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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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

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

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中国法律知识大全

中国法律知识大全

中国法律知识大全第一篇:中国法律知识大全中国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使主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其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数个部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中国法律知识大全:1.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工作制度等多个方面。

宪法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司法解释和经济合同都要遵守宪法。

2.行政法行政法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生活实行管理、指导、监督所使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

还有对个人或组织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3.刑法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教育措施。

刑法分类比较明显,分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及公共秩序罪等。

刑法的执行要求审判程序合法合理,并兼顾被控方和控方的权益。

4.民法民法主要是规定民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以及保护等问题。

它主要包括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等多个方面。

在民事关系中,要遵循自愿、公正、平等两个原则。

5.经济法经济法主要是规定经济活动事项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寻租制度、产权制度、契约制度、特别贸易法以及商业法等。

经济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维护公正竞争、促进市场监管和保护经济活动的安全。

6.社会法社会法是规定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生活的法律规定。

它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婚姻法、家庭法等多个方面。

而现今社会法实施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发展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以上就是中国法律知识大全的介绍,每个方面都涉及了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生活中要更好地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法治理念。

第二篇:中国法律制度知识中国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法律讯息查询、司法以及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按照法律的性质分类公法与私法: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分类。

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则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公法关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而私法则侧重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私人关系的调解。

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例如民法中的物权法、债权法等;程序法则规定了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方式,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前者确定了权利义务,后者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

按照法律的作用和范围分类国家法与地方法:国家法指的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

地方法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规范,如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等。

地方法在国家法框架内进行调整,针对地方特定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内部法与国际法:内部法是指在一国境内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家内部的社会关系;国际法则规范国家间及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包括国际公约、条约等。

国际法与内部法存在一定的互动和协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遵守国际法的也要兼顾国内法的有效实施。

二、法的特殊分类除了上述的一般分类,法律在具体应用中还有一些特殊分类,这些分类依据法律的特定领域或目的进行划分:根据法律的适用对象分类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指适用于社会中所有人群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特殊法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人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特殊法通常在普通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或修订,以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

根据法律的制定主体分类立法法与行政法:立法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立法法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法则具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根据法律的实施范围分类强行法与任意法:强行法是指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如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的禁止条款;任意法则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的规则,如合同法中的合同条款的约定。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交流,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法律体系完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体系 ,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
的需求。
社会法的发展趋势
保障民生权益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权益,如劳动权、社 会保障权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现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VS
社会法
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以保障 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05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发展 趋势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市场化改革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 法律,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 ,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
THANKS
感谢观看
社会法
注重社会公平、社会福利、社会和谐,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
调整对象的不同
要点一
经济法
主要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 等方面。
要点二
社会法
主要调整社会关系,包括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 等方面。
调整手段的不同
经济法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等,以影响经济活动。
特点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直接的经济性和广泛的综合性。
经济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 在20世纪初才开始出现的。中国的 经济法发展也经历了相似的历程。
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 相结合的阶段,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 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阶段。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邓久发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冲破重重障碍, 日趋勃兴,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然而, 近年来仍然出现很多对经济法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而属于行政法, 有的认为它仅是商法、社会法的一部分, 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被严重混淆了,因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拙见,以其抛砖引玉。

一、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差异1、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 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

这种利益, 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

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

因此, 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2、本质功能差异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商法是私法, 也是权利法。

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 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 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行政法一方面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起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 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而社会法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首先,经济法和社会法在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主要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而社会法则是以人类社会的正常运作为基础,主要涉及到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劳动法、婚姻法、教育法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都为人们提供了一些应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途径和方式。

其次,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还存在着互动和建设性合作关系。

一方面,经济法的适用会对社会法制度带来实际支持和完善;另一方面,社会法也为经济法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必要的防护和约束。

比如,经济法规制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社会法则为个体保障其基本权益,如劳动权利、婚姻权利等等,促进社会公正、公正、平等、仁爱的运行。

第三,经济法和社会法在某些方面也有共同的目标。

比如,我们都深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两个领域的法律要求都是要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权,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

例如,经济法中对违法经济活动的处罚都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确保市场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而社会法则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维护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秩序。

