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北京仲裁立案处理流程
北京仲裁立案处理流程
北京仲裁立案处理流程
第一步,根据当事人所提出仲裁申请决定立案。
仲裁申请所涉及的事实、法律关系应当到位,申请书须同时提交补充材料,如当事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据。
第二步,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机构发布的仲裁员名单或者申请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配备办法,根据自身的要求合理挑选合适的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
第三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材料以及担保条件,由仲裁机构认定担保。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银行担保、金融担保、质押合同、抵押给仲裁机构,以证明双方皆具备正当的经济能力,承担仲裁结果。
第四步,发送仲裁请求至另一方当事人。
由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仲裁请求,要求其传票答复。
第五步,当事人提交仲裁答辩和仲裁证据。
争议之事实和法律关系到位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员要求认真提交所涉及事实的答辩和证据。
第六步,参与仲裁的当事人认可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公正且有约束力的,双方当事人需要仔细阅读,并表示认可以开展后续落实和执行工作。
最后,当事人依照仲裁裁决执行并经仲裁机构核实执行情况。
双方当事人在接到仲裁机构关于仲裁结果的邮件之后,根据仲裁裁决的要求进行一定的操作,并最终将执行情况通过书面形式提供仲裁机构审核。
以上是整个仲裁立案处理流程的总体介绍,为了实现仲裁的有效性,整个处理过程应该有序的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加强协商和沟通,维护双方真实的争议事项及其履行仲裁条款。
北仲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格式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格式《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尊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特向贵会申请仲裁,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争议背景
(在此部分,简要描述争议的背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争议的起因和发展的基本情况。
)
二、仲裁请求
1. (提出具体的仲裁请求,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等。
)
2. (如有其他仲裁请求,可在此列明。
)
三、事实和理由
(在此部分,详细阐述争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要求仲裁的理由。
)
四、证据材料
(列出证据材料的清单,包括书面合同、往来函电、证人证言等,并标明证据的来源。
)五、仲裁条款
(引用争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仲裁协议。
)
六、仲裁费用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标准》计算仲裁费用,并附上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
)七、联系方式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
)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
(列出附件的清单,并说明附件的内容。
)。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签署日期]在[签署地点]签署:甲方(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有意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特订立本合同,以明确调解流程、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
1. 调解申请1.1 甲方或乙方(以下简称“申请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调解申请书,注明争议事项和调解请求。
相关合同文件及证据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1.2 调解申请应在争议发生后[具体时限,如30日]内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委员会受理2.1 仲裁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调解条件。
2.2 仲裁委员会在审查通过后,将正式受理调解申请,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
3. 调解程序3.1 调解会议的安排:仲裁委员会将安排调解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调解会议通常由一名或多名调解员主持。
3.2 调解员的选任:调解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调解员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
若双方对指定的调解员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更换请求。
3.3 调解过程:调解员将在会议上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争议情况,并提供调解建议。
双方应积极配合调解员,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并诚实交流争议的实际情况。
北京仲裁申请庭审笔录
北京仲裁申请庭审笔录根据你的要求,我将为你提供一份关于北京仲裁申请庭审的庭审笔录。
请注意,以下内容是虚构的,并非真实的庭审笔录。
北京仲裁申请庭审笔录。
日期,2022年1月10日。
地点,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出席人员:仲裁员,张晓明。
申请人代理人,李华律师。
被申请人代理人,王建国律师。
庭审开始:仲裁员,本次庭审正式开始。
请各位出席人员自我介绍并确认案件的基本信息。
申请人代理人,李华律师,代表申请人王先生出席此次庭审。
被申请人代理人,王建国律师,代表被申请人公司出席此次庭审。
仲裁员,感谢各位代理人的出席。
请申请人代理人陈述案情。
申请人代理人,根据我们的申请,本案涉及合同纠纷。
申请人王先生与被申请人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因此,我们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仲裁员,请被申请人代理人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代理人,我们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根据合同条款,申请人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我们要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员,谢谢双方代理人的陈述。
现在我将开放时间给双方进行辩论和质证。
申请人代理人,根据我们的证据,申请人已经按时交付了货物,并提供了交付凭证。
同时,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未按时交付货物。
被申请人代理人,我们持有申请人未按时交付货物的证据,并将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此外,我们认为申请人的索赔金额过高,不符合合同约定。
仲裁员,双方的辩论和质证已经结束。
我将在庭审结束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仲裁裁决。
庭审到此结束。
庭审结束:仲裁员,感谢各位代理人的出席和合作。
本次庭审的笔录将被保存并作为仲裁裁决的参考文件。
我们会尽快对此案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发至双方。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
以上是一份关于北京仲裁申请庭审的虚构庭审笔录。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并非真实的庭审记录。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或仲裁机构以获取真实的庭审笔录。
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何时能更换仲裁员、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更换仲裁员后如何重新选定
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何时能更换仲裁员
1、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
2、北京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
3、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第2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更换仲裁员后如何重新选定
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在5日内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是否必要,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修订)正文:----------------------------------------------------------------------------------------------------------------------------------------------------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4月25日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和委员八人组成,主任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第一次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四章开庭和裁决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2008年2月1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北京成立的,以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为宗旨的常设仲裁机构。
第二条为规范委员会行为,明确委员会职能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委员会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总页数】5页(P41-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2003年1月2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修
订,2004年8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三届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J], ;
2.北京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2004年8月25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J], ;
3.2008年《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修改说明 [J], 王红松;;
4.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 [J], ;
5.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鉴定工作的大胆尝试——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在2005年鉴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仲裁协议
