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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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 km2,占国土面积的 37.1%
生态环境
草畜平衡监测结果 表明,全国天然草 原平均超载牲畜 34%左右。
2006 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 15.20 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 废物排放量为1303 万吨,比上年减少 21.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9.26 亿吨。
案例1-2:陆耀东诉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侵权案 • 之所以出现不同的结果,是司法自由裁量权使用、依据不 同的结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
2款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 构成须具有四项要件,即损 害、侵权行为、损害与行为 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及行 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构成 前者:相邻关系 侵权 依据不同 立法空白
国外做法:
美国在环境法中规定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公民享有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侵权 措施不力,或对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力制裁或措施,公民或民间团体可以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美国出现了“几乎所有的环境诉讼都是涉及政府各机 构间的争执的诉讼而不是涉及私人间的争执的诉讼”的现象。其作用体现在有利 于监督和推动EPA及其他政府机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执法。该制度的实质在于: 具有公益性质,任何私的主体可以根据环境公民诉讼条款提起公民诉讼,并不强 调起诉主体与可诉范围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 加拿大安大略省《环境权利法案》于1994年2月15日生效,创造了新的诉权,当 某人没按法律行事导致公共资源受到破坏或即将受到破坏,而政府又没有采取行 动时,公众可以去法庭提起诉讼。 在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为适应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做到“防患于未 然”和维护环境资源方面的代际公平,也都十分重视扩大社会公众特别是环保团 体参与环境行政决策和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途径,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同样 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有的已接近甚至成为客观诉讼。
案例2:公民诉权
2000年4月,山西省阳城县东峪庄村发生村民中毒事件,共有79人出现中毒症状, 先后有49人住院诊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7.2万元,5月有关行政部门对这起中毒事 件做出了“隐匿性化学中毒”的结论。经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分 析,该事件系因东峪庄饮用水源被化学物污染引起的,致病毒物为硫氰酸盐。事故发 生后,省市环保部门联合组成了污染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对原因进行调查,认定:经 对东峪庄饮用水井监测,其主要污染物与卫生部门对中毒病人化验致病物质以及上游 新联友化工公司生产废水相符,认定东峪山村民中毒事件是一起重大水污染事故,是 由新联友化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所致。 事实上,新联友化工公司于98年5月向阳城环保局递交了《关于成立中外合资山西 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化工产品硫氰酸盐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对该项目进行 选址审批和立项审查。该报告称:“工艺过程无废渣、无废水、无废气排放,确保了 工艺上不产生任何废物。”县环保局副局长赵余库带人查看拟选厂址,发现离饮用水 源仅隔300米,但并没有提出改进意见,初步同意了选址意见,并于同年6月在进行了 第二次查看后在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上了同意新建的意见。同年8月市计委 召开新联友项目论证会,批准了该建设项目。 该公司在项目批准后进行建设,于99年底建成,但按项目设计要求应当同时建成的 尾气焚烧炉、事故应急处理池均未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同时建成;对车 间直通河道的废水管道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建设期间联友化工公司未经检查同意, 擅自试生产,而且县环保局曾两次检查,发现了该公司未经同意擅自试生产及车间内 下水道直排河道的情况,但未提出处理意见。问题:当地居民能否以阳城环保局为被 告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2、生态环境状况
2006 年,全 国机动车保有 量保持高速增 长 。城市机动车 排放污染问题 日益突出。
2006 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报处置 161 起突发环境事件,比上年增加 85 起。其中,特别重大事件3 起, 与2005 年相同;重大事件15 起, 比上年增加2 起;较大事件35 起, 比上年增加17 起;一般事件108 起 ,比上年增加67 起。
美国环环境执法机构是美国国家环保局 (EPA) 。2004年全职雇员大约有17850人。 EPA在美国的政府架构中享有独特的地位。 它有自己独立的执行机构,叫做绿色警察。 他们还有自己的法庭。
美国污染控制总费用, 1992年比1972年差 不多增长了一倍,1993年总投入占到GDP 的1.8%, 2000年达到年GDP的2.6%的 水平 。按照美国环保局的预测,在现有法 规要求下,未来的污染控制总费用将会继 续增长。
3、环境执法能力
各级环保系统实有人数 180000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年份 1990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0 年份 1990 1999 系列1 2000 2001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土地沙漠化, 50-70 年代,年增1500平方 公里, 80年代达2100 平方公里,90年代末 达到3460平方公里, 现总面积已达267.4万 平方公里
每年平均有216.3万 公顷的林业用地逆 转为非林业用地; 超限额采伐问题相 当严重,年均超限 额消耗森林资源 8679.4万立方米。
中国生物物种 数量正以每天 新增一个濒危 甚至走向灭绝 的速度减少。
美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当完整的环境保 护法律体系,EPA严格依法执政,具有很 大的自由裁量权。总体趋势是EPA的地位 在上升,物质基础日益加强,环境执法能 力逐步提升。
中外比较表明中国环境执法能力低,效率低。
小结:环境法制建设体系有待于完善, 与时俱进
百度文库有法不依、执法不 严,违法不究。
法律
环境 公民 公民环境意识增强;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 本低,保障环境权益 途径不畅。 政府
第七章 环境法的实施
引言:环境法实施概述
概念:环境法的实施是指环境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运用,通 过实施使环境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化,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发 生为根据。 作用:环境法实施在整个环境法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没有环境法的实 施,就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 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分类: 1、国家实施,又称公力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进行的环境法 的实施活动。 2、公民的实施,又称私力实施,是指公民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的环境法 的实施活动,形式多样化,可以通过守法、司法诉讼以及正当防卫等手 段实施环境法。