最后,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其法律效力和适用上也存在了很多相互影响的情况。

如,财产、金融方面的产权保护,税收征收、市场监管等等都是经济法和社会法分工的重要内容。

同时,经济法的判决和执行也会影响到社会资产状态和社会人员的经济普遍实现。

相反地,社会法的适用和执行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性。

两个领域磊对立,相互支撑。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紧密联系,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都是其主要功能,同时还有法律效力和适用、互动和建设性合作等各个方面都彼此影响。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二题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二题

l崇 尚社会 公共利益 。经济法把社 会公共利 益该利益 体 、


[ 收稿 日 】O6 0 — 9 期 2O — 4 2 [ 作者简 介】 李颖(98 , , 17一)女 绥化学院政治系助教 , 黑龙江 大学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3 8
维普资讯
容的社会公共利益 ; 国民经 济稳定 增长法 就是 要实现 以经济
( ) 一 经济 法是经济领域的法 律社 会化现象所谓 法律社会 化 、 行政社会化和法 律社会 化过程 中 由个 人本位 和 国家本 位
化, 就是基于 由 自由放 任到政 府干 预再到 市场调 节与政 府干 演化而来 的社会本位 。经济法的社 会本位 观 , 中地体现在 : 集
预内在结合 的经济思想 和经 济政策 变革 , 由契 约伦理 到社会
而成的有机 体。社会 法有 广义 和狭义 之分。在外 延上 , 最广 出主体具体平等 、 从绝对所有权发展 出相对 所有权 、 从契约 自
义的社会法 , 即国家为解决 各种社会 问题 而制定 的有公 法与 由发展 出契约正义 、 从过错责任发展 出严格 责任等 内容 ; 公法
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 三法域 , 括劳动 法 、 包 社会保 障法 、 经济 社会化包括从行政命令 发展 出行政指 导 、 从行 政管 制发展 出 法、 环境 法、 共事 业法 、 公 科技法 、 教育法 、 生法 、 卫 住宅法 、 农 行政合 同等 内容 o 1 ̄- ‘ 果要用 法律来表 述我们所见 证 [( 6瑚)如 3r ‘ 业法等。狭义 的社会法 指劳 动法 和社会保 障法 , 如我 国立法 的社会关 系和思潮 的巨大变革 , 么可 以说 , 那 由于对社会 法的 机关所设计的法律体系 中的“ 社会法 ” 中义 的社会法居 于上 追求 , 。 私法 与公法 、 民法与行 政法 、 契约 与法律 之 间的僵死 划 述两者之 间, 如陆季藩所 主张 的包 含劳 动法 ( 社会保 障法 ) 分已越 来越 趋于动摇 , 含 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 地渗透融合 , 从 与经 济法 。1啦 -8 [( 2) 】 5 而产生了一个全新法律 领域” 。这种法 律社 会化过 程发 生于