北京仲裁协议1. 引言北京仲裁协议是指在北京市实施的一种仲裁协议,旨在解决各类纠纷和争议。
本文档旨在对北京仲裁协议进行详细介绍,包括背景、原则、程序和成果等方面的内容。
2. 背景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拥有先进的法律体系和专业的仲裁机构。
为了更好地解决民商事纠纷,北京市设立了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81年,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专业仲裁机构。
其宗旨是维护公正、高效、便利的仲裁服务,促进对外贸易、投资等领域的经济发展。
3. 仲裁协议的原则北京仲裁协议以以下原则为基础:3.1 自愿性北京仲裁协议的参与方必须是自愿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强制要求参与仲裁。
3.2 平等性在仲裁过程中,各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享有平等地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歧视或不公平地对待。
3.3 公正性北京仲裁协议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仲裁员应独立、中立地履行职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4 法律约束北京仲裁协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相关的国际法律条款。
4. 仲裁程序北京仲裁协议的程序如下:4.1 仲裁申请申请方需要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的受理。
4.2 受理通知一旦仲裁申请受理,北京仲裁委员会将发出受理通知,并通知被申请方。
在受理通知中,将规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和答辩意见的要求。
4.3 仲裁庭组成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组成适当的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指派进行。
4.4 仲裁听证在仲裁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观点并提供证据。
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适当审查和调查。
4.5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听证和调查的结果,作出仲裁裁决。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5. 仲裁成果北京仲裁协议的成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1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北京仲裁协议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年月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京劳人仲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京劳人仲发[20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仲裁委员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调解,息诉止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代表分别担任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市仲裁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
其中主任的更换需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变动由组成单位的接任人员自动替补,并在接任工作后30日内主动向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市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依法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五)研究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六)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仲裁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北京仲裁委员会庭审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庭审流程1.1 协议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进行二次结构拉砖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合同详细规定了工程内容、工期、费用、质量标准及其他相关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可能的争议。
1.2 协议双方1.2.1 甲方(发包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乙方(承包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1.3.1 本合同涉及的工程为建筑物二次结构部分的拉砖施工。
具体包括砖砌体的施工、拉毛处理以及相关的表面修整工作。
施工内容和要求将依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说明进行。
1.3.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乙方应确保所有施工工作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预期效果。
1.4 工程周期1.4.1 工程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完工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总工期为________天。
1.4.2 若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期,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供详细说明。
双方将协商确定新的完工日期,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1.5 工程费用1.5.1 工程总费用为________元(人民币),费用分为________期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________元。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付款。
1.5.2 付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乙方在每期付款前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进度报告及相关发票,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及发票后的________日内完成付款。
1.5.3 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导致费用调整的情况,双方应协商确定调整后的费用,并签署补充协议以确认变更事项。
1.6 施工要求1.6.1 乙方应使用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建筑材料,确保材料的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北京国际仲裁委员会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国际仲裁委员会规则是如何规定的?仲裁机构存在的意义,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涉外经济联系日益频繁,故而我国也成立了国际型仲裁委员会。
无论是何种机构,要想长久的存在,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从事日常作业,那么,▲北京国际仲裁委员会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北京国际仲裁委员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英文对照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rbitration Rules•(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vised and adopted at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n September 20, 2007. Effective as from April 1, 2008) ••第一章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Article 1: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 (1)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BAC") is a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registered in Beijing, China for resolving contractual disputes and other disputes ov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property between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 (2) The Chairman of the BAC (the "Chairman") or, with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Chairman, one of the Vice-Chairmen or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BAC, shall perform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stipulated by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BAC (the "Rules").••(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北京仲裁委阅卷流程
北京仲裁委阅卷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的阅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材料递交,当一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仲裁申请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合同等相关文件。
2. 材料审核,北京仲裁委员会会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对材料进行修改。
3. 通知被申请人,一旦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关于仲裁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仲裁请求、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组成等。
4. 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来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辩护,并提出反驳和反诉。
5. 材料交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会在一定的时间内
进行交换。
这个阶段双方可以对对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准备相关的辩护和反驳材料。
6. 阅卷,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仲裁员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
仔细阅读和审查。
仲裁员会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在仲
