,依法承当确
保职责。

赠与人承当瑕疵补偿职责,除合同法规则的基本条件和承当应当具有的通常条件外,笔者以为还应具有下列条件:(1)受赠人不知道赠与产业有瑕疵。

受赠人现已明确知道
赠与产业有瑕疵,且未提出异议,阐明受赠人对瑕疵的赠与产业现已认可,因而,赠与人不应
负补偿职责。

(2)受赠人没有差错。

尽管赠与人未将赠与产业有瑕疵的状况奉告受赠人,但
受赠人的丢失是因受赠人在运用产业时成心或许有严重差错而形成的,根据差错准则,赠与人
不负或许减轻相应的民事职责。

上述条件应当一起具有,缺一不可。

否则,赠与人对受赠人的
丢失能够不负补偿职责。

补偿丢失的前提条件是受赠人有必要有实践丢失的存在。

不管因
赠与产业的质量瑕疵还是因其权力瑕疵,给受赠人形成丢失的,赠与人均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但受赠人的哪些丢失能够列为补偿规模,法令无明确规则。

笔者以为,受赠人的下列丢失
能够恳求赠与人给予补偿:(1)赠与产业的丢失。

赠与产业自身的丢失是不是归于受赠人的
丢失,换句话说,因赠与产业固有的瑕疵而致使赠与产业自身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否给予
补偿。

笔者对此持肯定观念。

首要,赠与产业尽管是赠与人无偿地搬运给受赠人的,但因为赠
与产业搬运给受赠人后,该产业即归于受赠人一切。

因而,赠与产业自身的丢失当属受赠人的
丢失。

其次,赠与人明知赠与产业有瑕疵却成心不奉告受赠人,名义上赠与了受赠人产业,受
赠人却未实践取得,赠与产业名不副实,赠与人不仅存有片面差错,乃至具有欺诈性,违反了
诚笃信用准则。

最后,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九条规则,“因赠与人成心或许严重差错致使赠与的
产业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赠与产业在没有搬运给受赠人前即请求赠与
人对此进行补偿,那么,搬运给受赠人后更应当补偿。

因而,赠与产业自身的丢失应归于补偿
规模。

(2)受赠人人身损伤。

因为赠与人成心不奉告受赠人赠与产业有瑕疵或确保无瑕疵的,致受赠人在运用赠与产业过程中遭受人身逝世、伤残等损伤的,赠与人应给予补偿。

受赠人有
权根据公例及合同法有关规则请求予以补偿。

(3)赠与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丢失。

即指赠与
产业所致使的受赠人本来一切的产业丢失。

如甲将带有感染疾病的牲畜赠与给乙,使得乙原有
牲畜得上感染病,经医治无效逝世。

乙为此所花费的医治费、牲畜逝世等丢失应属补偿规模。

(4)受赠人因承受赠与而开销的费用。

受赠人为承受赠与可能做一些准备工作,并为此而开
销必定的费用,如交通费、招待费、场地费等。

假如受赠人承受赠与的意图失败,受赠人有权
请求赠与人补偿因而所遭受的丢失。

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因而,为了表现公正
准则,赠与人承当补偿职责时,笔者以为:(1)赠与人的补偿职责准则上应为直接丢失。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不是产品流通的法令方式。

赠与产业的瑕疵通常不会影响商场秩序,其危害成果通常小于双务有偿合同。

因而,赠与人的补偿额不宜过大,准则上应限于直接丢失,以表现公正准则。

(2)赠与人因确保无瑕疵而承当补偿职责时,应当仅在其所确保的无瑕疵
的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对未确保有些所形成的丢失,赠与人不负补偿职责。

(3)应当特别
强调的是,不管是赠与人成心不奉告赠与产业有瑕疵或是确保赠与产业无瑕疵的,赠与人的补
偿额仅限于赠与物价值与受赠人丢失的差额有些。

即只要在受赠人的丢失大于赠与物的实践价
值的状况下,受赠人就不足有些请求给予补偿。

假如受赠人的丢失小于赠与物价值的,赠与人
不再另负补偿职责,受赠人亦无权请求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剖析,从本事例看,电饭煲尽
管归于赠品,但仍应承当相应的瑕疵担保职责,因某商场促销赠送的该电饭煲存在质量疑问,
而致使宋某遭到物品毛病的丢失,该丢失归于民法的直接丢失,那么商场应当承当“修补、重作、更换”的民事职责,也能够进行“补偿丢失”的民事职责承当,由商场在该电饭煲商场价值
以下适当合理给予宋某必定经济补偿。

究竟该电饭煲是赠品,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职责低于出卖
物的瑕疵担保职责,更低于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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