略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

略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

法和特殊群体利益保障法的综合 ,而经济法是部 门法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 和市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法 的综合 。将社会法理解为 与经
济 法处 于并 列 层 次 的 、 同属 于 第 三 法 域 的一 个 子 部 门 ,所 谓 两 法 之 间 的 功 能组 合 才 能 得 以展 开 。 ② ③ 参 见甘 强 《 济 法 与 社 会 法 的 法功 能 配 合 — — 经 济 法 与社 会 法 关 系之 研 究 》,《 经 理论 与改 革 》 2 0 0 6年 第 3期 。 参 见 付 子 堂 《 律 功 能 论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 法 , 99年 版 ,第 4 4 4— 7页 。
基 于法 的一 般功 能 ,两法 的功能定 位 应 当具 体 从各 自的历史 背 景 中寻找 和概括 。相对 于传 统
私 法而 言 ,两法 是现 代法 ,都 是 近现代 生产 社会 化 的产物 。社会 法是 伴 随着 国家力 图通 过 干预 私 人 经济 以解 决市 场化 和工 业化 所带 来 的社会 问题 ,应对 经济 、社 会 和生态 可 持续发 展 的需求 ,而 在 私法公 法 化和公 法 私法 化 中逐渐 产生 和发 展起 来 的②。 因此 ,社 会法 的功 能 主要 在 于解 决 社会
现代社 会 经济关 系 日益复 杂 ,需 要 发挥多种 法律 部 门的功 能加 以综合 调 整 。近年来 ,伴 随着
社会 法理论 研 究 的勃 兴 ,经济 法 与社 会 法 ( 以下称 两 法 ) 之 间 的关 系 问题 已成 为 法 学 界讨 论 的 热点 。现 代经济 法 的发展 轨迹 始终 与经济 领域 相连 ,所 以具有 明显 的经 济性 特 征 ;而社 会法 的 发展 轨迹始 终 与社会 问题 相关 ,所 以具有 突 出的社会 性特 征 。因而 积极探 索 怎样使 这两 个法部 门 的功 能组 合起 来积极 促进 经济 社会 协调发 展 ,是一 个重 要 的法 律 实践 命 题②。本文 以部 门法 功能 的组 合 为视角 ,突破 以往 的法 学研究 范式 ,依 据相关 法理 学原 理与 方法 对两 法功 能组合 及其模 式 进行 阐释 ,论证 两法 功 能组合 在我 国转 型期实 现 的可行性 路径 。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探讨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探讨
法( 作 为 现 代法 学 中 的 专 有 " S � � � � � L � �) " 术语 , 是法 国和 德国 的学 者最 先开 始使 用的 . 二十 世 纪中 后 期 , 西方 国 家的 法 学 家 明确 提 出 了社 会 法 的 概念 . 德国 最早 制订 出 � 社 会法 典 � 该法 典对 社会 法 , 进行 了定 义 , 社 会法 典为 实现 社会 公正 和社 会保 障 " 应有 效 调整 社 会福 利 支 出 ( 包 括社 会 救 济和 教 育 性 救助 ) 它 应协助 , 保 证符 合人 之尊 严的 生活 ; 为性 格 . 之自 由 发展 创 造平 等 的 前 提条 件 ; 保 护 家庭 并 促 进 和谐 ; 保证 自由 选择 就业 方式 以谋 取生 活费用 ; 消除 或协 调 生 活特 殊 负 担 . 德国将社会法等 " 实际 上 , 同于 社会 保障法 . 在 法国 和日 本 , 社 会法 的范 围比 德 国要 宽 泛 , 一般 认 为社 会 法 除 包括 社 会 保障 法 外 还 涵盖 劳动 法 . 而 在英 美国 家 , 社 会法 通常 作较 为广 义 的理 解 . 在 英国 , 社会 立法 被解 释为 对具 有普 遍社 会 意义 的 立法 的 统 称 , 例如 涉 及 教 育 , 居住 , 租金的控 制, 健 康福 利设 施 , 抚 恤金 以及 其他 社会 保障 方面 的 立法 ; 在美 国 , 社 会法 既包 括旨 在为 解决 各种 社会 问 题, 为 保护 经济 弱者 而制 订的 各种 社会 安全立 法 , 如 工业 革命 以前的 济贫 法 , 工业 革命 以后 的工会 法 , 工 厂法 , 社 会 救济 法 , 社 会 保 险法 等 ; 还 包 括预 防 社 会 问题 , 改善 大众 生活 状况 , 促进 社会 一般 福利 而制 订 的有 关法 律 . 由于 " 社会 法 " 从 一开 始就 并非 是一 个特 定化 了 的概 念 , 因 此, 有关 其 基 本 内涵 的 界 定 , 也就 自 然 是 仁者 见仁 智者见 智了 . 也 正是 因为 此 , 社 会法 的基 本 含义 , 至今 为止 也仍 然是 不确 定的 . 我国 学界 对于 社 会法 的概 念以及 社会 法这 一法 律部 门包 括哪 些法 律 也存 在着 诸多争 论 . 将以 往学 者给 " 社 会法 " 所下 的 定义 进 行梳 理 , 可 将 社会 法 分 为 广义 , 中义, 狭义三

