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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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
1.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
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2.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
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3.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黄宗羲认为,从为民除害兴利的作用上比较,“法”的作用要大于“人”的作用,更应重视“法治”的订立与实行。

因此要先有好的法律,“治法”不但决定着社会的治乱,而且能够充分发挥“能治之人”的才智能力,约束贪婪残忍的人。

黄宗羲的“法治”论具有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的特征。

4.“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5.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春秋决狱: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思想主张。

《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将儒家的经义运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经典法律化。

董仲舒有“本其事”的一面,但他过于强调《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的司法主张,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6.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

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7.《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

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

从反对变法维新发展到积极参与变法维新。

8.道:道本义是路、途径,引申为规律、道理。

在《老子》书中,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从宇宙观、人生观的角度,指支配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总规律、常以“天道”相称;一是从统治方术方面、指统治者制驭天下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策略,又称“人君南面之术”:老子之“道”,就是自然之道。

“道”是万物的本原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

9.韩愈的性三品说:韩愈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即可上可下。

这种性三品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人性论,为统治阶级的严刑竣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他的性三品说同时也可以用来反对佛教。

10.《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太平天国初期立法的指导原则。

它以改革封建土地私有制为核心,设计了一套理想中的大同社会结构。

它反映了农民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但是这种绝对平均,只能是小生产者的空想,无法实现。

礼法之争:清末修律过程中产生的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的论战。

两派论战的焦点是采用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论战的结果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而告终。

但论战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促进了“中华法系”的瓦解。

1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

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

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12.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商鞅提出的重刑论。

商鞅认为制止犯罪,最好的办法莫过于重刑处罚。

这种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之上的重刑论,目的是达到“以刑去刑”。

13.“天人不相预”:是柳宗元反对天有意志的唯心主义观点而提出的。

他认为天(即自然)和人(即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相不干预的。

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感应关系,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功过。

14.有其法,尤贵有其人:近代著名法学家、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沈家本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

因此,他主张所有国家官吏“皆宜知法”,司法官吏更应具有专门知识。

他还主张设置律博士,教授法学,培养法学专门人才,并积极付诸实践。

沈家本的这种“法贵得人”的主张无疑是可贵的。

15.不法古,不修今:这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

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制,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

商鞅以进化的历史观说明变法的重要性。

16.刑、礼、道迭相为用:白居易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乐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刑、礼、道各具有不同的作用。

都是不可或缺的。

只有“刑、礼、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才能使“王者之化”成功。

17.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主张,在不违反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

主要是改革刑狱,采取“除讼累”、“省文法”等一些表面措施,进一步维护清王朝的专制统治。

而“西法”中一切先进的东西,如“罪行法定”、男女平等,他都是反对的。

18.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和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19.以德去刑:儒家代表人物孔子视道德教化为消灭犯罪的有效手段。

他认为审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争讼发生的原因,而不在于残酷地制裁。

他的这一思想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

20.以刑去刑:战国时期法家推行的重刑思想。

法家以人“好利恶害”的本性为基点,认为只有严酷的刑罚才能起到禁止民众作恶的作用,同时刑罚运用本身才能体现君主的“大德”,以教化民众。

它夸大了暴力作用,成为法家及秦始皇推行严刑竣罚的理论基础。

21.以礼自治,以礼治人:曾国藩为了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

所谓“以礼自治”即用礼来呼吁他的同伙,谨守封建伦常与法纪,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

所谓“以礼治人”即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

曾国藩主张礼或礼治,并不是要施仁政于民,而是将它作为维护清王朝统治的重要工具。

22.权能分治: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

其中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项。

政府的“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23.隆礼重法:这是战国时期儒家学者荀子提出的思想命题。

这不但是对西周礼的修正,也是对孔子礼治思想的发展。

隆礼治法就是礼、法并重。

在治理国家中,两者都不可缺少。

而且荀子将礼的原则法律化,使之有法的性质。

隆礼重法对秦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4.抱法处势:这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命题。

指君主治理国家,首先要有权势,势治是法治的前提。

若无势,则不能令行禁止。

但是,势又不能离开法。

离开法治,势治就会变成人治。

因此,法和势必须结合。

抱法处势,就能治理好国家。

25.君臣共理天下:由范仲淹提出。

他认为君主应该克服“独断”、“偏听”,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

这一学说不仅是针对当时皇权太重的现实而发,更重要的是为推行改革服务的。

但是,由于这一理论只是建立在劝谏君主和君主自觉的基础上,不可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因而是无法实现的。

26.公羊三世说:这是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

即人类社会的演进分三个阶段,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由“升平世”进入“太平世”。

他还认为,《春秋》里的大义是孔子治据乱世之法,而“微言”是孔子治“升平世”、“太平世”之法,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治世之法,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7.有治人、无治法:荀子认为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非法令。