裁庭审阶段做出公正的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性质和北京仲
裁委员会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每个案件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调整。
此外,仲裁庭的组成、听证会等程序也是整个阅卷流程的一部分,
但并不在本回答的范围内。
总的来说,北京仲裁委员会的阅卷流程旨在确保双方在仲裁案
件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处理。
北京仲裁委阅卷流程
北京仲裁委阅卷流程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京仲裁委)是中国首都北京市的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和裁决有关争议的案件。
其阅卷流程是该机构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仲裁委的阅卷流程。
首先,北京仲裁委的阅卷流程始于争议的当事人向该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提交后,北京仲裁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符合仲裁条款的要求,并且满足法定的受理条件。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则会进行下一步的程序,否则将会被退回或要求补充。
在初步审查通过后,北京仲裁委将正式受理申请并启动阅卷流程。
根据流程,阅卷工作由专门的仲裁秘书负责,秘书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准确的阅读和分类归档。
首先,秘书会仔细阅读仲裁申请书,了解争议的双方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书中通常包括了案情陈述、请求事项、证据列举等信息,秘书在阅读过程中会特别关注这些内容。
完成对申请书的阅读后,秘书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
秘书会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以帮助仲裁庭在审理时作出合理的裁决。
同时,秘书还会调查收集其他可能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当事人、约见见证人、请求补充材料等。
这些调查工作有助于收集更全面和客观的证据,以便仲裁庭能够做出公正的决策。
在申请材料和证据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材料不完整、存在矛盾或有其他问题,秘书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或要求补充。
这是为了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充分的澄清和阐述,以便仲裁庭能够有据可依地做出裁决。
整个阅卷流程结束后,秘书会根据阅卷结果撰写阅卷意见书。
意见书包括对争议双方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分析,以及对证据的评估等。
意见书的目的是为了协助仲裁庭做出最终的裁决,并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清晰的分析和解释。
最后,阅卷意见书将呈交给仲裁庭,由庭审人员根据秘书提供的信息和意见进行审理。
仲裁庭将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质询,审理提交的证据,并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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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1、什么是仲裁?仲裁亦称"公断",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仲裁自古就有,亲切、自然、快捷、方便,由业内人士或者专家断案及非其莫属的民间性是仲裁的典型特征。
公正与高效是仲裁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诉讼是近代的产物,庄重、威严、权威、至高无上,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由国家主权作后盾是法院的本质特点。
3、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何区别?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
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
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
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律师代表的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4、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5、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怎样订立仲裁协议?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7、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哪些仲裁协议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是否影响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意思就是说,合同本身被解除或者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中有关约定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效力。
11、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2、如何申请仲裁?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
仲裁的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书面提交给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
仲裁申请须具备下列步骤:(1)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法;B.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C.证据和证据来源(若系证人证言,应注明证人姓名、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等)。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仲裁申请人还应递交下列材料。
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仲裁协议、及有关证据材料,并根据仲裁员人数及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提交仲裁申请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A.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B.与本案有关的票据、材料等;C.支持仲裁请求的证据;D.违约或侵权事实及其损害后果的证据;E.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预缴仲裁费。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请求金额计算出应缴的仲裁费用,申请人则必须预缴该费用,否则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预缴了费用,仲裁委员会应立案并发出仲裁通知。
仲裁程序就开始了。
13、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能否委托律师或代理人?能,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15、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如何在仲裁中提起答辩?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被申请人是境外的为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陈述的事实各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法;(2)答辩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若系证人证言,应注明证人姓名、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等)。
答辩书应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16、如何在仲裁中提起反请求?反请求是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在很多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反请求应在首次庭审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庭。
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17、如何在仲裁中提起变更和放弃仲裁请求?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申请人变更反请求须自第一次开庭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仲裁庭可以拒绝修改请求。
1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19、怎样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0、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仲裁员在下列情况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也有权对仲裁员的上述情况提供回避申请。
21、如何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形式一般是书面。
22、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庭怎么办?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3、和解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
24、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5、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如果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继续审理并及时依法作出裁决。
26、仲裁裁决怎样作出?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7、仲裁裁决于何时生效?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8、当事人应如何履行仲裁裁决?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29、当事人应向那一个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还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30、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2)裁决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即确定义务人给付钱财或者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3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有多长?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
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2、我国仲裁裁决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缔约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