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自考(复习资料全背下来保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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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绪论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即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律的不同特点:第一,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而一般的法律往往只规定某一方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第二,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母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第三,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第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第五,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的分类:1、以宪法本质划分,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2、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3、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4、以制定机关不同,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宪法关系:一般地说,法的规范必然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点:第一,涉及面非常广泛,但均属原则性、宏观性层面的问题。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必然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特点: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
各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修正案;3、宪法性法律;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宪法惯例;7、条约;8、学理等。
我国宪法渊源:宪法典(含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惯例、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修宪报告和决议。
我国现行《宪法》的体系: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含7节);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138个条文,附《宪法修正案》31条。
制宪: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我国的修宪方式:第一种是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75、78、82)第二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第三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88、93、99、04)
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作用:通过解释可以使原意进一步澄清,明确其界限。但在必要时,通过宪法解释也可以使原意扩充或者限制。也可以对于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做出解释。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西方最早提出主权观念的是法国的思想家波丹)、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洛克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完成分权制衡)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的作用:1、巩固和规范国家政权。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宪法作为人民的权利保障书,体现了下列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1、宪法的充分实施。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增强宪法意识: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第二,必须以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则。第三,要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第四,学习宪法、宣传宪法,实施宪法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当前的具体实际,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宪法监督: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1、人民监督。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一般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修改、纠正或者中止制定程序的进行,以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又称具体性审查或者个案审查。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分属不同的范畴。宪法属于法的范畴,宪政则属于政治的范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没有宪法就无所谓宪政,而宪政是实践中的宪法。如果徒有宪法但没有宪政,则宪法便是不落实的一纸空文。所以,宪法与宪政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
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正业,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初创时期资本主义宪法的共同点:主要表现为,议会制、普选制的建立,作为人权核心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等。
《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1906年诏令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9年为期进行预备立宪。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又匆忙于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简称《十九信条》)。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布中华民国建立,并于3月11日颁布了《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每一部,也是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由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6月颁布的。该约法实际上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制,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可见,它是一部反民主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政府在撕毁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准备全面发动内战的情况下,通过没有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伪国民大会于1946年底制定,并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三种不同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第一,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第二,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第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已经产生萌芽,而在新中国建立后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