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有君子的治理而国家混乱的情况。

所以礼治的关键是人,即统治者,而不是法。

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善于治国的法。

这一论断体现了荀子的人治思想。

28.三不足:北宋思想家王安石为推行其变法提出的一种理论。

其含义主要是指“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它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和升华,显得相当彻底和完整,是王安石法
律思想的闪光之处。

29.去九界:这是康有为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

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达到至平、至仁、至公、至治的大同社会。

30.直接民权:新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主权在民”的保障,也是五权宪法的精华所在。

孙中山认为西方的间接民权难以全面维护“主权在民”的宗旨,故“于间接民权外,复行直接民权”。

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其中选举权、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收回权。

直接民权突破、补充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

31.杀盗人,非杀人:这是墨家的思想命题。

墨家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反对“亏人自利”而主张“交相利”,痛恨抢劫他人财物的恶人、贼人。

认为盗人已脱离了一般“人”的意义。

因此,杀“盗人”不是杀一般的人,可以不通过“政长”将其杀死。

32.《便宜一十八事》: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

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33.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的“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

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

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

社会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34.同条共贯,相扶成治:这是王夫之提出的法律体系说。

他认为,法律要适应形势和需要而建立,要自成体系,并与政治、道德相一致。

他强调法律制度所包括的各方面是围绕其中心“互相裁制”,共同发挥作用的,因而绝不能只取其中一部分而割裂其他方面。

35.以德配天:周公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所提出的思想命题。

“德”指道德、德行,“天”即天命。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36.董仲舒: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

生活于汉武帝即位前后各三十多年。

他勤奋好学,景帝时为博士,以“天人三策”获得武帝的称许,被任为江都相,反降为大夫,以后又为胶西相。

后“恐久获罪”,以病辞官家居,“以修学著书为事”。

37.“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体现的法律思想。

其核心是把政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为“能”,故称“权能分治”。

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这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创制权、复决权(这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等四权。

38.《资政新篇》:《资政新篇》是太平天国己未九年(1859年)洪仁玕到天京担任军师初时上奏天王洪秀全陈述他向西方学习草拟的建国方案。

洪仁玕(公元1822—1864年)是洪秀全的一个族弟,在洪秀全创“拜上帝会”的时候,他就积极参加,随同洪秀全做宣传工作。

他于太平天国后期才到南京。

洪秀全封他为干王,任命他为军师,“总理朝政”。

他一跃成为太平天国的第二号人物。

他接受了这个任务之后,向洪秀全呈奏了一篇文章,称为《资政新篇》。

这是他的一篇施政纲领,倡导向西方学习,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改革。

政治方面,主张统一政令,以法治国;各省设新闻官,听取社会舆论,设投票箱,由公众选举官吏。

经济方面,主张学习西方,发展工商业,奖励技术发明,兴办保险事业等。

文教方面,反对迷信,提倡兴办学校,医院和慈善机构;严禁买卖人口和吸食鸦片。

外交方面,主张同外国自由通商,交流文化,平等往来,但不准外国干涉中国内政。

39.“凡律无正条者,皆不得处罚” : 沈本家罪行法定的思想。

他继承和发展了西晋刘颂的“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的思想,强调律法断罪以法律为准,这种“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思想,具有反封建人治的进步意义。

40.明德慎罚:西周初年,周公吸取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周公要求统治者勤政修德,力戒荒淫,要惠民“裕民”使远近的人民都来归附所谓“慎罚”就是要谨慎用刑。

周公主张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刑罪适中,反对乱杀无辜。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一种先进的理论,并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过好的影响,对此后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

41.《竹刑》: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自编制的刑书,因刻于竹简上,故称《竹刑》。

《竹刑》是邓析批判传统,不满改良的产物,因为它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

42.父子相隐: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非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

孔丘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

这一主张是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43.人存政举:这是人治思想在立法方面的表现。

孔丘提出“礼岳征伐自天子臣”,只有“天子”或君主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大权。

因此,天子或君主便维系着国家的命运。

44.定分止争:先秦法家关于法的作用的观点。

认为法有“安分止争”,“兴功禁暴”的作用。

所谓“定分”是指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

商鞅认为,当事物的权利名分确定后,就可以禁止争夺。

法家把法和财产关系直接联系起来,主张用法来确认私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

45.以法为教,以法为师:语出《韩非子五蠹(du)》,原文为“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意为英明的君主治理国家,不用典籍,而用法令作教材;不用先王的言论,而用官吏作教师。

这是韩非文化专制主义的重要内容。

秦朝统治者继承了这种文化专制思想。

46.张杜律:晋颁行《秦始律》后,张斐,杜预又分别对其加以注释,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以礼为本,以经注律,使律典充分体现礼的宗旨,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使汉魏以来法律修订和注解的的理论更加系统。