正本溯源: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析

正本溯源: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析

基 金 项 目 : 西 师 范大 学 博 士启 动 基金 “ 广 国家投 资经 营 法 的性 质 和 地位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0 97 。 ( 20 0 ) 作 者简 介 :. 思剑 (99 ) 男 , 西 吉安 人 , 教授 , 士 , 士 生导 师 , 要 从 事 经 济 法学研 究 。 1 漆 16 一 , 江 副 博 硕 主 2张 建成 (96 , , . 15一) 男 江西 吉安 人 , 授 , 教 主要 从 事 法 哲 学研 究 。 3薛江武 (98 , , . 15一)女 黑龙 江 双城 人 ,0 6 博 士 研 究 生 , 20 级 主要 从 事 经 济 法 学研 究 。
文 献 标 识码 :A
D I 0 9 9 j sn1 7 — 1 7 0 0 . 1 O : . 6 /.s .6 4 8 0 . 1 . 0 13 i 2 12 2
经 济法 在 中 国的发 展 可 谓命 运 多 舛 , 经历 了
与多个部 门法 的论 战 。目前 , 理论界 已经很好地 解

社 会 法 内涵 分 析 : 服 不 可 通 克
人 、 成 年 子女 的生 活 失 去 了保 障 。 为 了促 进资 未
本 主义 工 业 化生 产 的持 续 发展 , 俾斯 麦 创 造性 地
约性 障碍
很 多 学 者 在 讨 论 经 济 法 与 社 会 法 之 间关 系
开 创 了社 会保 障 体 系 ,为 防备 劳 工 遭受 疾 病 、 伤 害 、 废 等意外 事故 而立 法 。正如学 者所 说 , 了 残 为
对 社会 法 内涵 的界 定 , 者 说弄 清 社会 法 与 社会 或
现 代 部 门法 意义 上 的社 会 法 到底 是 什 么 样

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概述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科学总结和实践经验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由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它重在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

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依法治国原则等重要内容。

宪法不仅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和标准。

宪法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牢固的基础。

行法体系行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

行政法是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刑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社会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的法律体系。

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需求。

推动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规范。

此外,还需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目标至关重要。

依法治国能够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还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条件和法治保障,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结语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它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

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一)经济法之界定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

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法学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

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为现代法律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促进两个部门法的发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部分重要行业和领域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法是调整国家保障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医疗法等,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社会法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很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首先,两者都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突出的现代性。

其次,两者都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密切相关。

此外,两者都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然而,经济法和社会法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和正义问题,而社会法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此外,经济法的实施往往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而社会法的实施则更注重通过调节社会关系来保障公民权利。

总的来说,经济法和社会法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经济活动中,社会法的保障作用为经济法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而在社会公益方面,经济法的调控作用为社会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

两个部门法的协同发展,将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双重目标。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和社会法的作用,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同时也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一、经济性——经济法区别于社会法的本质特征13>.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作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上;而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如劳动法,其调整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其他社会关系(如劳动服务关系、劳动监察关系等),不涉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又如社会保障法,其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由国家的社会职能所决定。

虽然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形成、给付、管理上涉及到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仍以社会法属性为主,同时兼有经济法属性。

2.法律目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目的在于国民经济的有机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体现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这正如金泽良雄所言:“经济法从本质上说,是适应经济(社会)调节要求的法律。

这可以理解为,经济法主要是用社会调节的办法解决在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困难)。

换言之,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法是依靠‘国家之手’(‘看不见的手’的替代者)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社会)调节要求的法。

”而社会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体现国家的社会职能。

3.调整手段的经济性。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不在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需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所以,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以一定的经济政策来变更和修改经济循环过程,以求灵活迅速地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而在社会法中,其分为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三个层次,以“抽象正义具体化、意志表达群体化、团体契约优位化”为特征,通过三个层次的层层限定,形成社会法的调整模式。

二、社会性与现代性——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同质特征1.社会性。

具体而言,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与社会法在各自领域中,通过不同方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以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探析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探析
响 社 会 公 平 行 为 的 处 罚 、禁 止 等 强 制 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和社会法 具有 突 出的社会 整合功 能 , 怎 样 发 挥 这 两个 法 部 门 的功 能 来 积 极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协 调 发 展 既 是 一 个 社 会 问 题 也 是一 个 重 要 的 法 律 问题 。因 此 讨 论 两 者 的 关 系 也 具有 很 大 的现 实 意 义 。