在对不作为或违法作为的行政机关的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提起行政 诉讼。《行政诉讼法》要求只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 法权益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政的时候,非 行政相对人也不能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即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原告资格是指必须是与环境管理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否则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有利害关系但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诉 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无法对 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而只能对依据这些法规、 规章、命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这种受案范围不利于对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进 行司法干预。法规、规章、命令等对于环境造成的影响要比某个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 的影响大得多,因此仅对具体的、个别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很难消除全面的、整体的 对环境有害的影响,而且仅对某个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干预有可能造成重复诉讼,这样 会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而且可能在不同法院同样的诉因产生不同的诉 讼结果,无法体现公正和效率原则。
2006 年,全国耕地净减 少460.2 万亩。与上年相 比,耕地面积减少0.25% ,园地面积增加2.33%, 林地面积增加0.16%,牧 草地面积减少0.08%,
我国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 的1/4,且时空分布不均;2006年 地表水质平均为中度污染;珠江、 长江水质良好,黄河、淮河属中度 污染,海河、辽河均为重度污染。
后者:环境污染侵权
侵权行为构成 责任原则
1 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 的行为。2 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 成光的侵入。3、必须超过一定的 限度。4、 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5、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 责任原则
启示: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新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环境法制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真正做到“有 法可依”。 2、尽快完善环境法体系,将光污染纳入环境污染的 范畴,通过法律明文规定来确定其司法救济。
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现状
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04宪法136条款中有10条是关于 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 据不完全统计,国家环保总局登 记在册公布的数据,现有39部与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20部行政 法规,39部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55部部门规章,85部部门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现行国家环 境保护标准365个,环境保护行 业标准134个; 为保护环境,国际社会签署了180 多个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国际条 约,其中我国先后缔结和参加的 有40多个。
菲律宾环境诉权扩大的成功案例
1993年菲律宾 监护人的代表安东尼奥 提起诉讼
要求停止大 规模的出租 供采伐的森林
代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
45名儿童
支持诉请
启示:
1、我国公民对环境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非行 政管理相对人不具有诉讼资格的有关法律规定,可能 导致环境污染加剧,末端治理来弥补的现实,从而不 利于环境的保护。 2、公民环境诉权的扩大,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扩大为间接 利害关系人,甚至是未出生人,有利于促进执法机关 严于执法。
案例3:地方保护主义
案例3-1:舞钢市海明集团是一家造纸企业,它的偷排偷放在 河南省都是有名的。董事长孙海明身份特殊,曾任舞钢市副市长、 舞钢市环保局局长。当记者随监察人员走进工厂,满耳听到的都 是“黑液百分之百回收,实现‘零排放’”的“豪言壮语”,孙 海明还当众掬了排污口的出水喝了下去,他表示这是造纸厂的唯 一排污口。然而,经过检查先是发现该厂以一些活动的铁闸板弄 虚作假,平时让污水不经沉淀池直接进入氧化沟,一旦有人检查 就用铁闸板隔断,让污水按设施运行步骤得到处理。后来监察人 员还发现了一个大约600立方米的黑液池子冒着热气。记者刚走 下池子,一只脚就陷了下去,抬腿一看鞋上全是黑色的粘稠物质, 这才发现周围都是刚用土填过的。监察人员马上在这个所谓的 “应急池”旁发现了一个泵,打开后一股臭气熏天的黄色污水汹 涌而出,这股污水又引导监察人员找到了另两个排污口。在事实 面前,孙海明再也无法辩解什么,他终于承认,该厂黑液还未实 现“零排放”。
环境治理投入
各级环保系统实有人数
环境管理队伍日渐壮大,环境污染治理费用逐年提高
各级环保系统实有人数以每年5.4%的平 均速度递增;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以每年 16%的速度递增,2006年占GDP的 1.15%。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对淮河、 海河、黄河、长江以及重点湖泊进行专 项检查,结果是“11个省区的126个工 业园区中,有110个存在违规审批、越 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和‘三同时’不 落实等环境违法问题,占抽查总数的 87.3%;75家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38 家存在运转不正常、处理不达标或停运 的现象,占抽查总数的50.6%;529家 企业中,有234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 为,占抽查总数的44.2%。” 可见,外 部干扰越来越大,环境执法越来越难, 一些地方政府明目张胆保护违法行为, 给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障碍,一些 企业甚至暴力抗法,执法环境差。
环境管理成本高昂;
环境执法效率低下;
二、环境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和原因
案例1-1:光污染的法律定性及其司法救济
2002年,西北某市商业大厦扩建装修,在大厦的西立面装饰了玻 璃幕墙。玻璃幕墙像一面巨大的反光镜,在6-9月的下午3-5时,把 强烈的太阳光反射到距商业大厦西边90米的6户居民居室中,刺眼的 蓝绿光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6户居民在2002年10月,以某 商业大厦为被告诉诸法庭,一审判决6户居民败诉,居民们不服向中 院上诉,但仍以败诉告终。 作为判决的法院认为,环境污染行为的认定须以违反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原告方提出的玻璃幕墙反射阳光至 其居室系事实,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鉴定光污染的手段和标准及有 关防治光污染的法律、法规、所以难以认定原告提出的侵害事实, 也难以认定光污染对人身健康的侵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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