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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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对象,包括有关的国家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监督涉及的范围是广义的法律, 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于违法并已达 到犯罪程度的,有权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 分裂国家的和其他的犯罪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 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 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 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 、
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职权是 :①审判法律、 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全省(直辖市、自 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等。②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 件。③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 诉案件。④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 诉案件。 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 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⑥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 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 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⑦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 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是1984年11月后建立的。它设立在沿海港口 城市,在审级上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主要审理 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森林法院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在全国重点 林区设立起来的,一般在某些国营林业局(包括木材水 运局)的所在地设立森林基层法院在地区(盟)林业管理 局所在地或在国有森林集中的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 在设立森林法院较多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设 林业审判庭,负责审理森林案件。
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 、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设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 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二)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主要职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②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 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全国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而移送审判 的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民事案件。③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④审判最高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⑤核准死刑。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 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⑦对于在审 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内设 机构有立案庭、执行办公室、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和刑事 审判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到第四庭;行政法庭;审判委员会。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职权与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的组织、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 的审判权。所谓审判权,就是依法审理、 判决刑事、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 案件的一种权力,它是整个国家权力的 一部分。 中国的国家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是设立在军队中的国家审判机 关,专门审判现役军职人员犯罪的刑事 案件。军事法院分三级:(1)基层军事 1 法院,包括: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 团级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 (2)大军区、军种军事法院。(3)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法院的最 高审级是最高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与森林法院
三)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
(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及其他具 体工作机构。 1、 检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 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 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 检察工作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工作机构是根据法律监督的内容所形成的 业务分工机构,包括: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 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等业务机构,特别是设立了反贪局、建 立举报中心、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行 为作斗争,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四)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下级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二、法院工作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指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包括人民 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和助理审判员。 人民法院的其他人员,指审判人员以外的法院办 事人员,他们不行使审判权。主要有书记员、 司法警察(即法警)、执行员、法医等 。
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 定案件的法院,是中国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现有的军事法院、海事法 院、铁路运输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森 林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的区别主要是, 它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而是按照特定的组织系 统而建立的;它所管辖的案件不是一般的刑事、 民事案件,而是与该组织系统有关的案件或特 定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 、
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 或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主要职权:①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 一审案件,包括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 案件,涉外民事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 件。②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 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 件。④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 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 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特点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 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 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 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 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 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 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 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 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 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 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 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的,分为基层人民 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 、
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职权:①审判刑事 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 外)。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 当由上级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 判。②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 案件。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④审判第一审经 济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 若干人民法庭。
二、人民检察院的 设置、 设置、人员与领导体制
(一)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人民检察院具有自上而下的统一完整的系统。各级人民 检察院的设置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适应和相平行,便 于按照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各级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 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 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 工作,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二)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 列职权: 1、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 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 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 法律制度。
三、审判工作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1)独立审判原则。 (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3)公开审判原则。 (4)辩护制度。 4 (5)审判合议制度。 (6)审判委员会制度。 (7)回避制度。 (8)两审终审制度。 (9)审判监督制度。
(二)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也称为法官保障制度,即保障法 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责,保障法院依法独 立行使审判权。1995年2月28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法官制度主要包括:法官的不可更换制、 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级制。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 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 称。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 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 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 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 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 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 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第一节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制度的含义
司法制度是指关于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权 限、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 度的总称。 司法制度具体包括审批制度、检察制度、侦察 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 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 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 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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