规 范 的 内容 . 但 是 更 多 地 还 是 通 过 对 权 责
归 属 的 明确 、对 影 响 国 民 经 济 的 行 为 的
尽 管 社 会 法 与 经 济 法 的 本 位 都 是 以
社 会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但是 在法 律 规 范 的 具
倡导或是反对等方法. 指 导 利 益 主 体 做 或
经济法 与社会法关 系之探析
蔡 丽
( 饶河县人民法院, 饶河 1 5 5 7 0 0)
【 关键词l 经济法 ; 社会法 : 关系
经 济 法 与 社 会 法 关 系 的研 究 是 当 下 的一 个 热 点 问 题 ,这 一 问题 之 所 以 会 引 起 广 泛 关 注 .是 和 我 国改 革 发 展 状 况 有 究 内 容, 认 为社 会 法 是 解 决 社 会 问题 和 促
性保 障, 达 到 社 会 整 体 和谐 稳 定 发 展 的 目
的 。而 经 济 法 体 现 的 社 会 利 益 主要 是 维
整体利益 、 公正提供 有力 、 有 效 的 公 权 力 保 障 可 见 , 经 济 法 的 本 质 特 征 就 在 于 国 家 干 预经 济 法 是 国家 干 预 经 济 运 行 之 法 .
国 家 干 预 是 经 济法 的基 本 内涵 。为 纠 正

我国经济法与社会法混同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经济法与社会法混同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域 ,将 经 济 法 定 性 为 社 会 法 ,笔 者 暂 且 把 这种 论 点称 作 是经 济 法与 社 会 法 的 “ 混
传统 的法律调 整方法有强制 性调整和
自行 性 调 整两 种 类 型 。 强 制 性调 整 指 的 是
论述 中也可 以发现 相同的理论进路 ,而且 经济法和社会 法在这三个方面基本上较为 ' d 由此 不难 发现 经济法与社会法在研 Ne, 。

会 法 又 不 得 不 重视 国 家 在 解 决 社 会 问 题 中
所起 的作 用 ,由于国家本身在组织上和范
我经法社法同状 国济 与 混现
及原分 其 因析
■ 王娜娜 ( 南京 广播 电视 大学 南京 200 ) 10 2
◆ 中 图 分 类 号 :D9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围上所具有 的一般社会 团体所不具备的优 势, 使得国家干预能够具有较高 的效率 。 但
是 经 济 法 和 社 会 法 中 的 国 家 干 预 “ 指 国 是
家以社会管理者 的身份或社 团 ( 非政 府组 织 )以社会公信 力为媒 介完成的一种社会
生 活 交 往 模 式 ” 它 必 须 从社 会 的 整体 利益 , 出 发 ,体 现 社 会 公 众 的参 与 ,以维 护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为 目标 。
同” 。在本文 中, 笔者不对经济法 与社会 法
之间的关系展开具体 和详尽的论证 ,而 是 尝试着去分析之所 以会 产生经济法 与社会 法混同的深层次 的原 因 ,以期能够对研究 经济 法与社会 法的关系有所助益。
中既有经济 法本 身同社会法难 以区分的方 面, 也有学者们理论研究进路 方面的原 因 , 笔者将从 以下三个 方面对经济法与社会法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社会法理论的核心内容包括社会权利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分配两个方面。社会权利的保护主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保障,如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的分配则主要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社会法理论基础
社会法理论的发展
社会法理论的核心内容
04
经济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交易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等。
经济法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干预、管理和监督,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
社会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管理关系等,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
共同发展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共同发展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持续发展。
谢谢您的观看
THANKS
相同点: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理论基础都源于国家干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都强调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
03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确保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竞争。
政府通过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干预和调节。
企业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调整方法异同
经济法与社会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影响
05
经济法通过规定政府的宏观干预措施,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稳定经济发展,减少经济波动。
宏观调控
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
经济法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社会法与经济法之关系解析