其标志着律学已成为依据经义原则,研究法律的独立学科。

张,杜的注释推进了古代对法典体例,刑法原则,刑名诠释研究的发展,张,杜的注释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视为体,后世称之为“张杜律”。

47.安人宁国:唐朝统治者理发的指导思想。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唐初立法以儒为本,兼采道,法,既德政,又重无为而治,同时又讲求“垂法而治”。

“安人宁国”是唐初统治阶级以隋为鉴,总结历史经验的结晶。

48.“三不足”:答: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恤”在王安石变法时,许多守旧派纷纷以天变为依据,认为灾异是上天对新法的惩处,王安石认为,法应随时而变通,以安国安民为目的,不能照搬成法,故“祖宗不足法”守旧派又以人言可恤阻止变法,认为新法违背人意,王安石认为立法不应以人言为准则,只要利国利民。

“人言不是恤”“三不足”表现了王安石变改旧制的决心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变法理论的发展。

49.存天理,灭人欲:宋代程朱理学的重要观点“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其张之为纲,其纪之为五常。

“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理学家把封建秩序说成是不可侵犯的“天理”,天理人欲可见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50.“师夷长技以制夷”: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

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

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51.“法制以遵行为要”:洪仁玕他认为,治国而先立法,而立善法,而立法之后首要任务是要严格遵行。

洪仁玕强调严格执法,有三方面的内容。

a、国家官吏须以身作则,不得肆意毁法;b、执法者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c、平明赏罚。

做到有功必赏,以此确定法律权威,发挥法律的作用。

52.直接民权:新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主权在尾”的保障,也是无权宪法的精华所在。

孙中山以为西方的直接民权难以全面维护“主权在民”的宗旨,故“于间接民权外,复行直接民权”。

即为国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其中选举权,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收回权。

直接民权突破,补充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

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
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

54.“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

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不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

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55. 天下为主君为客:《明夷待访录·原君》中,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振聋发聩。

黄宗羲也因此被誉为“中国的卢梭”,其思想在近代中国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其意思是在古代是以天下为主人,君主为客人,君王一生所努力做的事,都应该是为了天下。

君主只是天下的公仆而已。

56. “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

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

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讨论的问题也十分广泛。

58. 中体西用:中体西用,就是张之洞说的“西学为体,中学为纲,.”就是康有为说的."只变事,不变法",。

说白了,就是采用一些西方的实业,军事等东西,但是制度不变。

59.无为而治:无为而治是道家的基本思想,也是其修行的基本方法。

无为而治的思想首先是由老子提出来的。

老子认为天地万物都是由道化生的,而且天地万物的运动变化也遵循道的规律。

那么道的规律又是什么呢?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道德经•二十五章》)可见,道的最根本规律就是自然,即自然而然、本然。

既然道以自然为本,那么对待事物就应该顺其自然,无为而治,让事物按照自身的必然性自由发展,使其处于符合道的自然状态,不对它横加干涉,不以有为去影响事物的自然进程。

60. “天变不足畏”:语出《宋史·王安石列传》。

全文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北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力主变法,提出了这一著名的“三不足”论断。

“天变不足畏”:原意是自然界的灾异不必畏惧,这是对当时有人用各种所谓“天生异象”的奇谈怪论来攻击新法的回应,同时透露出一种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祖宗不足法”:前人制定的法规制度若不适应当前的需要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就要修改甚至废除,不能盲目继承效法;“人言不足恤”:对流言蜚语无需顾虑。

这既是王安石变法的精神支柱,也是他的思想武器。

自宋以降,人们常引用这句话来表达一种不断革新的精神。

61. “大德而小刑”:意思就是要重视品德方面的教育不过度以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威慑。

是自西汉政治家、大儒董仲舒杂糅百家思想并加以系统地阐发提出“大德而小刑”始,“德主刑辅”、前德而后刑的思想,其在中国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主要包括: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阳德阴刑”,德主刑辅、《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等内容。

62.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建,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各自运作并相互监督制衡的政治体制。

63.趋时更新:是明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

首先,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其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

再次,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趋时更新”的前景。

总之,王夫之的结论是:“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

从而主张:“以古之制,治古之天下,而未可概之以今日者,君子不以言事;以今之宜,治今之天下,而非必之后日者,君子不以垂法。


64. 大明法度,众建贤才:这是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王安石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办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

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

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上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

但是,他又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立法离不开贤人。

其二,执法离不开贤才。

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

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

这种法治、人治的统一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用人才。

王安石指出,当时审判质量极差,他建议恢复“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为考试内容,考试合格“始出宜”,充任司法官吏。

65.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

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

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

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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