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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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10〕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下发以来,我省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在缓解“三农”和小企业
融资困难、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
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所
有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或人口大县可适当增加试点数量。
允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区市可选择直管的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试点,试点条件包括:
1、申请试点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
2、开发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3、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的独立职能部门。
4、管理委员会具有承担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和能力。
5、开发区内有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
保税港区试点条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对现有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增资扩股。
三、股东及持股比例
审慎选择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除满足现有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本县(市、区)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前20强或近三年实现利润合计1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
30%。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省外股东入股。
本县(市、区)股东认定标准为:法人股东以企业营业执照的住所为准进行认定;自然人股东以其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为准进行认定,两者有其一位于试点县(市、区)即可视为本县(市、区)股东。对于长期(3年以上)在试点县(市、区)居住和工作的外地股东,原则上视为所在县(市、区)股东。
四、经营区域
坚持本地化经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设立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区行政区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但不得超越市区范围经营。
本县(市、区)客户认定标准,参照上述“本县(市、区)股东认定标准”执行。个人客户是个体工商户的,除以其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为准进行认定外,也可按照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进行认定。
五、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准入核准。在满足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拟任董事长应为在本县(市、区)具有一定影响、资金实力雄厚且声誉良好的企业家,拟任总经理应在近10年从业经历中,具有2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历。审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时,要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进行面谈,对其银行业从业经历、公司经营理念、风险掌
控等方面进行重点考察。
六、小额贷款限定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经营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严格执行试点政策,积极总结经验,加强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强化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切实履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贷款试点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