社会法与经济法之关系解析

定 、 同的法律适 用环 境等方面 的差异造成 上述社会 利益在 不
具 体 内容 上 有所 区 别 , 是 法 律 本 位 最 基 础 也 是 最 核 心 的 内 但 容是一致的 , 是与私人利益和 国家利益相区别的 , 这也正是其 能够独立于公 法与私法而被称为第三法域 的根 本原 因所在 。 ( ) 叉 的 法律 功 能 二 交
律 部 门 , 第 三 法 域 的大 部 分 法 律 甚 至 是 整 个 第 三 法 域 不 断 到 扩大 , 以说 尚未形成 公认 的概 念与 内涵 的界定。本文 为了 可 明确研究内容 , 将其与经济法 的概念加以区分 , 即采用社会法 是第三法域除经济法之外 的部分这 一定义 , 以便于进行进 一 步的研究 。 ( ) 二 经济法的概念与 内涵 过 进 一 步深 入 研 究 可 以 发 现 , 者 在 法 律 规 范 的 具 体 内 容 规 二


社 会 发 育 经 济 法 之 概 念 辨 析
( ) 会 法 的概 念 与 内涵 一 社
根据内涵 覆盖范围的不同 , 社会法的定 义可 以从狭义、 中 义和广义三个 不 同的层 面加 以划 分。社会法 (oi Lw) S c a 的 M 概念最早萌芽于二十世纪初 , 由法国和德 国的学者最先 开 是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 国家法学家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 主要见于德 国、 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 术文献 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 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 律规范 , 它们 不注重法律部 门的区分 , 但 没有民法 的概念 , 更 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而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 国、 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 , 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 。我国经 济法概念 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 为一个独立的法 的部门 。一部分学者认为 , 济法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 , 经 是 多种社会关 系法律规范 的有机结合 , 也有 学者认为经 济法实 际上就是运用民法 、 行政 法、 刑法等基本部门法律来对社会经 济 的运行施加影响 , 甚至认 为经济法 就是行政法 的分支。但

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刺破经济法的普洛透斯之面(一)

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刺破经济法的普洛透斯之面(一)

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刺破经济法的普洛透斯之面(一)摘要]就经济法的本质界定而言,可谓学说繁多,似乎经济法有着变幻无常、琢磨不定的普洛透斯面相。

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理性阐析,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

笔者以为,社会法分析路向是我们可供取舍的诸多视域中的较优抉择,通过经济法的社会法回归,可以较为清澈地厘清其内在规定性,还经济法社会公共性之本原脸颊。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社会公共性真正意义之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的德国,为一伴随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而生成的新兴法律部门。

就经济法的界定言之,我国学界长久以来皆为一幅学说林立、观点纷争的图象,似乎经济法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面相。

笔者通过对经济法普洛透斯之面的重新审视,拟从社会法的视角进行解析,试图刺破经济法繁杂表象,还其本原之面目,以见教于方家。

一、经济法的普洛透斯面相经济法概念传到我国的时间较晚。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法学界开始进行经济法研究并逐步形成自己的各种经济法观念。

80年代,我国经济法学界形成了许多学派和理论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界说亦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80年代初,主要有纵横经济关系说、纵横统一说、综合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经济管理说和国家经济管理说等。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原来的纵横经济关系说和纵横统一说变为密切联系说或管理协作说。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国家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学说,其中有关经济法的界定又以下述几种观点为突出代表:观点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观点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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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于社会法阅读笔记
胡润经济法10级S100348 什么是社会法
相对于概念、体系已经非常完善的民商法、行政法来说,“社会法”的概念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中似乎还比较模糊。

在我阅读的探讨经济法于社会法关系的资料中,“社会法”这个概念在通常具有3种意义。

首先是在部门法概念之上、类似于公法——私法这对概念的层面上,它指在公私法融合的大背景之下,产生的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具有明显公私法属性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以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

这些部门法的集合也就是通常所指的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

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是包含于社会法之中的。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之下,这一概念的社会法除了经济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在另一个层面,“社会法”一词的使用,不是一个宽泛的部门法范围概念,而是有确定外延的部门法——或者说是类似部门法的法律集合。

比如,一些学者,如王全兴教授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将“社会法”这个概念定义为“狭义的社会法”,特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i。

在立法层面,我国的“劳动法”大致应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社会保障法应该包括:2010年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七月一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而中国的立法机关对于社会法的定义似乎和学者的观点有一些不同。

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做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部分组成。

其中社会法类的立法共五部,包括:《工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先生的解释,这个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ii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立法规划分为宪法及相关法律类、
民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类七个部分。

其中,社会法类包括如下规划中的法律:《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iii这几部法律规范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

这一立法机关的权威提法上我们能看出,中国的立法机关承认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相互独立性。

再结合现实的立法内容,可以说立法机关是将社会法定义为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外的其他所有保障全社会或者社会某一部分群体利益,调整相关社会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社会法”一词除了以上两个使用较多的含义之外,它还在法理学或者法律史领域被作为和自然法、制定法相对的概念来使用。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法域属性
法域属性问题的产生源于传统罗马法上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由于传统公法和私法在价值追求,调整对象,具体的法律制度上有鲜明的区别。

所以自古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律部门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划分。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法律制度社会化程度不断加深,不断有一些很难被绝对的归为私法或者公法的法律出现,这种传统的法律领域的两分法已经很难适应现实的法律。

而所谓的法律社会化,是指“基于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再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协内在结合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变革,由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并与此对应要求阵法干预到限制政府干预的时代精神变革,由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变革所发生的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法律变革过程。

”iv在这样一种法律制度演化的过程当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领域,称为第三法域。

如果单独看从公法法域或者私法法域来看,经济法和社会法(在这里我们将社会法定义为我国立法机关界定的包括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特殊群体利益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

)具有很多两个不同法域的元素。

比如经济法中政府或相关的公共机构对于经济活动的调控明显带有公法的属性;另一方面,从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的手段上来看,如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为民事责任,对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所依赖的法人制度等内容都体现了经济法的私法属性。

社会法,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权利义务的分配体现了立法权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明显体现的了劳动合同法的公法强制性。

而以立法对以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本身又体现出社会法对于双方意愿的尊重,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

应该说,对于经济法和社会法共同具有公法和私法属性,进而认为两者在法域属性上属于第三法域应该说是能够达成共识的。

但是,这并不是其被归入第三法域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

相反,第三法域这一概念的提出本身是由于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勃兴v。

这一观点的代表为拉德布鲁赫,他的著名论断是:
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

vi
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法学家们对于第三法域的提出和研究是建立在经济法和社会法现象出现的基础之上的。

因而经济法和社会法所具有的第三法域的属性并不是由他们本身兼具的公私法属性而表现出来的。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
如果认为社会法是社会之法,包括了所有在公私法融合背景下产生的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以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为目的的法律,也就是在广义的“社会法”的定义下来比较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的话,由于经济法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了社会法的组成部分。

vii
王全兴教授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谈到这个问题时,主要论证了经济法的社会性。

也就是说,如果把社会法认为是经济法之上的一个概念,那无疑经济法是包括在社会法之中的。

经济法本身体现出来的社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了独立于行政法等公法和民商法等私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之一。

如果从中间含义上来理解社会法,认为社会法包括的内容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特殊群体利益保护法的话。

经济法和社会法在调整的范围,核心价值,调整手段上都有不同。

而在功能上又是相互配合的。

从调整范围来看,社会法主要关注的是劳资关系和社会分配领域,以及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

可以说范围相对来说是比较有限而且有针对性的。

经济法则关注的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的方方面面,或者说是绝大部分方面。

从市场主体一直到市场运行的方方面面,只要存在市场缺陷,就有可能为经济法所关注。

从核心价值来看,社会法追求的是基本人权的保障,社会的基本公平。

在社会法调整的范围内,讲求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而经济法则追求经济总量的稳定增长,结构的平衡。

强调市场竞争的充分。

讲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从调整手段来说,社会法显得相对单一,在其立法范围内通过法律对于社会基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而经济法对应的国家调控手段则多种多样。

可以说,社会法和经济法作为两个关系特别密切但又有明显区别的法律部门,其存在是客观的。

但作为相对于传统的公、私法,发展历史还很短,而且更新变化的速度还很快。

特别是我国的社会法理论及制度的建立,亟待经一步的发展。

i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第153页
ii参见杨景宇2003年4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讲座第一讲中有关《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的讲座讲稿。

/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16546&pdmc=010505
iii参见《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zhengfu/2004-01/09/content__1268128.htm
iv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第148页
v参见赵红梅论文《论社会法的再勃兴》,原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
vi(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页77。

转引自赵红梅,《社会法的再勃兴》
vii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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